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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2019-09-19张永和

今日中国 2019年9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贫困人口

文|张永和

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始终在国际人权宪章的框架下,结合中国自己的实际情况,走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为中国人民谋“美好生活”。

1945年6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虽然当时的世界还沉浸在世界大战的悲痛之中,但仍不忘提及“较高生活标准”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在当时的境况下,人类尚不能奢望“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人权成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共同主张的价值共识,成为了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同时也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路径和有力武器。为了促进人类真正享有“美好生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且“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联合国将发展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人类享有“美好生活”指出了畅达的通道,希望通过发展促进人权实现,使每一个国际成员有可能享有“美好生活”。2015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指出,“我们有几十亿公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生活缺少尊严”,希冀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消除贫困来帮助更多人实现“美好生活”。联合国不同阶段各种人权文件的精神指向,无不在于促使人类实现“美好生活”,享有“美好生活”正是人权理念的内在规定。

不可否认,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具体条件下都应当笃定关于每个人充分享有人之尊严和权利的理想以及为之努力的诚意,但比这种理想和诚意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理想中的人权清单转化为人们实实在在享有的现实权利。让人权落地,绝不是像将其载入法律文本那般简单,它必然也必须面对人权实现所必须依赖的具体条件。旧中国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深受其苦的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一直把推翻上述“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得人权作为自己的目标,为此前赴后继,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中国推翻“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人权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全面保障的愿景已经实现,贫困的现状没有在短时间内改变,据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人权保障的经济、社会资源仍旧短缺。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生存是第一逻辑,在保障生存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并在发展中更好地保障生存权是中国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因此成为中国这个不发达(甚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贫困落后)的人口大国所优先强调和保障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成为中国人权话语中的“首要人权”。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基础差、底子薄、不平衡现象突出。面对自身的实际情况,中国只有自己探索人权的保障之路。

游客在四川成都春熙路步行街和爬墙大熊猫合影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人权保障经历了探索和发展的艰难阶段。在充分保障人权、积极应对人权挑战问题上,中国坚持人权普遍性原则与现实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坚持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得到了坚实的保障。今天,中国人民的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让人民过上安宁、祥和以及有尊严的日子,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居民区老人一起过生日

过去 40 年中国共减少贫困人口 8.5 亿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的探索和发展为中国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则为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注入了全新动力,既直接创造了生存权、发展权赖以实现的良好的物质条件,更带来了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的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据世界银行测算,按照人均每天支出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过去40年中国共减少贫困人口8.5亿多人,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十三五”(2016-2020)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政府根据2014年年底贫困人口统计数据,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脱贫方案。第一,通过产业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和生产技能的3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第二,通过转移就业,帮助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第三,通过易地搬迁,帮助“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约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第四,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脱贫的人口,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这是中国对联合国减贫计划做出的最大贡献。

从另外几个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权事业不可低估的成就。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的人均寿命大大提高,1949年前中国人的人均寿命为35岁,到2016年,中国人的人均寿命就达到了76.5岁,居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中国人民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1949年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而今,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88%,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高等教育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联合国《2016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88个国家中列第90位,已进入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组。

中国正在加大追求美好生活的步伐,不仅包括物质性的“硬需求”,而且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非物质性的制度性“软需求”。在制度性人权保障方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并非完全一帆风顺,70年来亦出现过困难和坎坷。但经过不断努力探索,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中国通过实施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工作扎实开展,约束、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同时,遵照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共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行政、司法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与此同时,中国长期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公民的习俗。对于公民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保障,中国在推动一般性制度的完善、创新基础上,积极利用数据时代的新技术成果,不断优化司法服务。利用网络的便利性与及时性,建设了目前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司法机关重点打造智慧法院系统,并持续进行司法便民探索,以此提升司法的可得性、公开性,促进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方面,中国注重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多种形式的公民参与监督机制建设,维护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中国有世界上最大的自媒体群,中国网民每天产生的信息量多达300亿条,自媒体在中国的发展,推进了中国公民各项权利的有效实现。同时,中国政府广泛开展的基层民主实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中国的人权理念正在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词在2017年2月载入联合国有关决议,这是联合国首次在决议中写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年,第72届联大文件再次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两份联合国安全决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了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前提,这是中国为世界人权理念做出的重要贡献。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没有哪个国家的利益和人权是优先的。中国主张世界各国携手共同面对全球性人权挑战,在不断提高本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同时,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在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基础上,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才有每一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发展。

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始终在国际人权宪章的框架下,结合中国自己的实际情况,走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为中国人民谋“美好生活”。习近平主席指出:“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循着这样的逻辑和发展势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之时,中国必将交出一份令世界更加满意的人权保障答卷,每个人享有“美好生活”的权利也将进一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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