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赈组织与灾荒救济
——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为例
2019-09-23张晓菲
王 林,张晓菲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014)
张晓菲,女,山东临沂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1933年9月,台风登陆江苏,沿海各县圩堤溃决,一片汪洋,遍地灾民。其中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受灾最为严重,灾民达20万以上。为救济五县灾民,浦东同乡会、华洋义赈会、中国济生会等团体及各县官吏士绅迅速开展工作,发放粮食棉衣,修筑沿岸圩堤,保障了灾民的生活需求,稳定了社会秩序。本文以这次水灾救济中最主要的义赈组织——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为例,考察其组织的构成、赈款筹集和救济情况,借以分析民国时期义赈组织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和局限(1)目前,有关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三篇论文:顾建娣《杜月笙的救济行为浅议(1927—1936年)——以〈申报〉为中心》,收入周育民主编的《中国秘密社会史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张立程《黄炎培的地缘交往网络》,收入梁景和主编的《社会文化史理论与方法:首届全国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王林、祝介梅《“报告社会,以昭大信”:论民国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载于《东方论坛》2017年第2期。顾建娣简单叙述了杜月笙成立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发动各慈善团体为其捐款的情况;张立程则论述了黄炎培在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中的具体行动;王林和祝介梅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为例,具体说明了慈善团体是如何利用报刊公开财务的。本文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为例,分析民国时期义赈组织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和局限,与上述论文在选题和内容上有明显不同。。
一、成立组织
1933年9月2日,台风登陆江苏,沿海地区风狂雨骤,潮水暴涨,冲毁部分圩堤桥梁,淹没稻谷房屋。18日狂风暴雨再度袭来,导致上次完好的圩堤开始溃决,已毁的决口不断扩大。一时间,各地积水没胫,无数房屋人畜粮食被淹没。其中,“南汇、崇明、启东地较广,而受害者多;川沙、宝山地较小,而其在海外之沙洲,被灾最惨……无衣无食无家哭声震野不可终日者,五县并计共有二十万人以上。”[1]
早在9月2日台风第一次登陆时,川沙县就立即成立了川沙县筹振委员会(2)当时的文献多用“振”字,本文除机构名称及引文仍用原来的“振”字外,其余一律用“赈”字。,并于7日代电浦东同乡会。8日浦东公所傅佐衡、王济川等人致函同乡会报告灾况,请求救济。同乡会即日召开理监事会紧急会议,成立川南风潮灾协振委员会,发布《川南风潮灾募捐救济宣言》。18日台风再次过境,沿海各县纷纷告警,但因地瘠民贫,无法开展有效救济,川沙、南汇等地县长和绅商纷纷赴沪求助。9月26日,杜月笙等人发起成立浦东风潮大洊灾救济会。两日后,崇宝启水灾筹振会成立,公推杜月笙为主席,提议将本会与浦东风潮大洊灾救济会合并,推举王丹揆、顾南群、金侯城三人与浦东风潮大洊灾救济会接洽,商议合并一事。9月30日,浦东风潮大洊灾救济会与崇宝启水灾筹振会召开联席大会,决定两会合并,改称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以下简称救济会)。公推许世英为名誉委员长,杜月笙为委员长,王晓籁、王一亭、黄涵之、王丹揆、张公权为副委员长;推举副委员长黄涵之为驻会主席,主办一切事务。
其时,许世英任国民政府振务委员会委员长,由其担任救济会名誉委员长名正言顺。副委员长王晓籁为上海市商会主席;王一亭是著名实业家和书画家;黄涵之为佛教居士和慈善家;王丹揆是著名士绅,崇明人;张公权是中国银行总经理,宝山人。由此可以看出,副委员长多为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工商金融界名人,而最值得注意的是担任委员长的青帮大亨杜月笙。1927年后,杜月笙为改变自身形象,积极参加慈善活动。1931年3月,上海各界成立上海筹募陕灾临时急振会,杜月笙为筹募组委员。1931年8月,上海各界成立上海筹募各省水灾急振会,杜月笙为常务委员。在救济活动中,杜月笙与虞洽卿、王一亭、王晓籁、闻兰亭等沪上工商金融界名流搭档,势力开始渗进上海的工商界。1931年杜月笙成为上海市总商会正式成员。1932年6月任上海市地方协会副会长,8月,当选为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副参议长。1933年又当选为上海市总商会监察委员,后又任常务监察。此外,杜月笙积极参与救济事业,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他与法租界当局的关系出现了紧张,需要加强与国民党当局的合作[2]314-315。从地缘上讲,杜月笙作为川沙人,对家乡灾情也不能无动于衷,出面组织救灾机构顺理成章。因此,当川沙和南汇两县县长来沪求助时,杜月笙趁机发起组织了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并担任委员长一职。
10月5日,救济会举行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救济会章程,规定:“本会以救济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境内水灾被难者为宗旨”“由上海各慈善及公益团体人士共同发起组织之,凡赞成本会宗旨者,不论省市籍性别,皆得入会为会员。”(3)③④ 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11、11~12、5页。这表明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是一个由民间人士发起联合各界共同救灾的义赈组织。救济会采用委员会制,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五人,名誉委员长一人,执行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若干人,由会员公推之。委员长就副委员长中推举一人,驻会主办一切事务。执行委员会下设八组,即总务组、筹募组、财务组、查放组、卫生组、统计组、采办组、运输组,监察委员会下设稽核组、视察组。从组织结构来看,基本做到了决策、执行、监督机关之间的互相合作与制衡,为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及时解决救灾中的问题,救济会每星期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救济会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③。
二、筹集经费,制定办赈标准
救灾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筹集经费,如何筹集并利用好经费,是救济会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筹集经费
浦东风潮大洊灾救济会曾电请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财政部、振务委员会、江苏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拨款,但除了振务委员会拨款二千元外,其余部门均无回应。因此,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成立后,将筹款视为首要之事,“鉴于社会经济枯竭,虽尽力筹募,恐不易集成巨数,救此浩劫。尤念救灾如救火,深恐筹集需时,不及应付。”④于是,救济会决定先向银行借款,赶办救济事务;同时请求政府拨款,利用《申报》向社会各界募捐,以偿还银行借款。
对于向银行借款一事,救济会公推委员长杜月笙,副委员长王一亭、王晓籁、王丹揆、黄涵之、张公权,委员史量才、张效良、蒉延芳、金廷荪共10人为借款担保人,向中国银行借款20万元,向浦东银行、中汇银行各借款5万元,以此30万元先行救济。与此同时,救济会致电各级政府,请求拨款;推杜月笙等六人面见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乞发赈款50万元;派闻兰亭等三人向江苏省政府报告灾况,请求拨款50万元。除此之外,救济会还利用《申报》向社会各界劝募捐款,多次在《申报》上发布《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募金救济启事》,其文曰:“今吾近上海数十里至一二百里之内,一二旬之间遭遇大灾一次二次,丧失生命至千数百人,无衣无食无家者,至二十万人以上。”“惟冀当世仁人义士,公私法团,源源慨助”[1]。对于社会各界的捐款,救济会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在《申报》上刊登《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振款鸣谢通告》,公开捐款人姓名和捐款数额,“登报鸣谢”[3]。这种登报感谢的方式既是为捐款者扬名,也起到了财务公开、取信于民的作用。在不断登载《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振款鸣谢通告》的过程中,救济会向社会各界反复传达了“此处有灾,亟须捐款”的信息,加深了人们对灾情和救济会的印象,有利于提高社会关注度,大大增加了获得捐款的可能性。同时,救济会还不断在《申报》上刊载《会议纪要》,为社会各界了解会内决策和赈济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加强了民众的信任感,也有利于筹集捐款。
在多方筹募下,救济会共募得368 584.06元,其中,振务委员会拨款2 000元,财政部拨款200 000元,江苏省振务会拨款40 000元,黄河水灾急振会拨还2 000元,各户捐款124 073.19元,捐款活存利息510.87元。
(二)制定办赈标准
1933年9月17日,浦东同乡会派人前往川沙和南汇调查灾情。9月30日救济会成立后,委员长杜月笙即任命徐季奭、江干廷、范开泰三人为灾区视察调查员,驰赴启东、崇明、宝山三县,详查灾况;推选穆藕初、邹秉文、徐季奭三人,前往川沙、南汇两县复查。
通过实地调查,救济会深感各县灾情之重,所需物资数量之大,而赈款赈品又十分有限。面对这种情况,救济会制定了“发振审慎办法三条”,规定“发给棉衣,以查明被灾民户房屋家具,确被漂没者为限;发给种子,以查明田亩确被淹损,家宅确被漂没,而目前实际无可设法者为限;如有浮报或冒领情事,应责成各县主管官署,事前切实剔除,事后除追还外,从严惩警。”(4)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2、143、29页。之后,救济会为统一办赈程序,规范办赈行为,又进一步制定了《办振标准》,规定“对于振款之支配,衣物之发给,必须以公平切实四字为办理总标准”(5)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2、143、29页。,并将办赈程序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调查。散发衣物现金办急赈,必须根据灾民清册;拨款修塘筑圩办工赈,必须根据圩堤被损情况。而各县灾民和圩堤的调查工作,应由各县总机关选派公正人员会同办理,同时避免调查员自查本区。调查结束后,由总机关推员复查,或交换抽查。
第二步分配。因救济会筹募赈款赈品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各县需求,因此,合理分配赈款赈品尤为重要。分配赈款赈品,应根据各地调查情况和需求数量,以各县灾情轻重为标准,按比例分配。
第三步散放。发放赈款赈品,必须手续清楚,票据完备。各县总机关发给各区时,应保留收据,所领物资数量,经领年月日,经领者姓名,皆须具备且签写正确。各区发给灾户时,若不能提供收据,必须备有清册,按户登记姓名数量,年月日,由经发人签字,以昭负责。
除了办赈程序,《办振标准》还对办赈人员提出严格要求:“吾人办振,须念一丝一粟,皆灾民养命之源,若调查时虚报一分,散放时滥发一分,必有应活之一人,因我而冻饿以死。号称救人,而致人于死,冒行善之名,行杀人之实,可乎。又或争多论少,贪得无厌,此方浮领若干分,彼方必有若干人因我而冻饿以死。夺灾民一人之命,是大不仁。贪振款一文之利,是大不义。不仁不义,即使国法不问,人言不恤,其如良心何。本会捐款收据,盖有‘营私舞弊,天诛地灭’字样,并非迷信无稽之说,实有真理存乎其间。”严禁办赈人员贪污腐败。
三、救灾措施
在各县调查灾情时,救济会发现“沿海及各沙州之灾民,皆以圩堤为生命之本”,救灾“根本办法,惟有一方面急振,一方面同时办工振”(6)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0、10、144、114、128、122页。。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的情况,救济会还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一)急赈
台风过境成灾时,天气已转凉,为使灾民免受寒冬之苦,救济会甫一成立,便分别在协顺祥和晋隆定制了15 000套成人棉衣裤,后又添制了5 000套儿童棉衣裤。1933年11月4日救济会按照各县情形派发棉衣裤,其中发给川沙6 000套棉衣裤,内有900套童衣;南汇8 200套,内有1 200套童衣;宝山4 000套,内有500套童衣;崇明和启东各8 400套,内各有1 200套童衣(7)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0、10、144、114、128、122页。。
除了棉衣裤,救济会还发放赈米,帮助灾民过冬。12月份,救济会将5 000包赈米发往各县,其中发给川沙700包,南汇900包,崇明1 300包,宝山600包,启东1 500包(8)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0、10、144、114、128、122页。。1934年3月16日,救济会决定按照冬赈标准发放春季赈米,并询问各县是否需要改换其他杂粮或春耕种子。川沙和南汇请发赈米;宝山请发松江早稻种,因救济会来不及采办,便将宝山应得600包赈米折现为4 000元,拨给宝山县办事处;崇明和启东请发苞米杂粮,因这两地的杂粮价格低于上海,救济会便将各县应得赈米折现,拨崇明8 700元,启东10 000元,由采办组会同各县办事处就地购买杂粮发给灾民(9)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0、10、144、114、128、122页。。
(二)工赈
1933年10月4日,救济会总务组公拟工赈办法,两日后,救济会将工赈办法分函五县,要求各县制定工赈计划,并于15日之前上报。15日救济会设立工程视察组,推举陶稚菊、朱楚良、邹驾白、陆定九、黄兆禄、钱镜平为工程视察员,前往各县勘丈各圩堤损坏程度,估计应修筑的土方数。次日建设厅派工程师前来查勘。20日救济会宣布正式举办工赈,议定每方土方工价为大洋四角,并先行垫付修圩经费,拨给川沙经费15 000元,南汇7 000元,崇明18 000元,宝山12 000元,启东20 000元,以此72 000元作为第一次工赈款[4]。
1934年1月12日,工程视察组编送视察报告书并附五县圩堤冲毁土方清册,报告各县冲毁地段、土方确数、工程成绩、受灾概况,明确各县受灾轻重。2月2日,救济会根据视察报告书,按“崇十启九宝八川七南六”续发工赈款78 000元。9日,第十五次常务委员会复议,对于工赈款的支配,第一次拨款时并未确定标准,现既有“崇十启九宝八川七南六”之均等差分比率,应将两次赈款共150 000元一同计算。因此,此次工赈款应拨给崇明19 000元,启东13 750元,宝山18 000元,川沙11 250元,南汇15 500元(10)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0、10、144、114、128、122页。。3月9日,救济会收到金侯城、黄任之、张伯初三人来函,发现按实际情况,川沙赈款不应在宝山之下,为兼顾事实与手续,特加给川沙工赈款3 000元[5]。1934年6月底,浦东海塘修筑工程全部竣工。
(三)卫生防疫
为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救济会成立了卫生组,在川沙白龙港、横沙及南汇祝家桥三处,分别设立了一间诊所,各县发布《通知》或传单告知灾民。三处诊所各有4名医师,17名看护,7名茶役,每日上午由灾民自行前往治疗,下午由医师率领护士二三人,流动救护,其病情重大者,送往南汇县立医院留养。同时,在卫生组主任庞京周处和南汇县立医院中,卫生组设立了通信机关,随时接洽购办医药用品等事。三处诊所十分忙碌,“川沙第一日开诊即有九十余号,横沙第一日即百余号,南汇祝家桥至今每日诊一百五六十号,预料近日川沙与横沙必已超过二百号一日矣。”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灾民众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乡民向无医药之享受,一旦有人施诊给药,则群来沾润也。”(11)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77、79、81页。针对这种情况,主任庞京周改变方针,令医师和护士以预防疾病为主,如注射赤痢、预防伤寒以及种痘等等。
救济会卫生组设立的三处诊所自1933年10月2日开始工作,原定以一个月为期,至11月2日结束,但因灾民求诊者众多,情况特殊,所以救济会决定卫生组救护队延期一个月,最终于12月2日结束。其间,医药救护队共诊治病人四万余号,开支总额为4 347元,平均每个病人的医药费用仅一角余(12)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77、79、81页。。
四、救济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义赈组织要想在救灾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与各级政府合作,在经费和人员上得到政府的资助和配合。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在救灾中就与各级政府合作密切,国民政府和江苏省政府为其提供了财政支持,使其有经费开展赈济活动,而灾区各县政府则具体承担了赈济工作。
(一)救济会与国民政府、江苏省政府之间的关系
1933年10月救济会成立之初,即致电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财政部、江苏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请求拨款;并推举杜月笙、张公权、王晓籁、穆藕初、史量才、黄涵之等六人面见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乞发赈款50万元,宋子文承诺拨款;同时派闻兰亭、王清穆、金侯城三位代表向江苏省政府报告灾况,并请求江苏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拨款50万元,民政厅酌定拨款4万元。
10月29日,宋子文辞去财政部部长和行政院副院长职务,由孔祥熙接任。30日救济会致电孔祥熙,请求照发50万元拨款;并推举杜月笙、王一亭、王晓籁、穆藕初、赵晋卿为代表面见孔祥熙。孔祥熙以库储奇绌为由,将原定50万元拨款减至20万元。10月30日,因江苏省承诺下发的拨款,一直未有正式明文,救济会致电催发拨款。11月10日,江苏省财政厅来函称将陆续拨款4万元。18天后,振务会拨款2万元。之后,救济会请求江苏省政府再拨46万,省政府以省库支绌为由拒绝,但于1934年3月2日续发原定赈款1万元。28日救济会致电江苏省振务会,请其速发赈款以资结束。4月6日,江苏省振务会拨款1万元。至此,江苏省政府拨款全部到账。
(二)救济会与灾区县政府之间的关系
救济会在灾区各县设立了办事处,与县政府共同组织赈济工作。救济会规定各县办事处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募捐明细,发给收据,于每旬一、六两日报告救济会。同时,各县各推举两位负责人,以此十人出示凭证领取赈款和赈品,之后转交本县发放。
不仅如此,救济会还时刻监督各县政府办赈情况。1933年12月15日,第九次常务委员会议上,副委员长王丹揆详述崇明县长沈江漠视灾民及办赈废弛情况,救济会转陈江苏省政府。1934年1月,崇明县振务分会致函称,崇明办事处经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仍由县长沈江兼任主席。19日救济会召开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时,王丹揆“言崇明县长沈江表示不愿为振务主任,前领振米迄未散放,并声称对于本会再发振款不肯具领……仆今日复电省政府,请祈迅予撤职查办。”[6]此时,若非救济会的监督,沈江将继续担任崇明办事处主席,这对灾民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2月2日,在第四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上,曹安昌、沈子坚报告崇明县一事的调查结果,发现县长沈江前领赈米迄今尚未发放,救济会将调查结果转呈江苏省政府,请求将沈江撤职查办,并通知崇明县办事处迅速发放棉衣赈米。
五、效果与评析
自1933年9月30日成立至1934年5月31日结束,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救济了大量灾民,保障了灾民的生活需求,救济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在救灾中,遵循义赈的传统,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取信于民。但由于救济经费有限,灾区放赈官员也存在赈灾不力及贪污等问题,故救灾中也存在诸多局限。
(一)成效
在二百余天的救济工作中,救济会共召开6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18次常务委员会议,积极筹募赈款赈品,制定办赈标准,开展急赈、工赈、卫生防疫等救济工作,分发赈米2 082包,棉衣裤35 000件,赈品陆文中神效保安水8 000瓶,拨出种子费15 000元,工赈费153 000元,为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的灾民提供了基本生活救助,保障了灾民吃饭、穿衣、取暖等生活需求,实现了平安过冬、不误春耕,同时还帮助灾民进行生产自救、修复圩堤、恢复生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修复圩堤完固基岸,立根本之图,绝它时之患,而施振颁药贷种架棚,使病疫有所治,流离有所归,农耕有所继,元元孑遗免乎沟壑”的目标。
不仅如此,当其他受灾地区请求赈济时,救济会秉承着“救济灾民自应不分畛域一视同仁”(13)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117、115、13、31、132、133~134页。的原则,在保证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救济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力救助其他受灾地区。比如,当海门县、奉贤县、上海市高桥区江心沙、上海市公安局第三区请求赈济时,救济会在实地调查之后,分别拨给海门县3 000元赈款和260套棉衣(14)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117、115、13、31、132、133~134页。,发给奉贤县500包赈米,发给上海市高桥区江心沙190套棉衣,[7]发给上海市公安局第三区122.05石赈米[6]。
(二)财务公开
由于义赈组织主要是依靠政府资助和募集社会资金来从事救济活动,故政府和社会对其财务状况非常关注。为了取信于民,义赈组织往往通过登报征信和编印《征信录》(或称《报告书》)的方式来公开财务信息,有些还聘请会计师查账,以证明财务公开的真实性。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在这方面表现出色,堪称典范。
救济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本会收发振款振品,另订详密程序,凡服务人员均须遵守,其收发状况随时登报公告,并于结束时,经会计师之审核,编印《征信录》。”(15)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117、115、13、31、132、133~134页。同时,详细规定救济会收发赈款赈品的办法,要求所有经手赈款赈品的人员,无论是各组委员、各县代表,还是银行职员,必须详细登记收发情况,并即日报告。在赈济过程中,救济会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利用《申报》公告账目,公开账务。在第一次公开募捐时,救济会就表明“所可预告者,必使振款不涉虚糜,振务悉归实际,一切收支,公开报告……每十日将成绩报告一次。”[1]之后,救济会每隔一段时间,就以登报鸣谢的方式,公开社会各界的捐款明细。历时244天的赈济,救济会共刊登了28次《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振款鸣谢通告》,平均不到9天就刊登一次。在最后一号鸣谢通告中,救济会统计了所收赈款赈品的总数,“共计收到振款366 062.56元,振品陆文中神效保安水4 000瓶,棉衣1 060套,振米7包。”[8]
救济工作结束后,救济会聘请会计师刘銮清查核账目,出具《会计师查核账目证明书》,全文如下:“迳证明者。本会计师已将贵会自民国廿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廿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内各项账目,所有各种捐册存根、拨款单据及银行结单、支付凭证单据,业已逐一审核完竣。除代为编制收支报告表及各种明细表外,兹特证明:各该表中所列各款确与各种账册之记载均属相符合,具证明书如上,须至证明者。右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会计师陈銮清(印),中华民国廿三年七月十六日”(16)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117、115、13、31、132、133~134页。。之后,救济会编印了《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将章程规则、职员名单、慈善业绩、办赈标准、会计师查账证明书、各组工作报告、收支账目、会议及文电录要等赈济详情刊载公布,报告社会,以昭大信。
(三)局限
第一,救济经费不足。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灾民约20万,“假定半数自谋生活,仅以十万人计,每人月食两元,一月即须二十万元,继续三个月,即须六十万元;棉衣之费,每人每套两元,又须二十万元;更以二万五千户计,助款建屋,每户十元,即须二十五万元;统计共须一百万元以上。”(17)参见1934年《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第3、117、115、13、31、132、133~134页。再看工赈和善后经费,救济会的预算是:“圩堤土方费,五县沿海及各沙,据报约共需一百万元;又农田须给种子,亦数万元;连前合共二百万元以上,如此巨款,苦无从出,经将以上各项,尽力梳剔折减,但至少核减至一百五十万元,万难再减,而在此不景气情况中,募捐已成弩末,同人计议,拟由私人合任三分之一,请公家拨三分之二,在私人方面,向各慈善家劝募,及各该地业主负担修圩费之一部分,约凑成五十万元,公家恳由国省库各分任五十万元”⑦。但实际上救济会共募得368 584.06元,平均每个灾民仅能分得1.85元。
第二,灾区官员办赈不力。救济会作为义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筹集资金,制定办赈标准,具体的救灾工作仍需灾区各县地方官员来具体办理。因此,地方官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救灾的效果。而当时灾区各县官员在救灾中的表现并不完全称职,甚至有挪用和贪污赈款的现象。1933年11月5日,救济会分函五县县长,强调工赈款应尽数用于工程,严禁用作事务费。12月1日,救济会重申工赈款应用于修筑沿海公共圩岸,修理私人圩塘不得挪用公款。12月8日,崇明县五区福善乡灾民杨香郎等致信救济会,称本地灾情十分严重,但从未得到救济,也无人前往调查。救济会通知崇明县救济分会彻查并分发棉衣和种子。12月26日,崇明县灾民向救济会“检举沈县长办赈不力”[9],救济会复电江苏省政府,请求撤职查办。
总之,在1933年江苏沿海各县水灾救济中,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成为救灾的主要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个义赈组织,该会章程完善,机构设置合理,决策、执行、监督机关相互合作和制衡,办赈标准切实可行,为取信于民,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并在事后编印《报告书》,将经费收支和办赈情况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的成立及其救灾实践,是民国时期义赈组织的一个缩影,对其进行研究,不仅能了解民国时期义赈组织参与救灾的情况,对今天慈善组织的发展亦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