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危机学科”
2019-10-08罗伯特·考克斯郑红莲周文娟陈振娇
罗伯特·考克斯 郑红莲 周文娟 陈振娇
[摘 要]文章提出基于保护生物学的伦理准则来确立环境传播的伦理责任,从而为环境传播的研究、教学和专业咨询提供伦理假设方面的参考。就人们对环境的社会性或象征性表征的关注点而言,此类话语可能会限制并/或促使社会对包括生态危机迹象在内的种种环境征兆作出回应。环境传播的伦理责任是以上主张的内在前提;换言之,人们有义务提高对环境变化迹象作出合理反应的社会能力,而那些环境变化迹象与人类社会和自然生物系统密切相关。
[关键词]保护生物学;危机学科;环境传播;伦理责任
一个研究领域的出现,总有反思的时刻,反思其使命以及对其宣称的价值观或目标的自我理解,这种反思不无裨益。这样的交互正出现在环境传播领域中。例如,斯蒂芬·迪波(Stephen Depoe)在《环境传播年鉴》(The 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 Yearbook)第3卷的《序言》中指出,2006年是国家传播协会(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内部的环境传播委员会(the 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成立10周年,是首届传播与环境会议召开15周年,是克里斯蒂娜·奥拉维克(Christine L. Oravec)在《言语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上发表《约翰·缪尔、优胜美地和崇高的回应》①(“John Muir, Yosemite, and the Sublime Response”)25周年——这篇文章被视为环境传播领域的开端。迪波在《序言》中鼓励学者、教师和从业者去考虑这样的作品:它们“不仅估量环境传播(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在其他学科和语境中的意义,而且还在更广的传播学意义上去评价当下环境传播的健康状况和未来前景”①。
本文标题中的问题“环境传播肩负伦理责任吗?”,应该在保护生物学的背景下思考。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关于规范在所谓“危机学科”中的作用。
保护生物学学会的创始人迈克尔·舒尔(Michael Soulé)在其1985年发表在《生物科学》(Bioscience)上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论文中宣称:“伦理规范是保护生物学的真正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存在于所有……以危机为导向的学科中。”②舒尔同时宣布一个在危机中产生、为时代所迫切需要的新领域诞生,即为了保护地球上现有的生物多样性而实施的规范性实践。
保护生物学还关注另一个危机学科,即癌症生物学这一合成领域。它综合运用免疫学、分子生物学、肿瘤学、病毒学和临床实践等学科成果,以研究对抗癌症的策略。同样,环境社会学、毒理学、保护医学以及最近的保护心理学都已发展为危机学科,它们共同致力于解决环境健康危机,帮助濒危群体,并且(就保护生物学而言)应对可怖的生态崩溃的威胁。对于舒尔来说,保护生物学之所以是一门危机学科,是因为它必须在紧急的、通常没有理论或经验保障的情况下提供管理或干预的建议,以保护遭受危害的物种、生物群落或生态系统。
那么,我想向环境传播领域那些组织松散的学者、教师和从业者提出以下若干问题:这一领域是否应该承担伦理责任呢?也就是说,环境传播应该被视为一门危机学科吗?这样一个领域是否应该以规范性假设为前提,并提醒学术研究和专业服务领域思考这一问题的紧迫性?我不是在问:“什么是环境传播?”即,我们研究的对象是什么?是风险传播的作用、媒体、公众参与还是其他有价值的话题?我也不是向“环境传播网”线上用户发问:我们该如何评估研究、教学以及我们提供的服务活动等方方面面的“健康”问题?我们真的发表了足够多的同行评审论文吗?我们这一领域有新的博士生毕业吗?我们有充分的教材提供给学生吗?
尽管上述问题不无裨益,但与我所说的问题有所不同。我想以不同的方式讨论我們学科的“良性发展”,即环境传播学科的目的是什么。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宏观。在相关学科的背景下,我们是否应将该学科视为“危机学科”?如果我们确实认为我们的工作、教学和服务定位是围绕“危机”这一关键词展开的,那么这意味着什么?这是否意味着环境传播学者和实践者有着明确的伦理责任?我提出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在公共演说、媒体研究、社会学的相关领域、城市规划、政治科学和环境研究等都做得很充分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环境传播这样一个自我定义的、作为参照的领域——作为补充学科或者说是新学科出现呢?《国家传播协会环境委员会章程》第2条宣布:“委员会的使命是促进环境传播领域的学术、研究、对话、教学、咨询、服务和意识的发展。”③这一定位有些宽泛,我并不认为仅仅“促进”学术、研究等或“该领域的意识”就能够表明其在学科使命方面的目标。
(2)如果我们的研究领域不是心血来潮,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研究是基于一系列独特的假设或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或者假设到底是什么?这一系列假设是否意味着我们作为学者、教师、从业者或顾问应该承担伦理责任呢?
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时,我想指出,环境传播领域是在危机关头出现的,这个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既来自于人类对生物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的威胁,也来自于社会机构一直未能充分地缓解这些压力。环境传播领域中大部分学术研究的前提涉及一系列伦理假设,然而我们既没有公开承认,也没有在学术研究和其他活动中作出一致的表达。
那么,让我们回到保护生物学的话题上,探讨危机学科的启示作用。
一、保护生物学和生物多样性危机
可以说,作为危机学科的保护生物学由迈克尔· 舒尔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这种提法在保护生物学学会(the Society of Conservation Biology)会议和《保护生物学》(Conservation Biology)期刊发表的文章中得以持续完善。起初,舒尔宣称多学科科学将以规范性作为前提①:保护生物学是一个以使命为导向的学科或者说是危机学科,致力于解决生态崩溃和群体性灭绝的危机②。巴里(D. Barry)和奥尔施拉格(M. Oelschlaeger)这样解释:“‘保护一词具有规范性,意味着人类应该追求保护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的双重目标。”③
保护生物学被认为是一门以使命为导向的学科或危机学科。作为保护生物学家的野生动物生物学家、人口生态学家、进化生物学家、溪流生态学家、土地管理者和其他科学家认为,保护生物学家有如下使命:
(1)正确认识人为因素导致的危机:日益严重的生态扰动对物种、群落和生态系统具有不可逆转的影响④,而且“生物多样性危机……将在21世纪上半叶不断恶化”⑤;
(2)现在采取行动来应对这场危机还为时不晚⑥;
(3)人类有责任通过生态干预和管理来避免危机。正如舒尔所解释的那样,“这场全球性危机对于那些不得不投身于保护工作的科学家来说也是一场个人悲剧”⑦;
(4)保护生物学专家可以通过他们的研究为解决这场危机作出切实的贡献⑧。
因此,保护生物学将是一个综合的多学科领域,将在紧迫而不确定的形势下展开研究。事实上,危机学科实践的特点是必须用不完备的知识作出决策或给出建议。舒尔指出,“临时有效性”或选择最佳工作假设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零行动的风险可能大于不当行动带来的风险”⑨。然而,相关实地研究仍然应该推进基础科学,但在管理有效性即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将接受检验①。
与环境传播一样,保护生物学仍是一个较为年轻的学科。为了确定其独特性,舒尔提出了两种假设,即功能假设和伦理假设②。功能假设(the functional postulates)是自然系统基本工作机制方面的假设,为了对自然系统管理进行干预或提出建议而提供了伦理规范基础,即“行动规则”③。功能假设包括:
(1)“构成自然群落的物种都是共同进化的产物”④。也就是说,许多物种都是相互依存的,是彼此环境的一部分,在各自生物群落中有着高度专业化的分工。由此可见,某一关键物种的灭绝会对其所处的群落产生长期而重大的影响。
(2)“许多生态过程的阈值(thresholds)如果过低或过高,生态过程就会陷入间断、混乱或停滞的状态”⑤。这些阈值包括温度范围、气候、水的pH值、跨物种捕食和其他扰动。例如,令科学家们忧虑的日益严重的海洋酸化问题,就是海洋吸收了化石燃料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CO2)所形成的。即使海洋的自然碱性pH值略微下降,“也会威胁到各种生物,包括提供了地球上最丰富的栖息地之一的珊瑚”⑥。
这些基本假设隐含着对生态过程结果的价值观或态度。舒尔将这些规范性前提描述为:“构成对其他生命形式正确态度的伦理基础的价值表述。”⑦列出这些假设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保护生物学之旅,而是为了阐明其伦理含义,即一个领域对功能性过程的基本洞察可能有所暗示。舒尔区分出以下四种价值观或伦理假设(the ethical postulates):
(1)“有机体的多样性是有益的”,因此,“人口和物种的提早灭绝则是有害的”。如果人们接受了这一观点,那么这种价值观将会在伦理方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性,这是保护生物学的基本使命。
(2)和(3)生态复杂性和生态进化都是“有益的”,它们是多样性价值的基础,与多样性价值同样重要。
(4)“生物多样性具有内在价值,无论这种价值是工具性的还是功利性的。”舒尔认为,这种价值“既不是人类所给予的,也不是可以随意废除的……它源于某一物种长期进化的产物和潜能”。
当然,保护生物学不是唯一一个出于规范性考虑而发展起来的领域。然而,我认为,考虑我们在与保护生物学密切相关的学科中的立场,可能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保护生物学家和传播学家们一致认为,当人类社会参与其中,或没有成功地参与重大环境问题时,风险就会加大。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地理学家贾里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在其最新著作《崩塌:社会如何选择失败或成功》(Collapse: How Societies Choose to Fail or Succeed)一书中声称,过去的文明对危险信号的反应与现在不同,在面对森林砍伐、栖息地破坏、不可持续的人口增长、长期干旱、过度捕捞和过度狩猎等环境衰退现象时更是如此。玛雅文明、格陵兰岛上的维京文明和复活节岛上的波利尼亚文明等之所以“崩塌”,部分原因是他们未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或者未能合理地保护他们所处的自然系统。戴蒙德教授指出,复活节岛是环境崩溃的最典型案例,“全面砍伐森林”使该岛陷入战争、精英阶层被推翻、著名的石刑产生①以及“岛民大规模死亡”②。
戴蒙德進一步指出,并非所有社会都因环境破坏而崩塌;有些社会衰败了,而另一些并没有。他问道:“真正的问题是,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③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因为环境这一个因素而崩塌;除了环境因素,可能还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虎视眈眈的邻国、气候变化或者丧失贸易伙伴等。但是,有一个因素一直很重要:社会该对环境危机迹象作出何等程度的反应?
在我们这个时代,保护生物学的出现,是对我们从自然界收到的增强信号作出的反应——“意识到人类正在导致生命的死亡——物种的灭绝和进化的中断”④。为了对此作出回应,保护生物学应运而生。传播在这种戏剧性的事件中是否重要?有趣的是,保护生物学家认为,这个领域的人士需要投入到更有效的传播实践中——既要公开他们的科学发现,又要明确倡导特定的行动⑤。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环境传播肩负伦理责任吗?是否应该将其视为危机学科?如果是,我们是否应该采取一致的行动?
二、危机和环境传播
如今,环境传播领域的学者和从业者是否已将自己视为危机学科的一员?我承认,答案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如果有的话,也只有极少数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会就媒体改革,以及如何确保美国环保局报告的准确性或者设计气候变化方面的教育活动等问题向我们寻求建议。另外,这一领域的许多从业者将他们的工作和专业咨询视为规范性问题,例如佩苏略(P. C. Pezzullo)关于中毒社区“受害旅行”方面的民族志著作⑥,彼得森(M. N. Peterson)等在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规划中对基于共识的模式的批评⑦,塞内卡(S. L. Senecah)的“嗓音三位一体”为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先决条件⑧,等等。
除了以上这些项目,我们还可以用一个宽泛的原理来考虑与危机学科相类似的目的。与灭绝危机、热带疾病或有色人种“环境牺牲区域”⑨相关的,还有人类反应的失当和传播的失败。就像生物系统中的扰动一样,扭曲、失职和系统病理都会出现在我们的环境传播中。
请思考下列歪曲环境传播与环境问题的报道:
2001年4月6日,来自国家矿业协会(the National Mining Association)的说客要求环保局官员对一项法规进行“些许措辞修正”。这项法规规定:在一个被称为“山顶移除”的采煤作业过程中,禁止将阿巴拉契亚山山顶的土壤和岩石倾倒在山谷的溪流中。在游说者的请求下,环保局官员将那些垃圾从令人不快的“废物”重新归类为法律上“可以接受的填充物”。对“废物”和“可以接受的填充物”的重新定义,明确允许将矿石废渣倒入河床①。
2003年8月23日,美国环保局局长办公室报告指出,白宫官员在“9·11”袭击事件后改动健康警告,向纽约市民保证空气质量绝对安全,完全可以返回他们在世贸中心遗址附近的公寓。而报告原本是要警告人们空气污染严重到无法居住②。
2004年2月18日,忧思科学家联盟(the 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和20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表了题为《政策制定中的科学诚信:对布什政府滥用科学的调查》(Scientific Integrity in Policymaking: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Bush Administrations Misuse of Science)的报告。该报告批评了某些官员卷入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压制和歪曲科学发现的事件”之中。该报告援引联邦对儿童铅中毒、濒危物种、气候变化和发电厂汞污染的研究,发现“操纵、抑制和歪曲科学的范围和规模……是史无前例的”③。
2005年初,阿拉斯加参议员丽莎·穆尔科斯基(Lisa Murkowski)向反对在阿拉斯加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Alaskas Arctic National Wildlife Refuge)进行石油钻探的人士保证,绝没有在脆弱的冻土地带修建道路的必要性。“当我们谈论无路区域时……”她解释道,“我们是认真的。”巴林杰(F. Barringer)在《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上撰文指出,“无路”(roadless)这一概念表面上是“可替代的”,因为附近已经在修建碎石路。针对一些环保主义者提出的担忧,一位内政官员解释道:“‘无路一词并不意味着没有道路,相反,它表明试图尽量减少永久性道路的建设。”④
2005年12月,美国宇航局首席气候科学家詹姆斯·汉森(James Hansen)在美国地球物理协会(the American Geophysical Association)的一次演讲中发出警告:“地球上的气候问题不断接近临界点,如果超过临界点,气候变化将会出现大范围的恶劣后果。”⑤演讲结束后的几天内,美国宇航局官员就命令公共事务人员审查汉森的讲座、论文和网络帖子⑥。随后,美国宇航局的其他科学家向《纽约时报》抱怨,也曾有人给他们施压,要求他们撤回或修改那些让布什政府感到不快的文章,“尤其是全球变暖问题”⑦。
此外,联邦机构依据《信息自由法》(Information Act),限制公众访问相关网站,免除了《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行使过程中公众的评论以及对环境影响陈述的要求,还大大缩减了公众对危害环境行为提出上诉的权利。“9·11”事件以来,联邦政府已从其网站上删除了数十万份公共文件,使公眾获取相关资料变得更加困难。从用于展开救济行动的非洲地区地图,到列出违反污染法的化工厂名单的环境保护署数据库,学者、活动家和记者都无法获准访问这个国家公开辩论的相关信息①。
知识政治化、科学贿赂、公众参与受限以及古德奈特(G. T. Goodnight)所谓的“技术领域”②对公共领域的侵犯,都会削弱人类社会回应不断增强的环境危机或恶化信号的能力。鉴于传播的失败或病态,我认为对“环境传播领域应该被视为危机学科吗”这一问题应该给予肯定回答。
当然,环境传播与其他危机学科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倾向于“折衷的多学科结构”,都主张“从广泛的学科领域提取问题、技术和方法”,而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传播领域③。不过,有人可能会问:我们这么做是为了致力于解决环境传播的紧急或必要问题而借鉴其他危机学科或建立在这些学科之上吗?抑或只是折衷主义的突发奇想?也就是说,难道那些论文、编著和我们参加的会议仅仅是我们在修辞批评、媒体研究、冲突管理、计划或政治理论领域轻松地定义(和发表)研究成果的便利途径?
我个人认为,以上问题的部分答案隐藏在环境传播学科的核心原理中,即舒尔所谓的“功能假设”。这些原理由“环境”和“传播”共同定义,类似于一个总体的协定或工作假设。这些原理有着一套基本的价值观或伦理前提,要求将环境传播与其他危机学科紧密结合。
首先从环境传播学科的总体协定谈起。我不确定是否有前人对此作过尝试,但我在此(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总体框架的四条原理。当然,也许存在其他的原理,但这四点至少可以作为我们讨论的起点。
(一)“环境”将物质与社会/符号过程叠置
很多涉及自然世界和环境问题的观点、信仰、态度、政策和实践,都是经由人类传播这一表征系统来发挥作用的。基于此,2005年传播与环境会议呼吁与会者关注这样一个事实:“照片、电视、电影、计算机等各种技术介入荒野这一理念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荒野”,即“荒野”概念不可避免地被介导了。
虽然有时候我们会把比喻错认为真实的情况,或者在破除“原始”的社会结构时会忘记失去栖息地后果真的会很严重,但是我们的研究领域正是建立在这个张力的基础之上。最近,彼得森(T. R. Peterson)和格兰特(W. E. Grant)等试图模拟生物物理过程和社会实践的关系④。他们借用尼古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生态传播理论以恢复 “修辞现实主义”这一术语,或者说是恢复“一种意识,即:尽管修辞可以构建我们的生活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但生存条件仍然存在”⑤。这无疑是我们研究的基石,也是伦理责任的基础。
(二)环境的社会/符号表征体现出“利益”导向
毫无疑问,我们普遍认为符号的介入有着特定的利益指向,即它们来自于并体现了社会地位、视角、抱负和目标。奥里维茨(C. L. Oravec)在关于犹他州锡达布雷克斯国家纪念区(Utahs Cedar Breaks National Monument)的文章中指出:“环境传播认为命名话语并不仅仅是一种说服的手段。”①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社会构建、了解自然世界的模式,也指明了“一种方向”,从而“影响我们与环境的互动”。
利益导向并不仅仅局限于我们对自然地域的解释。研究气候变化、老化发电厂汞的监管或湿地排水许可等问题的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也能反映出尖锐的物质和经济利益。例如,2002年美国气候变化科学项目(the US Climate Change Science Program)负责协调13个联邦机构进行全球变暖研究时,起草的一份报告向人们发出警告:“地球正在经历一个变化较快的时期。”报告总结称,这些变化是“多种自然力量和人为因素复杂互动的结果”②。然而,这份报告在公开发布之前,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首席执行官菲利普·库尼(Philip Cooney)对该报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库尼在担任首席执行官之前是美国石油学会(the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的游说者,他在编辑的过程中插入了一些表示怀疑的词句,删掉了人们对于全球变暖的原因和影响的共识性成果。
科学机构表达的共识和执行官的删改体现了各自的立场(和道德)。例如,库尼在“气候变化对美国特定部门和地区之潜在影响的评估”前面插入了短语“极具争议性”③。他的修改不仅仅将气候变化研究视为“不确定的”,而且反映出特定行业的立场和经济利益,例如当时美国石油学会网站就表达了该行业对全球变暖的质疑以及对“强制、严格的短期减排”的抗议④。
(三)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背景对环境表征形成的促进和抑制作用
“环境”的社会符号表征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的左右,其形成通过一系列制度文化和传播实践而得到实现。这些网站的政治经济体例不仅有助于解释各种各样的表征,还有助于解释它们限制或排除某些声音和学术团体的方式。这些机构和意识形态网站不仅从学术角度影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方式,而且从研究角度使主流媒体排除“有副作用的声音”,从而保护可能在“风险社会”中受害的家长及其子女⑤。相反,《西雅图邮报》(The Seattle Post-Intelligencer)的調查报告揭露了1999年石棉疾病在蒙大拿州利比市爆发,问题异常严重,迫使政府官员不得不出面解决⑥。此外,机构的意识形态处境有助于我们理解忧思科学家联合会所关心的问题,即“广泛地控制政府科学咨询体制,以防止出现可能与政府议程背道而驰的建议”⑦。
(四)“环境”表征的主导系统影响着社会对包括人类健康、气候或生态系统恶化迹象在内的环境征兆进行考量和/或作出回应
戴蒙德在其论文《崩塌:社会如何选择失败或成功》中指出,社会传播与自然的生物变化共同决定了一种文明在面对环境衰退时的发展轨迹,绝不仅仅只有生物变化这一个因素①。社会反应选择中的主导话语不应存有争议。在以上命题中,只有环境传播领域的共识或一般性理解,而没有什么新闻或令人吃惊的内容。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些共识或理解作为环境传播的学科基础,我们就可以明确地阐述基于环境传播的若干规范性假设。
三、环境传播的规范原理
也许,这种“利益”或一系列假设在我们的工作语言和实践语言中是无法避免的。正如埃文登(N. Evernden)所观察到的那样,对环境危机本身的认识就是一种观点②。“例如,物种的灭绝可以被解释为进步的副产品,因为人类开发了前人未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以便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维持经济发展。相反,对于那些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人们来说,这种进步令人生厌。”③
出于类似的原因,我认为在环境传播的大部分研究和教学工作中,我们都不能不意识到存在一种规范性的导向,即便这种导向并不明显。甚至当我们谨慎地提出我们的工作目标是“欣赏”荒野的不同构造,是帮助利益相关者“理解”或“参与”到影响荒野构造的过程中去,或者是“翻译”技术报告时,我们便正是跨立在道德的分界线上,意味着面临选择。例如,为什么住在超级基金(Superfund)污染场址附近的居民应该“理解”技术物质?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健康受到威胁,他们可以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吗?或者只是简单地为了提高环保局官员获得遵守或接受污染场址处理计划的能力?我们的目的仅仅是完善传播的技术过程吗?抑或是作为一种手段以实现社会的环境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伦理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传播”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术语。例如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话语伦理”④这样的人类传播理论,阐明了在某些社会关系中人们奉行开放的、互惠互敬的交往。一些规范性假设建立在上述环境传播的宽泛协议或原理的基础之上。诚然,我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我认为,我们所承担的项目和环境传播领域的前提原理都具有伦理特殊性。我认为存在如下规范性原理:
(1)环境传播旨在提高社会对与人类文明和自然生物系统的福祉有关的环境迹象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
从更广泛的、与人类健康福祉以及自然系统的健康有关的社会价值来说,这一原理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认识到社会对环境迹象的反应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也就是说,环境表征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本身取决于话语产生的一系列条件和能力。因此,我认为可以从第一条推论出若干个人和社会的伦理原理。
(2)在社会层面,环境表征(包括政府信息、科学咨询系统和决策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应该对公众开放。同样,那些受环境危害的人有权参与影响个人或群体健康与福祉的决策。
当然,这一规范中隐含着参与式民主的先决条件——知情权、对当局的评论以及支持或反对体制判断的资格。实际上,自然资源决策中排斥利益相关者,例如昆西图书馆集团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合作,在受害區域内向污染企业颁发许可证的行为,都是因为没有遵守规范而受到批评①。这些规范也不仅限于官方公共领域,而且在非正式的、公共的和其他社会关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尤其是最近有人呼吁在社区和商业利益之间采取合作的方式来管理环境方面的冲突②。
除了这些明显的社会利益之外,还有对其他物种和自然系统本身的权利和/或福祉的关注。虽然保护生物学规定物种多样性本身“不无裨益”,但这种以生物为中心的伦理是否被环境传播领域的实践和假设所接受还并不确定。然而,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也不一定能为人所接受,这种伦理导向本身来自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和传播影响。因此,似乎合适的规范更多地存在于传播实践中,这些实践能够使特定的伦理意识从社会关系转向自然世界。因此,为了解决环境和传播领域的问题,我将提出第三条规范性原理:
(3)人的机遇及其学习能力、互动能力、分享在自然世界的经验的能力、参与经验交流的能力在本质上是有益的,应得到重视和培养。
强调重要的社会和/或传播条件,这对一个群体来说尤为必要,因为他们有着对自然世界的伦理敏感以及对其他物种和自然系统的社会责任。
由上述三条原理可以推出第四条,即环境传播领域的成员也一直肩负着伦理责任:
(4)当环境、知识或其他传播实践的社会/符号表征受到限制或胁迫,被用于制定危害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使之不能持续发展的政策时,学者、教师和从业者有义务在合适的场合教育、质疑、批判性评价或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样,我们有责任通过我们的工作来确定和推荐符合第一条规范性原理的实践:提高社会对与人类文明和自然生物系统福祉相关的环境迹象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
最后一条原理并不是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学者们是否能够、是否应该谈及自己专业知识之外的内容或者作为倡导者进入公共领域。我赞同这种观点,但这并不是我的主要观点。我确实同意那些保护生物学家和其他科学家的观点,即当学术结论指向危险时,学者有义务公开演讲。例如,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院院长威廉·施莱辛格(William Schlesinger)认为,环境科学家有着“抵制有毒物质危害环境的公共责任,就像我们希望医生抵制致癌物质污染我们的食物一样”③。这种“警告”似乎是有理有据的,这从我们所做的工作中,从我们为与“环境”表征相关的传播系统出现的问题或故障提供的档案材料里,都能推断得出。
在我看来,我们的学术研究中隐含着一套价值观,它指导着我们的工作,我们必须要传播这套价值观并践行之,其道德取向是我们改革或者放弃那些有危害的、会导致功能失调的做法的基础。如果环境传播领域的学者和从业者能够提高社会的交流能力,能够鼓励人们参与到与环境传播学目的有关的讨论中来,其结果将会非常令人欣慰。
四、结论
迈克尔·舒尔曾表示,保护生物学的目标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原则和工具”④。对于保护生物学领域的大部分学者来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复杂性的价值是保护管理设计决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环境传播领域的学者和从业者是否有着相似的目标?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才能确定这个学科的原则和工具?事实上,如果我们有伦理义务,那么对于环境传播领域的学者、教师和从业者来说,“危机”学术和危机教育将会呈现一番什么样的景象?
我提出这些问题,一方面是为了激发对上述问题的对话和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是为了请大家修正或反驳我的观点。但是制订出具体原则和方法以指导我们的工作,显然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我注意到,环境传播领域的人士已经开始在自己的学术或实践中开展此类工作。例如,彼得森等学者发表在《野生动物管理学报》(Journal of Wildlife Management)上的一篇文章,记录了社区成员、猎人、环保主义者和机构人员在濒危的弗罗里达“玩具鹿”和休斯顿蟾蜍栖息地计划这一问题上发生的冲突①。这些文章不仅描述了合作的成功与失败,也批评了对联邦机构工作中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核心假设——共识原则或者是尚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所谓的“民主悖论”②。对墨菲而言,这种悖论是关于自由(个人言论权、新闻、财产等)和平等的话语与大众意志之间的内在张力。相反,通过提出一个以“有限冲突”为指导原则的保护管理过程,彼得森等人为联邦官员、野生动物生物学家和社区领导者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模型。在为动物栖息地管理方面的相关人士设计交流程序的过程中充满挑战,联邦官员和动物学家们每天都要面临这样的挑战。
我认为,在上述工作中,环境传播学者和从业者在提供建议和/或工具方面能够处理环境传播领域需要解决的大多数问题。确实,在该学科的成立理念中,对未来的设想表述得不够明确。塞内卡(S. Senecah)和内兹利(M. Netzley)在对国家传播协会环境传播委员会的提案中指出,在委员会的主持下,学者们“应为公共政策决策者、社团、企业、教育者、公众群体提供可识别的理论知识和应用知识”③。假如我们要依据有助于把我们的领域定义为危机学科的规范性原理来从事工作,那么我们的任务将会是双重的。它将包括识别和分析人类在环境交流方面的失败、歪曲和/或腐败,还包括推荐备选方案的意愿,以使“政策决策者、社团、企业、教育者和公众团体”能够以适合人类和生物健康的方式应对环境压力的信号。
换言之,我认为,虽然我们很多人还未能自觉地把我们的工作和定义“危机学科”的那些伦理前提结合起来,但也许该是时候了。
(本文原载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A Journal of Nature and Culture, vol. 1, no. 1, 2007, pp. 5-20. 此次翻译已获作者本人授权)
责任编辑:安 吉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