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对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影响
2019-09-24肖根连
肖根连
【摘 要】 为更好地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维护广大船员的合法权益,讨论《海事劳工公约》(《MLC公约》)中对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的相关标准规定,指出当前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在履行《MLC公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履约压力和成本,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 《海事劳工公约》;船员;航运企业
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主要通过海运方式运输。海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海运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船舶工业、港口码头、交通运输服务业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海运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船员。船员是一个古老且重要的职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船员的保护,为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200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2月审议并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MLC公约》)。《MLC公约》被业内人士称为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共同支撑国际海事法律体系的“第四支柱”。《MLC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2015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MLC公约》,并于同年11月向ILO递交批约文书。《MLC公约》于2016年11月起对我国生效。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沿海航行船舶全面履行《MLC公约》。由于《MLC公约》对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对中小型航运企业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1 《MLC公约》主要内容
1.1 船员任职资格
在船员任职资格方面,《MLC公约》的规定与《STCW公约》基本保持一致。《MLC公约》规定了海员任职资格的最低要求,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等,并作了具体规定,如禁止雇佣16岁以下人员上船工作、船员需持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的《体检证书》等。
1.2 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MLC公约》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对位于其领土内的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实行严格监管,采取经营许可或类似管理措施,并定期检查。《MLC公约》还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当的机制和程序,在必要时对相关投诉开展调查。《MLC公约》还规定了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不得把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船员。
1.3 船员就业条件
为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MLC公约》规定船员就业合同中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应符合标准。在签署就业合同前,船员应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阅和了解,并规定了就业合同的标准格式内容。船员就业合同应有副本,以备主管部门查验。《MLC公约》还规定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就业合同,提前终止履行就业合同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
1.4 船员工资、福利
《MLC公约》规定:船员有获得工作报酬,享有规范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享有带薪年休假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权利;在船上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船员有权获得报酬;航运企业应向船员提供基本的膳食服务。
1.5 船员工作生活条件
《MLC公约》对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膳食服务等方面。如:3 00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员单人卧室面积不小于4.5 m2;床位尺寸不小于198 cm ?80 cm;每间卧室应至少备有一张桌子和座椅;船上应配备舒适标准的卫生设施;成员国应制定最低膳食标准。
1.6 船员医疗、社会保障
《MLC公约》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的健康、医疗和社会保障条件,要求雇主提供相应财务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赋予船员在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失业时有得到赔偿的权利。《MLC公约》明确规定:船员有要求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因工作而导致的疾病、人身伤害或死亡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船上至少配备一名接受过《STCW公约》所要求的经过医疗急救培训的船员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
1.7 成员国履约责任
《MLC公约》从船旗国、港口国、船员国3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国的履约责任。《MLC公约》要求,船旗国应建立有效的《MLC公约》履约检查和发证系统,并对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还应要求在籍船舶建立公平有效的船上投诉程序。港口国应建立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对挂靠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以核查该船是否符合公约有关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船员权利的规定。并建立船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以确保对挂靠在本国港口船舶上的投诉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措施。船员国应对在本国设立的船员招募安置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为本国船员提供相应社会保障。
2 当前中小型航运企业面临的问题
2.1 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不符合公约要求
以浙江海事局辖区内登记船舶为例,截至2017年底,登记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共艘。大部分船舶船龄较长,内部结构不合理,生活空间局促,通过改造船舶硬件来改善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难度较大。
2.2 工作和休息时间难以满足公约要求
航运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只按主管机关最低配员的要求配备船员。当船舶航行距离近、作业时间间隔短、作业频繁时,船员休息时间难以得到保障。一些海上工程或拖船公司的船员配备采用对班制,导致船员存在24 h内休息时间少于6 h的情况,违反了《MLC公约》的相关规定。
2.3 船员就业合同不符合公约要求
一些中小型航运企业与船员签订的就业合同未完全符合《MLC公约》A2.1.4中对船员的工资构成、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遣返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大多数船员就业合同简单、笼统,缺少年休假、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4 向船员提供的社会保障不符合公约要求
部分中小型航运企业表现在没有给船员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不全,如:未参加法律强制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部分中小型航运企业将船员工资以每月总额打包形式发放,由船员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有的船员看重眼前利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只缴纳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不符合《MLC公约》A4.5.1中关于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养老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等的相关规定。
2.5 随船配备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不完整
部分船舶存在所存药品与船上药品清单不符、药品过期、缺少医疗指南等情况。检查中还发现有些船舶未就船上药品和医疗设备的配置制定详细的规定;有些船舶则直接套用《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由于该指南中药品清单列出的药品名目繁多,完全按照药品清单配备也不切实际。
2.6 船上投诉程序不符合公约要求
船员长时间在船上工作,信息接收不顺畅,对事关船员自身权益保护的投诉程序往往不清楚。由于航运企业不希望有船员投诉,在与船员签订的就业合同中往往缺少船员投诉条款,导致船员不了解投诉的方式和程序,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投诉,部分船员转而借助网络、微博等手段宣泄情感,造成航运企业在舆论上很被动。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对《MLC公约》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为推动《MLC公约》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各种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广泛宣传《MLC公约》相关内容。一方面提高航運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对《MLC公约》的认识,避免因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履约错误;另一方面提高船员的法律意识,积极争取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争取政策支持,降低中小型航运企业履约压力
海事主管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MLC公约》的研究,充分考虑国内中小型航运企业现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措施,给中小型航运企业履约过渡期,逐步淘汰或改造不符合《MLC公约》的老旧船舶。按照船舶吨位或公司管理体系情况逐步实施《MLC公约》,或者争取政策免除履行部分条款以降低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履约压力。
3.3 加强沟通,定期通报
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海事劳工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在涉及船员劳动保障(如船员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方式、工作和劳动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统一的船员就业合同样本,既涵盖《MLC公约》规定的劳资、休假、保险等合同条款,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约束航运企业,从而达到减少纠纷、提高履约水平的目的。
3.4 加强检查,总结提高
海事主管机构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梳理中小型航运企业船员在船工作、生活条件现状,总结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在航运企业及船员招募机构内加以推广;同时,对实施过程进行评估分析,精准把握履行《MLC公约》过程,力求建立长效海事劳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