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看基层金融监管应有的担当
2019-09-24李卫荣
李卫荣
近年来,监管部门受理的对农村金融机构投诉量在不断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反映监管部门为公众提供了有效的投诉渠道,使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意愿得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金融机构问题呈高发态势,金融乱象层出不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治理乱象的根本之道,须立规则、严执法,追根溯源,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行治本之道。从这种杞天忧人的使命感出发,拟从真实投诉案例,试谈基层金融监管应有的执法严肃性,在社会中应有的担当。
一、两个投诉案例
案例1:王某霞离婚前被冒名贷款、离婚后被冒名担保
2014年3月12日,王某霞丈夫的兄嫂王某军、王某秀嫂以王某霞的名义在某合行分理处贷款3万元,期限3年。2014年12月王某霞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夫妻无共同债务,但该笔贷款未归还。2015年10月4日王某秀在另一分理处贷款14.3万元,期限2年,私自以王某霞的名义为其担保。2018年3月,王某霞(移居新疆省石河子市)申请贷款被拒,经查本人信用记录,显示其名下在某合作银行有一笔3万元信用贷款,并为他人担保了14.3万元贷款。
经调查,某分理处3万元贷款办理时,由时王某霞丈夫的兄嫂王某军、王某秀一手经办,王某霞本人未到场,亦未出具代办贷款委托书,贷款合同上王某霞的签字均为伪造。另一分理处14.3万元贷款担保。该笔贷款是在2015年10月4日办理,贷款人为王四秀,期限两年。贷款办理时王某霞亦未到场(本人称一直在新疆),贷款合同、担保承诺书中王某霞的签字均为伪造,亦未见王某霞授权代办担保的委托书。且王某霞夫妇已于2014年12月因感情破裂离婚。认定两笔贷款为冒名贷款、冒名担保。
案例2:巩某全被冒名开立存款账户、灾后重建补助款被冒领。
2009年9月12日,巩某全所在村为5.12灾后重建村。某分理处按照乡政府提供的花名册为村民批量开立存款账户、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其中为巩某全开立了账号为57****9857的存款账户,发放20000元。贷款发放后,乡政府又要求收回其中不符合政策的207户贷款,分理处于2009年10月6日对已发放的207笔贷款作冲正处理,其中包括巩某全账户的20000元贷款。
2011年2月22日,分理处应乡政府要求,为灾后重建户批量开立存款账户,用于发放灾后重建补贴款。其中为巩某全开立了账号为57****0109的存款账户。2011年2月28日,乡政府签发转账支票,支票用途为“重建款”,向巩某全所在村32户村民批量拨付灾后重建补贴款,其中巩某全账户转入20000元。2011年3月1日,乡政府工作人员、下巩家村包村干部现金支取了巩某全账户的20000元。
巩某全本人对开立以上两个账户、及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均不知情,于2018年2月知悉有这两个账户后,对账户开立及资金往来情况存疑,遂投诉。
经调查,投诉中涉及的两个存款账户,巩某全本人对账户开立不知情。
20000元灾后重建补贴款被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未经巩某全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蒲池分理处违规为包村干部办理了取款手续。该笔取款凭条中取款人巩某全的签名由包村干部代签。
二、对投诉的处理
监管部门接到以上投诉后,在投诉受理期限内各自作了如下处理:投诉1,责令合行收回了两笔贷款,解除了王某霞的贷款责任,但消除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未能满足。投诉2,支持了巩某全要求武都合行对开立账户、发放贷款、转入和支取资金的原因作出书面答复的要求(未提出赔偿被取补偿款),责令合行作出书面答复。投诉3,刘某平征信记录中的贷款逾期时间延长是由分理处工作错误造成的,责令合行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刘岁平就该笔贷款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12月7日间的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措施基本满足了投诉人的要求,投诉人息诉。
三、问题之所在
投诉承办部门同时对合行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投诉1,责令合行对两笔贷款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投诉2,建议对分理处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合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投诉3,责令合行给予经办柜员、贷款责任人纪律处分,对原乡政府工作人員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工交投灾后重建委托贷款问题,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引发的思考
(一)银行监管执法的弹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成了无法面对现实的疑问。如上三例,银行已经明显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但相关机构和个人却未被依法追责。监管部门内部曾经长期提倡监管要“长牙齿”,但在基层,监管之棒总是高高举起,缓缓落下,牙齿始终长不出来。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监管分局对机构的处罚极少。
(二)农村金融秩序整顿的必要性。农村离异妇女,无端被前夫强加债务。灾后重建财政补助款被冒领。财政贴息贷款,到不了帮扶对象手中。不是个例的类似投诉,说明问题的存在不是偶发的极个别现象,需要大力整顿,以严肃的惩处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三)监管部门应有的担当。制止金融乱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放过每一例违法违规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切实实从纠正每一起乱象做起,净化市场,渐进达治。(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