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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守护美丽长江

2019-09-26

人民与权力 2019年9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废液水务

长江江苏段总长432.5公里,流域面积3.86万平方公里,全省近60%的取水量直接来自长江,长江环境保护对江苏的生态文明建设尤为重要。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核心要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江苏段再现“一江清水、两岸葱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院传真】知名染料公司“毒”倾长江案

曾是业内翘楚,却为了节约成本,将有毒害性的危险废物交由没有资质的企业处理,致使54.06吨危险废物被偷排入长江。2018年6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知名染料A公司及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集中审理此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九个多月的审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于2019年4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A公司经营范围为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A公司的生产废水按规定经预处理后通过管道进入B水务公司处理,后因预处理系统升级改造,A公司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将部分高浓度废水(非危险废物)通过槽罐车运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在通过槽罐车运送高浓度废水的过程中,A公司明知B水务公司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多次将生产中产生的母液和洗液混合物,调节pH值和COD浓度后,以高浓度废水的名义(实系危险废物)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2016年11月9日将遗留在IBC吨桶内含有DRB相分离液、Red9废液、YellowCarbDF废液、金黄71废液等混合母液、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8.94吨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2日将IBC吨桶内金黄GL废母液和洗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7.2吨、17.92吨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31日、4月12日将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环节第一步废母液和洗液的混合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9.7吨、22.12吨、22.6吨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B水务公司接收前述危险废物后,将其中54.06吨利用暗管排入长江,其余64.42吨因案发尚未排放。

经司法鉴定,A公司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A公司噻唑蓝前驱体滤饼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噻唑蓝前驱体滤饼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B水务公司接收的经调配处理后的废液仍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在上述事件中,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明知B水务公司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被告人薛某某作为A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洽谈废水处理合同,并协调B水务公司接收废液。被告人何某某作为A公司安环部经理,被告人李某作为A公司安环部员工,职责为参与废水、废气、固废(危废)的管理、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负责联系运送废液的车辆和安排废液的运输。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审核废液的调配方案以达到B水务公司的接收标准,2017年以后作为A7车间的生产经理,要求生产主管王某某将废液调配、装车。王某某作为A公司A7车间还原生产线主管,安排下属将送往B水务公司的液态废物进行调配、装车。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废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各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案涉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三是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液态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根据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A公司在工艺生产中产生的DRB相分离液、Red9废液等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其在实际处置时也将部分DRB相分离液、Red9废液、YellowCarbDF废液等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与母液混合的洗液以及移送B水务公司处理的加入酸碱调配pH等之后的液态废物并不属于满足排入水体条件的废水,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混合液态废物的毒性特征并未消除,仍旧属于具体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科学合理,应当予以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签字确认的《A公司已有项目固体废物技术评估报告》、公司内部往来邮件等证据,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有危废处置职责的安环部工作人员,均具有化工方面的专业知识,也长期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知道涉案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且均明知B水务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而放任涉案液态废物的违规处置,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B水务公司接收A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的液态废物后违规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已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A公司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系由公司决策层管理人员研究决定,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属于单位犯罪,A公司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单位A公司委托B水务公司处理高浓度废水虽经环保部门批准,但环保部门同意移交处置的均为高浓度废水,并非危险废物,A公司将危险废物作为高浓度废水送至B水务公司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明知B水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薛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是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对其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A公司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为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禁止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玄法)

【法官说法】

本刊特邀此次案件的承办人接受采访,就水资源环境刑事案件相关问题作详细解读。

受邀嘉宾:高伟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问:请介绍办理涉水资源环境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近三年来,我院受理涉水资源环境刑事案件27件,其中17件涉及在长江内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其余10件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均不同程度与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有关。在依法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同时,始终从维护环境生态长期服务社会公众环境利益出发,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案件判决时注重执行标准前移,统筹考虑裁判与执行工作,促使环境污染行为人自愿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着力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司法保障。

问:水资源环境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毒害性物质的现象多发。相关企业和个人对危险废物等毒害性物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排放,部分企业和个人被发现查处后仍各种理由推辞责任。有的企业项目建设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危险废物存在漏项,项目落成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监管等存在盲区。二是有的重点排污企业长期违法违规运营,相关的监管工作缺位。个别污水处理企业,长期利用暗管往长江内偷排工业废水或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污染物。三是有的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力,监管单位难以及时发现非法排放问题。有的自动监测设备可以人工篡改数据等,设计存在缺陷。有的自动监测设备供应商受利益驱动与重点排污单位配合逃避监管。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致使在线自动监测的制度设计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四是污水氯化物浓度排放标准亟待规范,大量氯化物排入长江水体,危害长江水生态环境。

问:请结合司法实践对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提几点建议。

答:一是坚持水污染防治预防为主原则,强化对危险废物等重点污染物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项目建设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科学性的审查和后期的复核管理,强化宣传引导和日常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等重点污染物相关台账,着力防范和控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二是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强化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把重点排污企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多渠道、各方位、全流程完善监管方式,阻断其实施水环境污染行为的路径。三是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安装前强化对自动检测设备科学性的审查,安装后健全对设备运行状况的定期核查制度,确保自动检测设备及时发挥保护环境预警功能。四是适时制定出台我省污水氯化物浓度排放标准,限定工业废水等氯化物含量的排放限值,为维护水体生态安全提供制度支撑。

【评论】法治助力护好一江碧水

“养育了全国32%的人口,创造了全国34%的经济总量,生产了全国33%的粮食,拥有超过全国1/2的内河航运里程……”,发源于“世界屋脊”的长江全长6300余公里,其干流流经青海、西藏、重庆、江苏、上海等11个省市。亿年来,滚滚不息的长江水灌溉良田万顷,运输往来船只,见证着两岸经济文化的发展变迁,孕育着中华文明代代相传。

覆盖沿江11个省市的长江经济带GDP超全国四成,排放的废水总量也占全国的40%以上。长江沿岸的化工企业以万计数,大大小小的排污口“身份不明”,排污的种类及责任主体也不甚明了。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面对这份不如人意的“长江体检表”,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重庆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改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打响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发令枪”。专项行动将通过两年左右时间,重点完成“查、测、溯、治”四项主要任务,简单而言,就是查清排污口,监测排污情况,溯及问题源头,整治违法排污。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党和政府对待生态保护一以贯之的立场和态度。“史上最严”环保法长出牙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空前;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颁布,树立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政绩观;河长制、湖长制推行,为每一条河湖明确生态“管家”……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一步步筑牢,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好的时期。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一场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革命。消耗自然资源的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脱离经济发展的贫守青山是“缘木求鱼”。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思考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理念被摈弃,彰显生态主题、写好绿色文章成为主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等相关案件,树立“不能越雷池一步”的司法威信,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要推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保护母亲河,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目前,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长江保护法正在抓紧制定。相信随着这第一部流域立法的出台,将形成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让长江保护长出法律的牙齿。(赵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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