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荀子“天人之辩”中的生态伦理原则论析

2019-10-08方玉清

关键词:天人合一荀子以人为本

方玉清

摘 要: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以其独到见解形成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对揭开“天”的神秘面纱、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履行人的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其中蕴含着三大生态伦理原则,即“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剖析此三大原则对在现世生活中树立家园观念、提升生态伦理责任感、坚持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与价值导向。

关键词:天人合一;以人为本;相持而长;荀子

中图分类号: B222.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9)04-0101-07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生态伦理思想是儒家先贤们处理天与人关系的思想精华。正如冯友兰所说,“孟子以后,儒者无杰出之士。至荀卿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1]234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在尖锐地批判孔孟的“天命论”,否定天的权威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道家的天道自然观而又摒弃老子的消极无为思想,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旨在揭开“天”的神秘主义面纱,其中蕴含的天“可知”亦“可制”思想,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理论上的一次飞跃,是荀子思想具有唯物主义色彩的体现,也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新”于孔孟的重要体现。荀子生态伦理思想中蕴含的“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与“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

“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始终指导规范着人们在处理天与人关系问题的行为方式与价值选择。在荀子之前,“天”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而是与人有着情感交流并且对人而言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概念。如是,人的独立性就笼罩在“天”的主宰之下。荀子的“天人相分”思想明确了天与人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二者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律,确定了人在天人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荀子“天人相分”思想没有彻底否定“天人合一”思想,而是在为“天”去魅的基础上,明确“天人相分”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以“与天地相参”为旨归的“天人合一”。坚持“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原则对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树立家园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明天人之分”为前提

在对“天”的认识上,先秦儒家思想内部存在着不同看法。“孔子所言之天为主宰之天;孟子所言之天,有时为主宰之天,有时为运命之天,有时为义理之天;荀子所言之天,则为自然之天。”[1]238可见,孔孟所言之“天”多突显天对人的主宰以及天同人一样具有的道德义。而荀子所言之“天”是自然之天,是不具有任何感情的、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物。荀子赋予“天”以物质性,“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礼论》)。他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由阴阳二气的消长变化构成的,其间并不存在着神秘力量,这也是荀子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体现。坚持“天人合一”的生態伦理原则要以明确“天人相分”关系为前提,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明确天可知

荀子所言的“天”多指自然之天,是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物,是能被人认知与利用的自然法则。荀子在《天论》中开篇明义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论》)自然界的“天”并不神秘,它具有独特运行规律并能被人认知与掌握。可见,荀子对“天”的解释既批驳了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天命论”又批驳了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消极无为思想。承认“天”的物质性与可知性是“知天”与“制天”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只有首先承认天是可知的,人才能能动地认识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从而使其服务于现实社会的发展。除此之外,荀子特别强调人在“知天”过程中要尊重自然的客观性,切忌主观臆测追求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天”。

2.明确人可治

荀子的“天人相分”思想将人的现世秩序规则从原始“天人一体”的自然法则中独立出来,为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道德正当性。“分”指职分,“天人相分”则是指天与人的职分不同。“得地则生,失地则死,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地也。”(《天论》)荀子认为,社会安定与否取决于人治,而不是由“天”决定的。天职属于自然范畴,是无意志的;人职属于社会范畴,是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志的“天”既不受有意识的人支配同样也不支配有意识的人,但人具备认识“天”的能力,人只有充分地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使其服务于人的现实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以“制天命而用”为方法

在对“天”的认知中,荀子冲破了天所具有神秘性与主宰性的思想枷锁,将人上升到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兼具唯物主义色彩与人文主义关怀的生态伦理思想。“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抹掉了‘神和‘天的神秘色彩,对自然现象给以唯物主义的解释。”[2]而后,荀子以“知天”为前提强调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将人对“天”认知程度的高低和生产生活相关联,将社会发展的优良与否和人的治理程度相统一,为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途径。

1.天命可用

在荀子之前的思想家多赋予“天命”以神秘与权威意义。在荀子看来,“天命”这一概念处在“去魅”的过程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能被人认知与利用。“圣人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如是,则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矣,则天地官而万物役矣。”(《天论》)在此,荀子将心称为“天君”,将感觉器官称为“天官”,将万物相生相养规律称为“天养”,将自然界的生存法则称为“天政”,将人的情感称为“天情”,将自然界的功用称为“天功”。荀子认为,要发挥自然界的功用首先要处理好人的主观精神与客观自然界的关系,“知天”的同时要“知人”,即主观与客观互相协调。“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养其天情”是荀子从人的主观方面提出的要求;“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全其天功”是荀子从客观方面提出的要求。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主客观要求,知道行为正当与否,人才能实现“役万物”的状态;反之,则会有出现“大凶”之状的可能。荀子在此所说的“役万物”不是倡导人要凌驾于“万物”之上,而是要充分利用“万物”,使其服务于人的生产生活,荀子的“假物”思想为人从“知天”向“制天”迈进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也是荀子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体现。

2.人可治天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明确“知天”与“制天”存在着逻辑关联,“知天”是“制天”的前提基础,“制天”是“知天”的目标所在。在此邏辑链条中,荀子以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及能动作用的发挥贯之,倡导人可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并使其服务于现实生活,同时又反对人对“天”的主观臆测与盲目顺从。“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聘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愿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生?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天论》)荀子认为,“万物”有为人所用的本性,如果忽视人的能动作用,不能正确地利用自然“万物”使其服务于现实社会,便是“错人而思天”,则会失去“万物”为人所用的本性。荀子在天人关系中注重人的价值与能动作用,否定了老庄“无为”的态度,此观点不仅在先秦时期独树一帜而且在现今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三)以“与天地相参”为旨归

在中国哲学史中,儒家先贤们以“天人合一”作为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将天、地、人三者并列,形成具有整体性的生态伦理观。然而,诸先贤主要关注“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追求人的道德修养与天地精神相一致。荀子批判继承了诸子的生态伦理观,在肯定“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的基础上,追求人对天时地财的利用与治理,将个人成败、社会发展与人治理优良与否相关联,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勾勒出一幅人治的精彩画卷。

1.人与自然内在统一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肯定了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在荀子看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人区别于自然万物的最大特点是人有“义”,即礼,指伦理道德。人具有利用自然万物使其服务于人类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具有一致性。人之所以“最为天下贵”,是因为人同时具有水火的“气”、草木的“生”、禽兽的“知”及人所特有的“义”才称之为人。人具有与自然万物相同的自然属性,人无法脱离自然属性而存在。此外,荀子认为人所特有的“义”同样来自于自然。“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礼论》)由此可见,荀子认为人虽“最为天下贵”,归根结底,人是自然界中的一“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着内在统一。

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为实现其和谐共生提供了内在根据。荀子在肯定人与自然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主张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遵循“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引导人们树立家园意识,善待自然万物,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旨归。荀子认为,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中要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履行人的管理职责,以“君子之责”引导民众,以“圣王之制”规范民众,发挥人“最为天下贵”的价值作用。“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王制》)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荀子始终遵循可持续的生态伦理原则,“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是荀子“厚生”的体现,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路径。

二、“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将人从“天”的权威中解放出来,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为人的社会治理提供方法途径与道德正当性。荀子虽然强调人“最为天下贵”的主体地位,但他没有建立起以人与自然完全对立为特征的人类中心主义学说,而是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以“仁”贯之,主张人在主动承担“理天地”责任的同时要树立“长虑顾后而保万世”(《荣辱》)的生态伦理责任观,为实现“天人合一”的美好愿景注入“人为”因素。

(一)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哲学是以研究人为中心的‘人学。”[3]可见,中国传统哲学都是以人为中心展开讨论的,荀子也是如此。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主张人在“顺天政”“全天功”的前提下,知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这里的“为”指人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特有的实践活动。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没有过多关注天的变化,而是将研究视角转向人的治理层面,即人道。天道有其“常”,人不能随意改变其运行规律,只能“应之以治”(《天论》),以修人道应天道是贯穿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原则之一,也是荀子确定天人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

1.人是认识主体

荀子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备认识事物的能力,人有知、有义、有辩。“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荀子将“知”作为构成人性的重要部分,认为人有认识事物的能力,事物具有被认知的属性,这一观点为荀子的“知天”思想奠定了基础。“其行曲治,其养曲适,其生不伤,夫之谓知天。”(《天论》)荀子认为,“知天”的首要前提是要修人道、尽人事,使其行为完全符合治理规则,使其天养完全符合适度原则,使其生命不受到伤害。荀子将知天道与尽人事结合起来,实现“知天”与“能参”相统一。显而易见,荀子表达的人对自然的认识是与人的有“为”即人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相联系的,人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把握自然规律才能认识自然,相反,人只有充分认识自然才能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认识与实践统一于人处理与自然关系的全过程。因此,人既是认识主体又是实践主体,这也是人“最为天下贵”的体现。

2.人是实践主体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既为人确定了“最为天下贵”的主体地位,又为人实现其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伦理要求。荀子认为,人不必过度“思天”,而是要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实现人与自然高度统一。正如荀子所说,“其于天地万物也,不务说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君道》)。天地万物自有其运行规律,人不必过多解释其形成的原因并企图改变它,而是要充分利用它。“荀子对于天之所以然的知识并没有兴趣,其立言又主要为致治的君子出发,因而,荀子之目的在于要人敬修人事,善用自然。”[4]“善用”既表达了荀子对人行为规范的伦理要求,又体现了荀子对人树立善待万物意识的殷切期盼。可见,荀子所言的人的“有为”是建立在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之上的,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善待万物才能彰显人的主体地位。荀子为人的行为注入“善”的因素,既是贯彻儒家“仁”的思想的体现,又是区别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

猜你喜欢

天人合一荀子以人为本
Spiritual Humanism: Its Meaning and Expansion
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
道家思想对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语文教学应“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理念在幼儿园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提升教育智慧,打造高效课堂
《荀子》:先秦思想集大成之作
知识小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