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研究
2019-09-19古丽尼尕尔·艾尔肯
古丽尼尕尔·艾尔肯
摘要:在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强制规定精神病患者必须得经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因精神病患者不能表达自己的真意,所以不能经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但现实中,同样存在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的情形。在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上,应视情况允许使用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相结合的模式,使之既能達到降低离婚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从而保护弱者合法权益,也能达到减少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等的目的。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10-0052-03
一、研究我国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的目的及现状
(一)研究我国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的目的
离婚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诉讼离婚,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精神病患者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而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其婚后若面临离婚的问题,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无法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当涉及有关解除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问题时,是否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现实问题。精神病患者是否必须得经过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中的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精神病患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精神病患者离婚而言法律上是否需要有特殊的规定,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精神病患者离婚问题的研究现状
当前,在精神病患者能不能协议离婚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能协议离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理由是: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但精神病患者因自身的生理缺陷,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允许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比如:吴卫义、陈欢主编的《离婚战争与和平》认为,应当允许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理由是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我国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对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讼的研究也很少,而且比较分散、零碎,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然而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诉讼能力的案件却日益增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方面的课题,之前也有一些学者有过研究,比如王运声、涂勤政主编的《离婚法律问题解答》中有“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吗?”“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解答。
二、精神病患者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精神病患者的协议离婚
从离婚的程序来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对夫妻双方来说,是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主要还是要结合双方具体情况来定。[1]290在实践中,若发现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患有精神病,那么是不会允许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去解除婚姻的。但是,若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那会显得有些不灵活。对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问题,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列》等有关规定,协议离婚是要具备一些条件的:第一,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而不能是受到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造成。第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若属于精神不正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通过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离婚协议要求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欺骗、胁迫情形的,离婚协议有效,离婚协议才可以办理。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立生效离婚协议的必要条件,因而不能办理离婚协议。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对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的,婚姻机关不予受理。故导致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中,若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理其登记离婚申请的情形。即便如此,在双方都不如实交代患者真实精神状况的前提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若其在精神正常时同配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也照样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不允许精神病患者办理协议离婚,其实是对精神病患者利益的保护,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患者的疾病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1]289笔者不完全同意此类观点。像精神病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确实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是,不是每个配偶患有精神病的人在离婚时都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跟患有精神病的配偶进行差等的离婚协议,或许有些人在自己完全有能力再重新建立个新的家庭的情况下,在与精神病配偶离婚时,会充分满足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的离婚条件,或会妥善处理好精神病患者今后的基本生活起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非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凡是涉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无论其属于大型的案件还是小型的案件,都会让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种对立抗辩的心态,当然,离婚案件也不例外。所以,硬性规定精神病患者必须诉讼离婚,会让本能很和谐离婚的夫妻面临尴尬的局面,所以说,精神病患者在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替其把关的前提下,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患者一方今后生活等各方面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允许配偶与精神病患者进行协议离婚,也是个很合理的选择。再者,众所周知,任何离婚纠纷类案件都会经过起诉、立案(受理)、开庭、判决等阶段,当事人若不会写诉状,可能会面临找律师代写诉状的问题,当然,这就需要缴纳代写费,若当事人不亲自出庭,可能会面临花钱请律师的问题,法院受理案件还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满足精神病患者所有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协议离婚也能明显降低当事人的费用负担。再者,从法院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出判决,至少也会用几个月的时间,这也大大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所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不仅和谐完美地结束了一段感情,而且也节省了不少资金和时间。
离婚诉讼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的解除婚姻的方式,若双方当事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没有必要非得走程序经过法院的判决离婚,毕竟诉讼离婚时,代精神病患者行使权力的还是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是精神病患者本人,所以作出不得协议离婚的限制是不科学的。
(二)精神病患者的诉讼离婚
一般而言,诉讼离婚通常是因在離婚与否、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想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的手段,它具有强制性。在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问题上,如果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认为,配偶提出的离婚条件有损与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起诉问题
精神病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他们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参诉有所不同的是,对那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监护人进行代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病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该条的提出主要是解决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与离婚案件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离婚,也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等问题。从适用条件上看,该条只针对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从法律程序上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必须先启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指放弃、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说家庭暴力、转移资产等也包括在内。换言之,只要是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行为,新的监护人就可以代为起诉。[1]79
2.精神病患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患有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院起诉同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形。在精神病人配偶的利益与精神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因为精神病人指定其他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当精神病患者的配偶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认定配偶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终止后,因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说,正是精神病患者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法律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了法定代理人,目的就是为了补足其行为能力的缺失,使他们借助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能力而实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实际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只是法律拟制上一致,只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被代理人的权益即可。因此,法定代理人完全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参加离婚诉讼。[2]131
三、讨论
离婚法体现的是对人的关怀,也是《婚姻法》不断发展前进的动力,即便是《婚姻法》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患者离婚诉讼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精神病患者离婚诉讼中的保护也是比较零散的、模糊不清的,只有一些法条的某些条款才涉及到关于精神病患者的相关内容。[3]36在医学上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分类也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禁止结婚的有关法律规定的疏忽大意和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婚检成为当事人之间可选择的自愿行为等原因,90%以上的当事人不参加婚检,不了解对方的身体、心理状况,从而造成误与精神病患者结为夫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减少离婚惨剧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立法上对于这样的特殊群体给予保护显得极为重要。我国婚姻法应当为精神病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制定一套专门的完整的离婚法律体系和离婚诉讼过程。如对《婚姻法》第31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患者一方权益的前提下其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登记离婚等的规定。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等配套法规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在立法上,应当指定一套完整的离婚程序,其内容应该包括:
1.对疾病的类型作出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作出相关的判决。
2.查清、确认当事人是否真正患有精神病。
3.与精神病患者离婚后对他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4.与精神病患者离婚后对财产的分配问题。
5.与精神病患者离婚后对其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内容。
最后笔者认为,为避免此类纠纷,第一,男女双方应在思想上重视婚姻,不可抱有急切心理草率结婚,应在相互了解的前提下进行婚姻登记。第二,充分认识婚检的重要性,婚前进行体检可了解对方的健康情况,避免日后因此产生矛盾。第三,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并专门制定一套有关精神病患者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杨晓林,贾明军.离婚有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谭芳.婚姻三重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吴卫义,陈欢.离婚战争与和平——如何写离婚协议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