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可否享受生育保险?
2019-09-20
《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女职工,1个月前,因意外事件导致了流产。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上生育保险,我就要求公司给报销流产医疗费3500元。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未生育孩子,只是流产,不
《工友》维权律师团咨询热线
谭立独 13886171788
许方辉 13006399391
鲁俊峰 13307177919
余 军 13871466611
朱学杰 18607125799
陈开宇 13237172876
赵 莉 13072735993
杨 勇 13720387718能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等。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欧媛萍
欧媛萍读者:
该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该公司没有为你上生育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据此,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其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女职工怀孕后无论是流产还是生育孩子,都受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均享受相应的产假、医疗费,以及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最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应自担后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