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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员队伍稳定和发展需要经济支撑

2019-09-28陈鹏张鹏飞

中国水运 2019年8期
关键词:海员

陈鹏 张鹏飞

摘 要:海员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国家安全海上方向的重要力量,减免海员个税、提升海员待遇是近十年来全国“两会”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海员个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海员减免税费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解决我国海员个税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海员;海员个税;减免税费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8-0028-03

今年6.25日是第九个“世界海员日”,7.11是“中国航海日”,这都是海员的重大节日。海员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国家安全海上方向的重要力量,被誉为“第二海军”。建设和保持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国家海员队伍,是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和维护国家海权的现实基础,是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重要保障。同时,海员是全球化的职业群体,要使我国海员在全球化竞争和海上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处于公平地位,能够体面工作,离不开经济的支撑。减免海员个税、提升海员待遇是近十年来全国“两会”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关注的问题。那么,海员的重要性在哪里?海员的特殊性为什么特?为海员职业群体减免个人所得税费是否有必要?

1我国海员个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远洋运输业和海员职业群体的优惠政策逐渐淡出,已几乎没有任何税赋方面的优惠。海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年未作相应调整。1999年,国家将海员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4800元,高于当时陆地职工6倍,并对海员个税实行抵扣政策。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几乎没有给予海员特殊待遇,税基、税率、计征等方面都与陆地职工无异。这就出现以下主要问题。

(1)与海员的特殊贡献不相适应。海员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特殊群体,海员的贡献度极高。作为全球第一大进出口贸易国,我国每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0%通过海上运输,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能源、粮食、基础生产资料的安全运输。作为海运的实施者,海员做出的贡献远比陆地同等职工大的多。

(2)与海员的特殊责任不相适应。海运船舶大型化,一艘船舶的船货价值往往达十几或几十亿元,相当于陆地一个中大型企业,客船、邮轮上的旅客成百上千,极大的安全责任均压在船上约20个海员肩上。面对高风险的海上运输,一旦发生险情、事故,将对船上旅客和海员的生命、数十亿元的财产、海洋环境造成巨大的灾难性损害。海员承担的安全责任远比陆地同等职工重得多。

(3)与海员的特殊艰苦不相适应。海员长年在海上随船工作和生活,环境潮湿、高盐、高噪音、振动、摇摆;要忍着晕船坚持工作,要顶着冰雪、寒冷、酷热、惊涛骇浪不分昼夜的忙碌;要忍受远离社会和家庭的孤寂。1992年原国家劳动部的干部随船考察时深有体会地说:原来只知道矿工艰苦、危险,现在看来海员的艰苦和危险比矿工更多,矿工下班还有家庭温暖,海员连享受正常的社会、家庭生活都成了奢望。

(4)与海员的特殊危险不相适应。大海中再大的船也像一葉小舟,随时面临被巨浪吞噬的危险;风浪中货物移动往往使船舶瞬间倾覆;高温和潮湿都可能导致货物自燃、爆炸;危险气体在船上、舱内集聚,中毒、燃爆导致多少海员兄弟命丧大海;船载危险化学品严重威胁海员健康;当船舶驶往疫区、战区、海盗出没海域,海员个个命悬一线。

(5)与海员的公民权利不相适应。政府通过税收,向社会和民众提供基本、普惠的公共产品,但海员长期随船漂泊,难以像其他纳税人那样享受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6)我国海员的税赋未与国际接轨。不论欧美还是亚洲,不论发达经济体还是欠发达经济体,全球传统的海运国家(地区)、海员输出国都对海员职业群体实行个税减免等鼓励政策。海员是国际化职业群体,国际劳工组织协调全球的劳工政策,但仅仅对海员职业群体制定了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因此,包括税赋在内的相关政策法规亟待与国际接轨。

2海员减免税费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交通特别是海运首先要强起来”。海运要先强起来,人是第一要素。无论科技怎么发展,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海员人力资源强是海运首先强起来的基础。尽管为海员减免税费只是发展国家海员队伍其中的一个环节,但却是关键因素。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海员是国家进出口贸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遏制中国崛起,其选项有贸易、金融、科技、军事等手段,其中首选的往往是贸易。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建设和保持足够的本国海运船队和维护海上通道安全是必须的战略选择,而本国海员是其中的基干力量和主力军。

(2)海员是国家安全海上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员通常被誉为“第二海军”,海洋国家普遍将海员作为海军和海上作战的梯队,海员队伍在院校培养阶段就开始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以适应战时运送战略物资、军需物资、军力投送等要求,有的商船直接安装武器投入战斗。

(3)国际海事组织前秘书长曾这样评价海员: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发展经济,追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取高效的产出。海员职业群体很小,但每个航次,海员人均肩负超过1亿元的资产安全以及不可估量的海洋环境安全。因此,国家为较小的海员职业群体以较小的税收减免作为投入,鼓励海员积极作为并忠于职守,其产出对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障社会物资供应、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都是十分巨大的。

3解决我国海员个税问题的思路

海运是全球性的行业,海员是全球性的职业,我国海员的税费政策法规,需要借鉴其他海运、海员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

(1)传统海运国家税赋政策的相关理论依据。一是税收劳动力供应关系原理及拉佛曲线模型,表明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二是受益原则,表明纳税人受益的正向比例关系。三是经济公平原则,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公平感可以传导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四是外部经济溢出效应,表明某个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其他人造成正面或负面影响,但却没有因此获得回报或承担责任。

(2)传统海运国家(地区)海员减免税的做法。国际上部分采取海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表1所示。

(3)我国海员个税政策改革优化的途径。尽管海员职业群体较小,按照交通运输部2017年底的统计,国际航行的海员524498人,其占国家个税收录的比重微乎其微。但是,税制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关改革需要先通过局部的试验和评估。目前我国自贸区(港)建设中,对创新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愿较高,海员是重要的、基础性的航运要素,可以推动自由贸易区、特别是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新一轮开放中集聚相关的航运要素。因此,拟考虑在国内开展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地区,尤其是海南、上海,可以允许借鉴传统海运国家(地区)航运中心、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益经验,尝试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政策“试水”。

4关于我国海员税费优惠的建议

综合并长远考虑我国扶持国家海员队伍建设,需要从海员职业的全链条配套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

4.1海员培养环节

(1)奖(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助学贷款低息或无息。

(2)在校期间的训练、实习、见习,免费享有意外伤害保险。

(3)在校纳入国防生管理或比照国防生管理、享受国防生待遇。

(4)毕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取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签约上中国籍或中资船舶服务不少于五年协议的毕业生,或按照规定签约进入中国海军、中国海警、中国海事局舰船服务不少于五年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全额退回已缴纳的学杂费。

(5)作为国家扶贫措施,为引导我国西部贫困家庭和农村富余年轻劳动力加入海员职业队伍,纳入当地扶贫(技能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给予资助。

(6)对中国籍或中资生产经营船舶,按照单船经营核算,船上每个实(见)习生床位按1个百分点抵扣经营所得税,最多抵扣90%。

4.2海员就业环节

(1)对一个税务年度内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包括休假)的所得,按照1999年六倍于陆地的政策,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月,按年度计算、按月征缴,并对境外已扣缴的部分可以抵扣。

(2)毕业生上中国籍或中资船舶服务,前3年(含见习期、假期)個人所得税的税率减50%;第4-8年的税率减80%;自第9年开始,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不论上述1或2的情形,海员在中国籍或中资船舶上服务,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实际在中国境内累计少于183个自然日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4)大幅提高海员的海上工作特殊津贴(俗称水陆差)。

(5)海员与我国外交人员、国际雇员、留学生、境外工作或劳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进口商品免税优惠政策。

(6)中国籍或中资船舶的企事业法人,每录用1名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海员并与其签订上船服务不少于五年的协议,企业注册地政府奖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少于1万元/人的安置费。

(7)参照国际惯例,出台海员(包括在我国停留或过境的外国籍海员)因上船任职和离职遣返的国际航空专属机票优惠政策。

(8)对因健康、家庭等困扰而离开海员队伍的公民,海员工会和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其再就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并资助相应的再就业职业技术培训。

4.3海员健康保障和养老环节

(1)将海员因海上工作特有或常见的疾病、伤残,纳入国家职业病、工伤防治及医疗保障的范畴。

(2)海员在其服务船舶所到达的港口城市或城镇就医,不受医保异地看病、住院等限制性政策的约束;在境外就医,在享受境外医疗费用减免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剩余的个人支付部分,仍可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

(3)在城市偏远港区,恢复或重建、新建国际海员俱乐部活动场所,供海员在港区休憩。

(4)海员工会和有关海运企事业单位组织长期在船上工作的退休海员开展短期健康疗养。

(5)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采用由海员个人自主缴纳社保金的方式,必须由单位按规定的资费标准统一扣缴。海员的基本社会保障随海员的就业地变迁,有关地方社保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上述有关鼓励国家海员队伍建设和发展的对策,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这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关注海员、发展海员,需要从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的高度,综合施策。从长远看,宣传和弘扬航海文化,提高国民对海洋和海员的普遍认知、认同、尊重,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海员的社会地位,才能使我国的海员队伍稳定、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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