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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结合

2019-09-25李大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差异

摘 要 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众所周知,现代继承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现代继承法的不断完善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有效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也满足了有效解决遗产纠纷的要求,但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将现代继承法与民间的继承习惯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高效的应用于立法活动与司法审判中,推动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律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民间继承 现代继承法 良性结合 差异

作者简介:李大方,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29

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因素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素有礼仪之邦,因此,自先秦以来,传统的继承观念一直影响着当今时代发展下的继承问题,例如由于历史因素形成的诸子均分制的传承习惯在继承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实质作用。客观来讲,这种朴素的、传统的继承理念以及有关的继承习惯对于维护我国古代的繁荣发展、有序的解决继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保证古代家庭财产合理分配的重要历史因素之一。自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习俗、观念、法律与东方传统文化的一次次碰触,逐渐打破了我国传统继承习惯在整个国内的垄断,西方的继承法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并且发展成为在处理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权威。但是,由于传统的继承理念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前很多地区处理继承问题上依然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而且完全将现代继承法排斥在外,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们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不正视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不断的深化研究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之间的有效融合问题,使传统继承法和现代法律权威找准自身发展的位置,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意义重大。下面,我们就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下。

一、现代继承法与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之间的差异

民间传统继承习惯是我国经过五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一种约定成俗的行为规范,对于约束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合理解决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家庭财产继承问题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而现代继承法是由我国的立法部门制定并且在解决继承相关问题中具有强制性的作用,是国家统治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研究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异同点,对于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之间的有效融合,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下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之间的异同点。

(一)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相同点

现代继承法与传统继承习惯之间有很多的相同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之间所规定的继承范围相同。也就是说二者规定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中所规定的继承者都来自家庭内部成员,但是家庭内部成员并不一定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继承者也可以是具有法律形式规定的“家庭成员”,而二者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时候都把家庭外部成员排斥在外。众所周知,在传统继承习惯的支配下,家庭财产继承上首先要选择自己的儿子来继承,这也是自先秦以来诸子均分制习惯形成的基础,同时在传统继承习惯的影响下,如果家庭中没有儿子,还需要通过招婿等方式找到形式上的合理继承人。现代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围也都是家庭内部成员,同时对于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的继承权益都明确进行了规定,尽管这些继承者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来讲都以形成了家庭关系,所以在继承关系上都是平等的,也就都在继承范围之内。其次,渊源相同。传统继承习惯随着我国历史了发展而形成,并且也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势必存在其科学性、合理性,因此,传统继承习惯所规定的继承方法,并不会因为它的传统而确定其落后和不合理,而恰恰相反的是在现代继承法的发展上对传统继承习惯是充分肯定的,并且也给予了应有的尊重。这种局面的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来讲,现代继承法与传统继承习惯并不是两种对立且相互冲突的事物,而是具有相同的渊源,现代继承法律是传统继承习惯的继承、发展和进步。传统继承习惯是现代继承法律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现代继承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传统继承习惯,加入现代继承法脱离传统继承习惯而特立独行,势必会和传统继承习惯相抵触,且传统继承习惯也会成为现代继承法推广的最大阻碍,且现代继承法的权威性、法律效益势必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二)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不同点分析

传统民间传承、继承习惯不像现代继承法那样,它是一个非正式的、约定成俗的且在社会民间自然形成的一种思想意识,并且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民间传承、继承习惯作為一种民间思想意识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在解决继承问题上却起着行为规范的作用。同时,民间继承习惯的制定和形成也没有国家意志的参与,完全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自我管理的体现,因此,传统继承习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使用范围不具有统一性,使用过程中也不具有强制性,由于地域的不同,传统继承习惯在形成过程中也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缺乏现代继承法那种严谨性、科学性。而现代继承法是由国家法律制定部门统一制定且采取自上而下的一部解决继承系列问题的法律,其具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文本程序、构成体系,同时具备科学、严谨性,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对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等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标准,这些特点也是民间传统继承习惯所达不到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二、现代继承法和民间传承继承习惯融合的有效策略分析

现代继承法与民间继承习惯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不同点,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坚持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原则。现代继承相关法律作为解决和处理继承问题的专门法律,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因此它也是解决和处理继承相关纠纷的必然选择,但是民间继承习惯在我国已经有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发展过程中也体现了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意识,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具有合理性的,其合理性也是不容我们否认的,所以,在民间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发展二者共同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兼顾,实现求同存异。

(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

在解决继承问题与纠纷过程中,传统继承习惯传递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理念和伦理道德。我们知道,家庭财产继承问题主要来自家庭内部,在某些以传统继承习惯为主导的地区,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就要尊重有利于人们感性化生活方式延续和发展的传统继承习惯。而立足于理性化思维模式的现代继承法就可以从其优势方面对传统继承习惯做到司法保障,如对女性及未成年儿童保护等。

(二)因势利导,灵活处理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现代继承法得到了有效普及,现代继承法已经发展成为与现代发展相适应的处理继承纠纷的行为规范。但是现代继承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继承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计算的,而传统继承习惯的继承时间是从被继承人生前开始计算的,而这一发生过程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老人赡养问题。在当前养老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现代继承法照本宣科的去解决继承问题,那么养老这一块问题就会很快暴露出来,而传统继承习惯去处理继承问题就会将赡养问题绑定进来,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可以说是现代继承法的重要补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将二者的有效结合更有利于继承问题的合理、科学的解决。但法律的强制性又不允许用妥协的方式来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而传统继承习惯形成的巨大的无形力量也不能强制推翻,否则势必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适得其反,为此,科学处理二者的矛盾,就需要因势利导,灵活处理。

三、结语

在新时代发展下,只有正确的看待传统继承习惯,将其有效的融合到现代继承发展中,相互尊重、求同存异,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应,同时在处理继承问题过程中,也要因势利导、灵活处理,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霞.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結合[J].人民论坛,2015(5).

[2]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和继承法移植[J].中国社会科学,2005(5),第119页.

[3]杨立新,刘德权,杨震.继承法的现代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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