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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和税负的影响研究
——以信阳市为例

2019-09-26杨华李梦怡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税负

杨华,李梦怡

(信阳农林学院 财经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我国全行业全面铺开,银行业进入“营改增”实施阶段。经过三年的实践,“营改增”对银行业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达到了减税目标,值得深入探究。本文以信阳市银行业为样本,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以期为完善制度提供依据。

1 增值税与营业税概述

1.1 基本规定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货劳”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应税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款的金额。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主要征税行业是制造业。增值税的特点在于税款抵扣,计算增值税需要扣除商品的进项税额,通过扣除上一个环节已经负担的税款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也是一种流转税,以营业额为计算依据,以营业额与相应税率相乘计算出应纳税额。营业税的特点是全额征税,不考虑流转环节的多少,计税依据均为本环节营业额,成本多少、费用高低对计税依据没有影响。这一特征不可避免地导致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未对上一环节产生的税款进行扣除,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问题越突出。

1.2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弊端

第一,两税并行会导致重复征税。这是由营业税的固有特征导致的。营业税按照当期发生的全部营业额与税率相乘计算税额,对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全额征收营业税,未扣除上一环节已经负担的税款,造成营业税征收过程中税款叠加、重复征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纳税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增值税纳税人无法从营业税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产生进项税额;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也无法实现抵扣,进而导致两类纳税人在该环节发生纳税混乱,无法计算出准确的应纳税额。第二,两税并行阻断了抵扣机制的运行。“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纳税对象集中在制造业,征税范围仅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不包含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业务范围不完整,不同类型的企业无法形成抵扣闭环,税收中性效应无法发挥。

“营改增”之前,银行业实行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制度,这使得银行业税收抵扣链条不够通畅,整体税负较重[1]。一方面,银行业使用5%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其他服务业3%的水平;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无法享受到对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的进项税抵扣,导致银行业承担了较重的赋税成本。此外,生产制造型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从银行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时,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型企业对银行产品需求的减少,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2]。

2 银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2.1 税率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按照金融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 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包括四种业务活动,分别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与银行业相关的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这三类业务产生的收入是银行机构交纳增值税的计算依据[3]。

3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选取信阳市国有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五种不同类型的银行各一家为研究样本,分析“营改增”政策区域实施效果。

3.1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3.1.1 加重成本负担,拉低利润增速 “营改增”对银行业会计核算系统、人员配备、报税系统提出了新要求。会计核算系统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增加价税分离模块,以保证计算准确;人员配备方面,需培训员工,使其准确理解政策,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报税系统方面,需保证银行的税控系统与国税局的系统对接,保证增值税发票按时开具[4]。这些工作使银行业在不良资产率上升的不利环境下增加了成本支出,导致样本银行201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不同程度地下降(见表1),其中以国有银行、城商行、村镇银行表现最为明显,农商行和农信社利润未降低是因为按照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之前的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率有所降低。

表1 2016年样本银行利润总额增长情况和净利润增长情况

3.1.2 降低进项税比例,增加业务管理难度 “营改增”政策规定对商业银行从事的贷款、金融产品转让等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可以作为抵扣的业务仅是业务收费,这意味着进项税占比远低于收入产生的销项税。这要求银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和产品类型,适应政策发展,缩小不利影响。

3.1.3 增加纳税环节,提高内部控制要求 以往的营业税直接按照固定的比例扣除,增值税涉及发票的开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纳税环节明显增多,各部门之间合作和日常业务处理的难度提高。

3.2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3.2.1 整体税负上升 样本银行2017年应纳增值税额均高于2016年,呈明显上涨趋势,总税负除国有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外,其他均有不同程度上涨。样本银行2017年增值税额较2016年上升55.79%,其中国有银行与城商行上涨幅度较大。样本银行2017年总税负较2016年上升了10.57%。(见表2)

表2 2016-2017年样本银行税负情况

注:增值税负=应纳增值税/营业收入

总税负=(应纳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收入

3.2.2 不同类型银行“营改增”减税效应不同 国有银行与城商行2017年需缴纳营业税分别为3556.23万元和364.50万元,远低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在这两类银行机构中并未体现。地方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减税效应则比较明显,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均低于测算营业税金额,这源于涉农银行机构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低于“营改增”政策执行之前5%的营业税税率。(见表3)

表3 2017-2018年样本银行增值税及营业税测算情况

3.2.3 “营改增”政策红利逐渐凸显 随着银行机构逐步适应“营改增”政策,政策红利影响范围扩大,减税效应明显。2018年国有银行已出现测算营业税高于增值税的迹象,减税效应扩大到四种类型的银行机构。同时,农商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的税额变动比例较2016年均实现大幅度增加。(见表3)

3.3 银行业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3.3.1 名义税率提高 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为保证可比性,可将享受简易征税方法的县域涉农银行机构以外的银行机构采用的增值税税率换算为营业税同口径的5.66%(6%/(1+6%)),可见国有银行、城商行的税率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率均有上升。在纳税基数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税率上升了13.2%。随着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的增加,以此为计算基数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增加,银行总税负增加。

3.3.2 应税收入范围扩大 在原营业税下,银行机构应税收入为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营改增”后,一些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业务被归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利息收入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信用卡透支产生、融资融券业务取得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票据贴现等[5]。征税范围扩大使银行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税负提高。

3.3.3 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狭窄 银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成本集中在人员管理、机构监管等方面,而人员费用、监管费用、利息、存款保险费等支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导致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无法实现比例均衡,可抵扣进项税金额有限,进项税对增值税的抵扣作用无法发挥。

3.3.4 价外税的特征导致所得税税负增加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列示在利润表的所得税之前,需要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导致所得税金额增加,总税负加重。

4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1 税务部门科目与行业划分不匹配

银行业业务范围广,种类繁多,收入划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租赁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部门将银行机构收入划分为贷款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三大类。收入类目划分的不同导致银行业纳税申报复杂性增大,容易出现税源流失和重复征税的情况。

4.2 进项抵扣作用短期难以实现

银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狭窄,相当大比例业务产生的费用不满足税务部门可抵扣进项的条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部分占比较低。此外,银行部分业务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难以取得,例如房租和水电费等,可能出现由于出租方不配合或不满足转售水电的要求无法获取发票,银行机构不得不自行承担本可以抵扣的税额,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

4.3 增值税链条尚未打通

样本数据显示,2018年五种类型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85%,虽然较2017年的89%有所下降,但利息收入仍然是地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贷款业务仍然按照收入全额缴纳税款,且存款利息收入无法抵扣进项税,这不仅没有解决缴纳营业税情况下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带来了税负的增加。

5 银行业适应增值税的对策建议

一是深入研究政策。银行业各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政策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大程度的适应增值税并享受减税政策带来的红利,银行业应深入研究增值税政策,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规范账务处理,减少差错,降低涉税风险。二是加强内部管理。银行机构应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员工培训,帮助其理解政策并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银行机构还应完善报税系统、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通过制度控制、流程约束等手段防范涉税风险,控制涉税工作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6 完善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扩大税收优惠范围。“营改增”的政策目的在于降低税负,减轻银行业负担,提高金融竞争力,目前这个目标并未完全实现。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对现有政策不尽合理之处进行调整,例如对往来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利息收入等核心收入采用较低税率,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对外币金融服务实行税收优惠。第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应尽快打通银行业增值税上下游链条,将银行业的合理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内,逐步实现由部分抵扣向全额抵扣过渡。第三,设置差异化税率。“营改增”在不同类型银行的减税效应差异较大,其原因是不同类型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种类不同。应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根据银行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设置合理的税率档次,使各类银行机构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第四,完善发票管理。应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优化税控系统,避免重复报账。此外,还应对银行业房租、水电费发票难以获得问题加以整治,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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