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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跌倒,责归何方?

2019-10-08叶青

莫愁·智慧女性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刘师傅李女士

叶青

2018年年底,60岁的李女士去女儿家串门。她如往常一样,登上了一辆56路公交车。司机刘师傅播放了一遍“请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提醒乘客,之后通过后视镜,看到有人就近给李女士让了座,这才发动公交车。

在经过黄村时,刘师傅看到有人正准备过马路,于是刹车礼让行人。没想到,车厢后端传来了一阵惊呼。原来,刚刚已经坐下的李女士,在行车过程中,又起身向后车厢走去。刹车时,她正要抬脚,因为身体不平衡,所以一下子跌坐到了地上,很难自己站起来。旁边的乘客扶起了李女士,李女士也向刘师傅示意并无大碍,在后车厢找了个位置坐了下来。

到站以后,李女士扶着车后门的扶手,一瘸一拐下了车。刘师傅也没太在意,随后开车走了。

半个月后,刘师傅上班时,在56路公交调度室门口遇到了一群人。他们自称是李女士的家属,指责当时的驾车司机行车不稳,导致老人受伤。调度室的员工查询了当天的班次记录,确认就是刘师傅开的那趟车。刘师傅努力回想,把事情的全部过程梳理了一遍,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但是李女士家属并不認可,他们又前往刘师傅所在的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同样遭到了拒绝。于是,李女士的女儿一纸诉状,把刘师傅和公交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原来,那天到女儿家以后,李女士觉得浑身不舒服,到了晚上,腰椎疼得难以忍受。李女士的女儿连夜带母亲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李女士为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李女士因此住院半个月,共计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出院以后,李女士做了司法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所以,李女士家属才气势汹汹地来找刘师傅和公交公司,要求他们赔付4.8万元。

2019年5月下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就李女士跌倒后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其在车上因擅自走动而跌倒由谁担责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方称,李女士之所以未及时向公交公司索赔,是因为她年事已高,没有法律意识。因为不能预见司机到斑马线时会突然刹车,所以,李女士更换座位属于一般过失。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毕竟,她的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

公交公司与刘师傅方不认同以上意见,他们认为,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来看,李女士跌倒后是自行走向后车厢座位的,她下车时也没有看到有骨折的征兆。因此,本案的损伤后果很可能非摔倒所致。再者,李女士长期乘坐公交车,知晓行车过程中不能随意走动的常识。就本案而言,李女士本身年老体衰又身患多种疾病,因而,她应当预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一般人。而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避让行人的操作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当行为。

法官认为李女士摔倒后并未向司机提出受伤,且又能自行走动,无法证实其伤残是在公交车上跌倒所导致。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忽视了自己在行进间的公交车上走动会产生危险。从司机刹车的原因分析,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并且,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因此,法院于2019年7月上旬,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李女士得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随即生效。

【以案说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黎鹂认为:李女士上车就坐后,又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向后排移动,因此,李女士对自己的摔倒负全部责任。同时,司机刘师傅是在合规、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刹车,无任何过错。如果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违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还可能导致公交车司机将来礼让行人时都犹豫再三,造成更严重后果。

公交车承担公众安全出行的重大责任,与公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司机应当慎之又慎,把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不能有丝毫马虎。同时,乘客也应谨慎小心、严守法规,不能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只有司乘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做到高高兴兴地出门,平平安安地回家。

编辑 王若宇 21846888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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