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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9-09-25周京津徐露科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建设工程

周京津 徐露科

摘 要 在建设工程运行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这种管理方式来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为此,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的制度在逐渐健全,然而在具体管理期间,却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情况下甚至导致经济纠纷,从而对建筑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此情况下,本文首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定义和建设工程保修期和缺限责任的辨别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计取范围做了详细研究,最后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望通过这些内容的探究可以为建设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奠定基础。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 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周京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房产开发领域;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58

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可以确保整体建设工程的安全,这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工程质量保证金都是由建设部门结合约定所收取的一种款项,具体交付是建设单位在交付工程进度款项时,或是结算工程尾款的时候依据相应比例来预留一定数额的款数,将这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建设工程的维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督导建筑单位提升施工水平、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及降低质量缺陷和执行保修义务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在建设工程中被大量应用。然现时期建设企业存在乱收保证金和收取额度过高,及延长或是拒不返还的问题存在。为此对建设企业所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定义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的是承包方依据合同具体规定来担负工程合理期限内的保修责任,这一费用需从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以后开始计算。在我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当中,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进行了法律规定,其中保修制度比较适合应用在建设工程,如在保修范围内及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需有效执行保修义务,如在此期间导致发包方经济损失,需结合所承担的责任,来对其实施相应数额款项的赔偿。

(二)缺陷责任期定义

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所担负的一种缺陷修复义务,这一项义务源于合同内定,而且发包人还需制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可从工程具体竣工日开始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的设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承包合同内规定、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标准不相符,均会致使缺陷的形成。通常情况缺陷责任期在1年,然最长期限不会大于2年,承包和发包双方都可在合同当中针对缺陷的责任期限进行设置。

(三)建设质量保证金定义

质量保证金都是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工程的施工合同当中进行具体的规定,但交付方式,是从应付工程款当中进行预留,如果建设工程如在缺陷责任期限之内形成缺陷,那么承包方需对缺陷实施维修,不然发包方便需自行进行维修,同时对这一部分资金给予扣除。

二、建设工程保修期和缺限责任的辨别

(一)期限存在不同

结合2017年版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需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合格之日算起,在此当中各项分项分部的工程保修期是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面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项条款当中实施具体的规定,这一项规定不可低过相应法律规定标准。依据法律标准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不可以大于24个月。

(二)责任来源存在不同

质量保修责任源自“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当中的具体规定,保修期与保修范围主要包含: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基础设施、主体结构,这些保修工程内容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有防水需要的卫生间、屋面防水工程、房间与外墙面防渗,这些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供冷系统及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给排水管线、电气管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其保修期在两年。在此当中缺陷责任期期限与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其是结合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合同当中的具体约定来实施,如果合同当中并未做相应规定,承包方则不会担负违约责任 。

(三)与建设质量保证金关系存在不同

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建设工程如果有质量缺陷,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对缺陷位置及时做出修复的行为。缺陷责任期之内如果产生工程缺陷,并且缺陷责任方在承包方,那么承包方便需担负缺陷位置的维修,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鉴定和维修费用都由承包方担负。如果承包方不担负维修义务和相应的费用,发包方需结合合同内的具体规定,从保证金款项或是银行的保函当中扣掉此费用,如此费用额度大于保证金的额度,发包方应结合合同内的相关条款,向承包方实施索赔处理。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工程缺陷,同时担负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因此事故而对整体工程造成损失的,那么承包方需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人具备对承包方实施延长缺陷责任的相应权利,在原缺陷责任期限未满以前,發包方需发布延长通知。然在此情况下包含延长期的缺陷责任期不可以大于24个月。从这些可以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限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其却与建设工程保修期不存在必然性联系。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计取范围

因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实体部分的保修,所以对于工程实体部分价款需从工程的进度款当中划分出来,其中在施工过程中的临设和模板等都是非实体部分,这一部分的价款无需列入到质量保证金范围内。在合同范本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表当中,需依据合同具体规定,认真分析和研究,分清合同内和合同外价款,针对这两部分,需分阶段实施讨论,由此明确其是不是需要列进质量保证金扣留范围。

(一)合同内的价格

合同价款构成部分包含措施项目费用、分部分项费用及其他项目费用等,然工程进度款其合同内价款指的是实际施工期间所形成的并且已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合同内做了规定的价款项。合同价款当中其他项费用的呈现方式主要是以合同内价款调整形式来具体实施,所以在对质量保证金的扣减基数进行分析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指的是各项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需列出各项费用,这一部分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体部分构成,所以,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需包含这一部分;2013年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当中措施项目费用指的是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期间的技术、安全、生活、环境保护等费用,这一部分的费用并不能构成工程的实体,所以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不应包含这一项费用 。

(二)合同外的价格

工程进度款当中的合同外价款是指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的情况下,而在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一种价款。其中主要包含:(1)实际工程施工期间所产生的能够进行调整的价款;(2)在建设工程进度款当中,需支付或是扣除其他价款。第一种包含变更所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化、索赔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法律规定变化、市场价格变化等造成的价格变化;第二种包含预付款支付和扣除、对已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中形成错误的修整,及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或是扣除的一部分款项。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其名称来看就是保证金的一种;从其功能上来看,主要是用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工程缺陷实施维修的一项资金款项,属于资金担保形式。保证金不是建设工程中的特有事项,通常保证金的种类有很多,如商品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等。

现时期,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只规定了定金、保证、担保物权等担保类型。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金类型中的一种,所此具有保证性效用,其同“担保法”所具有的担保功能相似,然而保证金并不是“担保法”和“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类型。还有些观点则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合同中的担保措施,并不是当事人对目标物品担负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质量瑕疵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不但存在联系同样也存在差异,违约责任的作用大多数是在当事人的违约以后,是事后补救,相对较被动,然质量保证金则重在防预,这两者可以相互补充。违约责任所形成的债权和别的债权人对比并不存在优先性,然而因为质量保证金属于预先支付,所以具备优先受偿功效 。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性质来说,首先,工程质量保证金是金钱担保。所谓的金钱担保指的是债务人利用交付或者是从本身应受偿的债权中预留出相应额度的款项。对债务人员实施金钱压力,由此督导债务人员更好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对金钱进行归类,可依据种属概念将其划分成物的一种,所以金钱担保也属于一种物质担保。然金钱担保和物担保两者也存在差异,所以金钱属于一般性等价物,但是物担保的物则是特定性的物。所以金钱交付以后,因为其本身特有的一般等价物特点,所以所有权就可归于占有人一方,不再属于金钱交付人一方,例如押金和定金等。物担保当中,即便将物交给债权人当作担保,但是所有权基本并不会有所变化,如留置和质押。其次,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约定担保的一种,并不是法定担保方式。尽管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所规范,然而其规定只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关联到的行为实施了管理和引导,针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期限、对象及返还相关事项还需由当事人来在合同当中给予明确规定。最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通常都是从工程款当中进行预留,如此造成其同别种类型的保证金交纳方式存在差异。在买卖合同当中,所涉及到的质量保证金基本都较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担保的范围和担保的期限,及返还期限内都能够自行约定,然而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由行政管理机构来实施具体规定,当事人在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约定时,因受相应管理标准的阻碍会缺少灵活性。

五、结语

总体来说,利用在工程价款当中预留出相应数量的资金来对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实施约束,能够防止产生发包方和施工方相互推托或是缺少资金维修的问题出现,除此之外,还可提升施工方工程质量意识,使施工方案更加优化合理、不断提升施工质量。从国务院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保证金清理规范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施工方责任理念的重要规定,在工程建设行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效用。

注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Z].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辦法(修订)(建质[2017]138号)[Z].2017.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Z].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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