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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2019-09-24郭世杰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郭世杰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数量大幅度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对私力救济的立法尚不完善,私力救济的限度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民间借贷主体本身应增强法律意识,懂法、知法、守法,同时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私力救济的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的救济保驾护航。

关键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上发展悠久,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方式有着快速、灵活、手段多样的特点,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大有异军突起之势,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私力救济的立法、政策仍不完善,纠纷当事人对于何可为何不可为的界定仍不清晰。

一、民间借贷与私力救济的契合

(一)私力救济方式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契合

首先,民间借贷具有地域性、灵活性特征,这就要求解决民间借贷要充分考虑地方特色,并及时回应民间借贷领域各种情况的变化,而私力救济灵活、机动的特点正好满足民间借贷的灵活性。

其次,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的成本较低,用时短,效率高。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公力救济程序可能也是一种金钱成本和时间上的过度耗费,所以寻求私力救济在有些时候反而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

最后,虽然私力救济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但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加之民间借贷的天然属性,知道的了解的人少,取证难度大,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民间借贷方面私力救济常常优先选择。

(二)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方式与我国传统文化条件契合

儒家文化是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注重修身,怠于诉讼,更有冤死不打官司、做事不能做绝等一些的民谚,可见我国公民在面对纠纷时,相互之间尽量礼貌谦让,以和为贵,尽量避免矛盾升级,因此以传统的私力救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对在维持人际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历史悠久

西周以来,我国民事借贷的主要解决方式是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我国经历了2000多年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的体系下,民间积累了许多私力救济的方式,并且长时间成功地运用在实践生活中,虽然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一些传统的习惯并不是随着体制的改变而改变的,遇到纠纷首先想到如何通过自己来救济的行为习惯仍然流传在民间。

二、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缺陷

(一)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对于适用私力救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目前并不完善,大部分法律对于私力救济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一些私力救济的方式仅仅是概念上的注释,并没有具体行为的规制,纠纷当事人并不能通过法律明确自己私力救济的限度,对行为合法性模棱两可,并不能有效地规范、指引纠纷当事人之间适用私力救济。

(二)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方式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

私力救济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这是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私力救济虽然有着自身的很多优势,但是仅靠个人、家庭、一些社会组织的力量约束当事人,这通常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因此虽然民间借贷私力救济的方式多样,但是均要依靠当事人自身的道德准则和诚信意识。

(三)民间借贷私力救济的手段时有过激

民间借贷的私力救济的手段时有不当,民间借贷要选择什么样的手段全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通常,在进行救济时如果温和协商的交涉手段不能实现目的时,一部分人就会转向武力至少是武力威胁,一旦使用武力就会激化矛盾,不仅不能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使矛盾升级。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因为向债务人要债,好话说尽,对方油盐不进的情况,一时气急找个几个人将对方关了起来,逼迫对方还钱,这种情况有可能对方迫于威胁将钱还上,但是对于行为人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将会受到刑事制裁,更有甚者要回欠款后,为了出气,必须要债务人多拿一笔钱,这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还有的为了泄愤找了几个人将债务人毒打一顿,则涉嫌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罪,不仅钱没要回来,还得给债务人治病,赔偿债务人,还使自己及朋友背上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措施

(-)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私力救济的规定

法律上完善多种私力救济表现形式的规定,这样当事人在使用私力救济的时候就不会思前想后,纠结太多,难以下决定,最终错过维护自己权利的最佳时机。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应该赋予当事人采取多种私力救济表现形式的权利,对一些生活日常中常用的私力救济方式进行专门立法,保证当事人在使用私力救济方式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当事人也应当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使用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借贷纠纷,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的时候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私力救济方式使用的效果

在法律上承认不同的私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明确私力救济的法律性质,可让当事人全面认识私力救济方式,了解在什么情况适用私力救济方式,采用何种私力救济方式,如何具体适用该私力救济方式进行有效的维权,强化私力救济方式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效果。这就要求产生一些相应的专门适用私力救济方式解决借贷纠纷的合法组织以及一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正确使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这样可以强化私力救济方式效果的作用。因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私力救济方式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以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后果的合法性,同时也让人们认识到;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公力救济方式是法律认可的方式,私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是法律认可的。这样可以引导、保障公民正确地使用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强化私力救济方式使用的效果。

(三)明确私力救济的使用范围和必要限度

对于私力救济方式中不同的表现形式及適用范围和限度都要明确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私力救济心中有数,对于私力救济的限度不模棱两可,否则,将回使得原本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结果因为行为不当,变成了非正义。私力救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必要的限度内行使,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酿成更加严重的矛盾。

结语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不能仅依靠公力救济,这既浪费公力资源,又不符合我国地域辽阔,人数众多的国情,因此私力救济依然广泛并将长期适用于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我国私力救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条件,有必要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对于私力救济方式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同时应该加强对私力救济的规范和限制,使得社会个体在使用私力救济的过程中也中有一杆标杆,正确适度的适用私力救济。从而我国现有达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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