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
2019-09-20刘万超
刘万超
【摘要】保险风险证券化指的是在多方合作下,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摊的体系方式,现阶段的保险行业正朝着这一先进体系转型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避免各方利益受损的基础,为了实现更好的风险调控,本文从多维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保险风险证券化体系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保险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巨灾风险的存在带给了保险行业严重的打击,就连世界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对此,先进国家的投资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创新金融工具,应运而生了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模式。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再次组合拆分了保险业的现金流,将其改变为能够在资本市场流通和出售的金融证券。这一金融创新手段将风险承担者的范围拓展到了更加广泛的资本市场。相应的产品种类包括风险交换、巨灾债券、巨灾股票看跌期权、巨灾保险期货等。与再保险相比较而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较为繁琐。例如具有代表性的巨灾债券,其紧密结合了巨灾风险与债权本金、利息的偿还,以及投资者的收益,使它们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具体发行中,保险企业设置特殊性的组织机构(SPV),由其发型再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在经过SPV将证券对资本市场进行发放,和投资者建立关于触发条件与债券利息的对应契约,SPV获取的债券收入被其投资到信托机构,在契约时间内不存在巨灾风险,或未对触发条件形成威胁,那么SPV会履行契约支付给投资者相应的本金和利息;一旦巨灾风险出现并符合触发情况,SPV将资金收回,对债券发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而投资者却由于风险造成部分或全部利息受损,严重的还会威胁到本金。
二、利用证券化产品化解巨灾风险的紧迫性
(一)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方面
针对巨灾损失的补偿,主要以内生方式为主,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国家补贴;②市场分摊与转移。提高巨灾损失补偿的科学性需要确保补偿机制的公平、激励、高效。与具有固定性、局限性的国际补偿机制对比,市场分摊与转移的补偿机制能够体现出激励性和高效性,然而却缺乏公平性,而公平也恰好是国家补偿机制的优势所在。可是对近年来的巨灾风险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越来越严重,经济损失数额很是庞大,在国家补偿量有效的情况下,出现很大的鸿沟,单一的通过国家补偿来对巨灾损失进行弥补已经显得无法满足现状。基于此,市场转移与分摊方式较为科学,可以确实转移巨灾风险,减轻了政府“最后再保险人”角色的压力,也实现了保险行业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最大化配置保险资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
(二)市场需求方面
我国的灾害发生较为频繁,巨灾频率较高。为了减小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为了能够更有效的分摊风险,人们越来越关注保险这一行业。于政府承担风险和个体承担风险而言,人们逐渐提高了对保险承担风险的认知。采取投保等方法,可以将自身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大大减少,从而有效分摊和转移了风险,并实现了巨灾损失的合理补偿。因此,根据市场需求来看,人们日益关注巨灾风险,相应的需求也逐渐增多。然而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其数额都较为惊人,随着投保量的持续增长,给保险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完善保险企业风险的再转移体系,积极寻求有效的转移机制,可以很大程度的淡化保险企业的风险承担压力。采用风险证券化体系,保险企业能够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对一部分无法承担的风险业务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经过成果总结发现,这一风险转移方式比较科学合理,可以减轻政府承担风险的压力,可以促进风险转移以及风险共担目标的实现。
(三)供需矛盾方面
巨灾风险不仅带来的经济损失庞大,且其数额更是不易估量。如果巨灾出现,保险企业所要担负的赔付可能是巨额的,对于任何规模的保险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压力。所以,许多保险企业为了减轻压力和减少损失,通常在保险经营中增设一定的附加险。例如一些保险企业在巨灾投保的办理中,将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比如海啸、地震等,纳入免除责任范围内。这样的做法主要是因为这部分保险风险的损失巨大,相应的数额保险企业没有担负能力。例如地震事故属于群体性事件,受损群众和损失金额非常多,如果许多人都投保在同一保险企业,则会极度增加企业的赔付压力,严重的还会导致企业破产。现阶段,国内保险市场的整体供给量欠缺,无法与市场切实需求相协调。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运营的稳定性,保险企业亟待实施风险转移,同时最大限度的拓展保险业务,有效增强投保能力,以满足保险市场的现实要求。随着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国保险企业不断增多,然而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却不高,保险企业的财务问题也较多。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下,保险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承压能力,可企业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实力进行风险转移。资本市场具有丰厚的资金,潜力空间也较大,保险企业增强自身的保障能力,完全能够以资本市场为跳板探寻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更加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
三、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
(一)特殊目的再保险人
能够体现保险风险证券化交易的基础,是建立SPV,即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其定位是交易过程中的中介,并其承担证券发行機构和再保险机构的重要角色。不仅事前要通原保险人契约再保险合约,还要担负再保险合约中所规定的分摊的相应风险。而且,为支持再保险契约的风险暴露,要付出一定的资金,SPV同时要承担发行人的职责,在资本市场中发放连接型证券,以此汇集资金为后期保险赔付创造条件。SPV是企业认可的特殊机构,在两种复杂协议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担负着相应的合同关系,其一是与原保险人存在再保险合同联系,其二是与连接型证券的持有人存在发行关系。原保险人也能够将连接型证券自行发行从而实现对风险的转移,然而由于现阶段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发展SPV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原保险人
保险企业作为保险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由于其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规划方案的制定,然后进行再保险,保险企业被叫做原保险人,SPV也就是之前所提及的再保险人,他们都是保险风险证券化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两方以再保险合同达成契约后,原保险人根据契约条款将再保险费用支付给SPR,作为对价,再保险人应当提供给原保险人再保险的服务。如果契约范围内出现了损失,再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条约支付给原保险人相应的赔款金额。总之,原保险人具有与再保险人即SPR的保险合约关系,并好酷哦另外一些协议内容。
(三)投资者
这里的投资者说的是保险连接型证券的购买人。买进SPR发行的证券需要认可并支付全部款项,这些支付金将作为SPR的证券发行收益,如果合约范围内出现损失,SPR会提取证券价款用于赔付。但是就投资者而言,SPR应当对证券发行要获得的支付利息予以承诺和交付。如果不存在损失,SPR应当连本带息的归还投资者。反之存在事故状况,那么则根据契约规定来分摊相应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在融合了资本市场元素后表现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很多投资人并不充分的了解这一产品类型,因此会出现盲目投资的行为,并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双方利益,发行连接型证券的一方应当对资本市场中个别投资者的保险知识缺失这一问题引起关注,适当调整全面补偿措施,制定符合被投资者现实理解程度的触发条件和机制,从而实现合双方合作。
(四)信托基金
SPR需要保证保险费用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原保险人支付的再保险金额以及通过连接型证券发行而获取的证券价款,要将这些款项以基金的方式托付给信托机构,以有效管控前期阶段的资产投入。信托机构和SPR以信托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在建立信托基金过程中,信托基金方应当根据约定向SPR支付相应的利息。信托机构以这笔款项作为购买政府公债或国库券等无风险投资的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用于支付SPR的需求。建立信托基金的目的是避免保险风险证券化发生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损失,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各方权益进行充分考量,防止各方利益受损。
结语:综上所述,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连接型证券,积极的处理了保险资产,使得保险风险实现转移和分摊。在具体发展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推行,有效融合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从而提高保险风险的综合控制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