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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深层解析

2019-10-08王鹏伟

鄱阳湖学刊 2019年3期

王鹏伟

[摘 要]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以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即所谓自然的内在价值,来主张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的。因此,从表面上看它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实际上却是泛内在价值论,是等级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因而也是“非人类中心论”中最可取的。

[关键词]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环境哲学

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是现代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环境伦理学不是传统的人际伦理在环境事务中的应用,而是一种原发型的伦理学,因为我们是根据大自然本身来评价它们的,是从自然的内在价值来推导出人类对它们应尽的义务的,因而可以将其称为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从表面上看,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确实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发型的,然而事实上,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泛内在价值论的、等级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因而是“人类中心主义”的。

一、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泛内在价值论

罗尔斯顿是个泛内在价值论者。他认为:“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①首先,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先在性。大自然是客观的内在价值的创生者、承载者和推动者,大自然中的一切存在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各就各位,人类只是一个后来的加入者。大自然像人一样也可以是主体,具有评价和选择的能力、目的和利益,并能够以自身的行动来实现自身的目的和利益。当然,在人出现以后,人可以通过体验认识到自然客观存在的价值,人对大自然的评价也导致某些新价值的产生,但这些新价值是附丽在大自然的客观价值之上的,是以大自然的客观的内在价值为基础的。总之,“大自然创造了所有的价值,在这些价值中,有些是客观的,有些则是人的主体性与客观自然相互结合的产物”②。因此,罗尔斯顿视野中的价值有两类:一类是其所谓的大自然的客观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就是指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相互间的作用。在传统哲学看来,这些只是自然事实而已,因为它们可以与人的生存发展没有任何关系,即可以对人类(及其成员)没有任何工具价值。另一类是与人的主体性有关的内在价值,如审美价值。但是,并非只有人类具有主体性和审美能力,许多动物也都具有主体性和审美能力,虽然在人这里达到最高程度。即便是与人类主体性有关的内在价值,也是不能离开自然物的客观价值而独存的。其次,大自然及其中的一切存在——不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机生命存在,还是岩石、碳酸盐等无机存在——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具体地说,大自然承载有“生命支撑价值”等14种价值①。当然,作为大自然进化最高产物的人更是具有内在价值的。

我们认为,笼统地说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可以的,但深究起来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唯有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存在才具有内在价值,而非生命存在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我们说罗尔斯顿是泛内在价值论者,是因为他不仅认为非人生命是有内在价值的,更因为他认为无机物如碳酸盐也是有内在价值的。

绝大部分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任何非人存在,即便是非人生命存在,也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观念,但却是可商榷的。它深受近代以来由笛卡儿和康德等人所形成的“唯有人是主体、目的和理性存在”等思想的影响。如果认同这些观点,那么一切非人存在當然就是没有内在价值的。然而,时移世易,变法宜矣;有因事而求理,无立一理而限事。一切理论本来就是人的发明创造,是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而,理论必然会随着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和发展变化而变动。当然,这种变动也不能太过巨大,以至于对现有的思想观念造成猛烈的冲击,从而不是促进而是损害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近现代以来,以“主客二分”为基础的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以及由资本逻辑所驱动的工业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严重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这意味着在旧观念支撑下的工业文明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人类必须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文明要求确立新的世界观、认识论和价值观。确立自然内在价值论,即承认大自然是有价值的,具体来说就是非人生命存在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发展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因此,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特别是其中的生命存在具有内在价值,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认为,如果抛弃“唯有人是主体”等不合时宜的旧时代的清规戒律,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从旧有观念出发也可以证明大自然(后文专指非人生命存在)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因为,虽然价值及内在价值是从“主体”“目的”等来界定的,但“主体”“目的”并不是一个基础性范畴,这个更基础性的范畴只能是“关系”。也就是说,“主体”“目的”概念本身是从“关系”范畴来定义的。马克思指出:“一物和另一物的关系,是二物的关系,不能说它是属于哪一物的。”②因此,“价值只能是一种关系状态,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始终要作为一个关系现象来把握”③。价值要成立,就离不开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性存在:满足主体目的和需要的客体具有工具价值,被客体满足了目的和需要的主体具有内在价值。当人们说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时,大自然实际上被赋予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也就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对于作为主体的自然界的价值”④。况且,“在逻辑上说‘人是主体,没有问题,但说‘主体是人,在严格意义上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逻辑错误”⑤。诚然,马克思说过“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⑥的话,但这是在谈及商品时所说的,这种情况下的主体当然只能是人,但如果将特殊情形下对人的界定普遍化和一般化,从而得出“主体是人”的一般结论,这就是错误的了。郭湛指出:“每一有限的物质存在物,都与他物即周围别的存在物发生作用。在这种作用中,作用的发出者、主动者即为作用主体,而作用的接受者、被动者则为相应的作用客体。由于事物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某物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而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具有相对的性质。必须相对于特定的作用和关系而言,才能确定何者为主体,何者为客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主体并非专属于人的概念。”①主体的显著特征就是活动的主动性和为我性。所有生命体显然都具有这些特征,因而都是主体,只不过人的主体性最强而已,因而其内在价值的实现程度也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