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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法律认定的思考

2019-09-24董丽英

今日财富 2019年27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定罪盗窃罪

董丽英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多种生态效益,是人类得以在地球繁衍生息的重要保障。盗伐林木是最为常见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之一,是最直接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因此也成为林业法律专家及学者的关注核心与探讨重点。那么,盗伐林木后抗拒抓捕应如何认定,本文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林木保护起到一定进步作用。

一、盗窃杨树后反抗民警抓捕应如何认定

被告人张某与马某结伙盗伐李某等人杨树7棵,被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持手锯将一名保安队员头部砍伤。经鉴定该保安队员伤情属轻微伤;被盗林木价值人民币2320元。

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一)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张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虽然在盗伐林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张某犯的是盗伐林木罪而非盜窃罪,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是转化抢劫,只能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以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抢劫为切入点,张某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而致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转化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盗伐林木罪以林木为特定盗窃对象的盗窃罪的加重评价。从定义上来看,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仅仅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包括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国家、集体所有、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盗伐林木罪就是以林木为特定盗窃对象的盗窃罪的加重评价。

张某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而致人轻微伤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上文所述为例,“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此过程中如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则以转化抢劫定罪量刑。而偷砍大片树木过程中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却只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轻罪重判,重罪轻判,逻辑上产生矛盾,同时也让人难以接受。张某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而致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转化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该司法解释,转化抢劫的认定是否仅限于现行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还是指一切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违法犯罪。比如盗窃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盗窃林木罪等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能以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根据高院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作出解释,应仅限于侵犯财产罪一章所规定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以免将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林木等比普通抢劫罪危害性大的多的行为规避为转化型抢劫罪。如发生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实践中,认为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行为无须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因此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应理解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且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二)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深度分析:首先,行道树属于森林法保护的“其他林木”,应受到刑法关于盗伐林木罪的保护。其次,盗伐林木罪打击的是对森林树木的盗伐行为,但如果是以出售为目的的盗挖行为,不能被认为是盗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将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或将已经采挖离地的活体树木直接窃为已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可知司法解释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限定在盗伐。最后,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侵犯了财产价值,构成盗窃罪。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85条,李波盗伐林木案。

(三)某年司法考试案例:甲到某森林盗伐林木 4立方米,刚欲将林木装上车开走,被森林看护员乙拦住。甲为了逃跑,用利器将乙刺成重伤后离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权威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 269条的规定,认定为事后抢劫。

三、盗伐林木的转化型犯罪应明确限定

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的法律条款解释史加严谨,法律行更具操作性,盗伐林木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严格的规定。

(一)条件的认定。在犯罪金额、犯罪动机、犯罪轻重这三点上不够明晰,若不能明晰法律界定,在法律判断的时候会存在太大的弹性。结合我国法律制定的立法精神作为依据,如果将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定义为以下四点,将能使认定更明:行为人已经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持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工具;行为人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行为人的行为以侵犯他人财产为目的。只要具备以上四点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二)性质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以后,有可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未遂,然而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社会影响很大,且极有可能会危胁到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若因为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未遂而被轻判,将不能起到法律威慑的作用。且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既遂和未遂具有偶然性。为了使法律条款更严谨,应认定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并已经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无论后续行为既遂或未遂,都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三)时间的认定。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有三个时间点,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迫捕、毁灭罪证时;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时。从那个时间点开始界定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是具有争议性的,这即是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既遂或未遂争议的起因。笔者认为将认定时间界定为实施窝赃物、抗拒追捕、灭罪证时较为妥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施窝藏妵物、抗拒追捕、毁灭罪证的行为,且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无论这两种行为既遂或未遂,都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四)罪数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实施多重犯罪的时候,一律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定,则有可能使行为人不能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因此,在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时,应注明行为人若有多条罪数,应以最重的罪名给予裁定。作此法律规定会减少法律裁决的争议,也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作者单位:中共常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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