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9-09-27赵高山
赵高山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086-01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是加强纪律建设的有力抓手。因此本文对当前监督执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更好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理论上的探索。
关键词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探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所有可能出现的违纪情况或倾向进行了涵盖,形态与形态之间呈现违纪轻重和处理层次的区别。“四种形态”是根据纪律的标准进行的划分,践行时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畸轻畸重。
一、当前监督执纪存在的问题
在践行监督执纪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抓大案要案的习惯思想。部分纪检监察战线领导把抓大案要案作为自己日常主要工作的观念没有彻底改变,把领导干部平时违纪问题看成小问题,小毛病;二是查深查透的工作思路。少数纪检部门和纪检干部把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对违纪问题的核查处理,力争把所有违纪问题都查明白,导致没有过多精力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预防工作;三是个别党组织和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对个别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枝”、“小节”问题视而不见,搞“好人主义”,监督执纪力度不够,。
(二)相关定位不准确
一是定义不明确。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战线的一些同志对“红红脸”、“出出汗”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路径与“四种形态”如何对接,缺乏清晰的判断;二是范围不明确。个别基层单位纪检干部对“四种形态”中的各种形态大概是多少比例,适用的情形,缺乏熟练把握的能力。
(三)责任分工不明确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四种形态”中,无论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乃至立案处理,很多都要由单位党委来主导、决定和实施;二是基层一些党委落实不力、上下协调不到位,导致各机构职能不清,无法发挥监督合力。
二、对如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的背后,总病根是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担当精神。针对践行“四种形态”中遇到的难点和阻力,要切实转变理念、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思想认识要有新提高
“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原有履职观念的根本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明确指引。践行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有新提高。纪委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体现纪检监察的特质。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贪污腐败的零容忍态势,增强不敢腐的氛围,又要不断探究遏制腐败的根本良策,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宣教方式,完善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和机制。
(二)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标准。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确定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法,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处理、问题线索处置、案件审查审理等流程,都要以“四种形态”为基准,进行分类处理。践行“四种形态”,纪委担负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各级纪委要从抓违法向抓违纪转变,突出执纪特点,用纪律的标准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三)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
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才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有效阻挡领导干部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而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点环节和敏感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完善工程建设、干部任用、使用大额资金等关键领域的廉政风险防范。
(四)“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两个责任”的要求。一是要抓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二是要抓纪委监督责任。既要用党的政策、纪律和制度,坚持教育和挽救干部,又要有党性原则和政治立场,对于践踏法律的行为,要毫不手软,绝不姑息,真正用“四种形态”在“同志”和“罪犯”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域”。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践行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形成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标本兼治,从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惟此,才能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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