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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质家具出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9-09-18田刚王柳笛

对外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对策建议现状

田刚 王柳笛

[摘 要]木质家具是中国重要的出口创汇木质林产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推进实施的背景下,以中国对沿线国家木质家具出口现状作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在木质家具出口贸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与资源丰富国家的合作、开拓潜力市场、完善中国森林认证体系、提高产品附加值、以政策推动产业集群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中国对“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出口贸易良性发展。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木质家具出口;现状;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6-0010-04

Abstract: Wooden furniture is an important wooden product that export for earning foreign exchange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vanc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plan, taking the status quo of Chinese wooden furniture export to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s a starting point and analyzing the problems. The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bout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resource-rich countries, develop potential markets, improve China forest certification system, increase added value of products, and promote industrial clusters with polici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wooden furniture export to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Key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Wooden Furniture Export; Status Quo;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田刚(1962-),男,汉族,陕西绥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管理及林产品贸易;王柳笛(1994-),女,汉族,山东莱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林产品国际贸易。

一、引言

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旨在深化沿线国家互利合作,拓展沿途各国经济发展空间和合作领域。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具行业跟随时代潮流蓬勃发展,向全球出口木质家具总额由1992年的2.77亿美元飞速增至2017年的226.87亿美元,在25年内增至82倍,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木质家具因环保、精美、耐用受到多国消费者的欢迎,当今中国已成为全球木质家具产销大国[1],在创汇增收的同时工艺技术也得以大幅提升。然而欧盟国家加严木制品进口标准、我国天保工程推进实施增大木材缺口、产品与世界市场需求匹配度差[2]等因素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形成阻碍。在原材料、劳动力等传统优势渐失的情况下,打造新优势以增强竞争力极为重要。本文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现状进行阐述,从社会导向、政策因素等多角度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中国与“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贸易发展,增进双方林业产业合作。

二、中国木质家具出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发展现状

(一)总体规模分析

选择沿线常年进口中国木质家具且额度较大的英国、沙特阿拉伯、法国、德国、阿联酋、印度、西班牙、丹麦、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作为代表性市场,此10国在中国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区域的木质家具总出口中份额占比近80%。图1显示,2008—2017年我国对“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出口规模总体上升,2008—2015年出口额连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10.63%,2016年开始我国木质家具行业经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降低发展速度使得出口额有所回落,并有持续降低之势。我国对“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出口额在对世界出口木质家具总额中的占比由2008年的约24%下降至2017年的约20%,相较于2015年,2017年中国对“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出口额降幅达14.6%而对全球出口额降幅为0.7%,出口均价为69.96美元/件,同比增长8.42%,说明沿线市场对我国的木质家具需求弹性大于全球其他市场。

(二)产品结构分析

我国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出口的木质家具产品主要分为6大品类(见表1),皮革垫木架坐具(HS940161)、其他木家具(HS940360)、卧室用木家具(HS940350)以高达88.48%的总份额成为中国对“一带”沿线国家出口最多的三类,同时在10年中出口额年均增长率位列前三,其他木家具(HS940360)增长率达8.49%,在6品类中增速第一。厨房用木家具(HS940340)份额占比最低,是在未来出口中我国需着重关注及开发潜力的门类。其他木架坐具(HS940169)年均增长率呈现负增长,增幅位于6类木质家具末位。

(三)市場结构分析

将2008—2017年我国对所选代表性国家木质家具出口额体现于表2。纵向来看,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和丹麦所处的欧洲市场在“一带”市场中占六成份额,是我国稳定的主要出口市场。位于西亚市场的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拥有份额约1/4,仅次于欧洲市场。南亚市场的印度、中亚市场的哈萨克斯坦、北非市场的阿尔及利亚在各自区域内均是进口中国木质家具额度最高国家,由于区域划分所含括国家数目不均、各区域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异,南亚、中亚、北非三大市场份额虽相对较小,但我国对地处其内的许多国家木质家具出口额高于欧洲多国,2010—2017年中国对印度出口额高于西班牙和丹麦便可说明,同时体现出众多经济实力雄厚的欧洲国家尚有很大贸易潜力。横向来看,供给侧改革政策(2016年)对我国向西亚、中亚、北非市场的出口波及较大,相较于2015年降幅均超过35%,改革之前中国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区域市场木质家具出口额均上升。

三、中国木质家具出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所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成本增加

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成本增加致使售价提升,进而“一带”沿线国家消费需求减少并转向他国寻求低价同质替代品,长久以来将会削弱中国木质家具商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線的竞争力。成本上升源于多方面。首先,历经以保护林木安全为目标的“三步走”规划,2017年中国实现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之近年周边多林国家限制或禁止对我国出口木材抬升了原材料价格,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木材进口国[3]面临用材紧缺,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其次,自2010年开始我国人口红利下滑,经济飞速发展拉动居民消费水平提升,用工成本大幅上涨,木质家具行业高技能工匠薪高量少,出现“技工荒”现象,劳动力优势逐渐减弱。最后,中国去往“陆上丝路”众国的交通干线并未途径全部国家,例如中国通向欧洲的南北两条主要运输动脉均没有经过作为我国木质家具重要出口对象国的哈萨克斯坦,交通基础设施尚未完善,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一带”多国造成不便,间接提高了跨国运输成本。

(二)出口过度集中于欧洲市场、贸易壁垒增多

欧盟是我国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出口木质家具的主力市场且潜力巨大,但市场结构失衡将造成我国面临欧盟政策变动、经济震荡时出口风险加大,并易引起欧洲市场内国家对中国实施贸易壁垒。欧盟环保意识高,法令繁多且执法严格[4],2003年5月发布了《FLEGT行动方案》并与木材生产国签订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来执行,旨在确保进入欧盟的木制品符合伙伴国生产法规。2013年3月3日升级为《欧盟木材法案》并加以实施,进一步严格了木制品进口要求[5],对我国形成绿色贸易壁垒,能够追根溯源轻易获取中国木质家具整个产销链条的商业信息,威胁到我国林业产业安全[6]。表3显示我国对主要欧盟10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瑞典、丹麦、波兰)的木质家具出口总额,由表3可知2013年出现明显下滑,反映出《欧盟木材法案》的施行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洲市场形成打击。

(三)产品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

中国大多数木质家具企业呈现小规模、分散性特征,难以达到专业规模化供销,成本稍加变动便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国内企业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出口多体现为加工贸易,所产商品附加值较低,品牌缺乏且知名度弱。经济发展提升了沿线国家消费者购买力,绿色环保、质量过硬、工艺精美、差别个性逐渐成为消费侧重,但目前中国所出口的木质家具产品技术和创新不足,与沿线国家市场需求匹配度低,少有企业打造贴近目标国文化或我国民族风格的产品及品牌,商品同质化现象严重[7]。大量中国生产企业为降低人力成本而在越南、缅甸等国家设厂,东南亚国家缺乏中国的传统工艺、设计理念,仅保证料真但制作粗糙,普遍依照图样产出而不考虑创新,惯用铁钉、拼接、胶水等手法,所产木质家具出口至沿线他国,无益于30多年来中国木质家具所创下的声誉及口碑。

(四)挑战和竞争加剧

东南亚国家毗邻中国,拥有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优越地理位置,劳动力和林木资源丰富,近年来我国木质家具产业的初期优势在以越南为首的东南亚国家显现,得益于政策支持,多国木质家具产业蓬勃兴起,抢占中国在沿线区域的市场份额。2017年中国对越南木质家具进、出口额分别为1.84亿美元和0.76亿美元,贸易逆差明显,当今越南对欧盟等“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大型市场木质家具出口额仅在中国之后,表明全球家具制造业有向东南亚国家转移之势,东南亚多国不仅成为我国的强劲对手,并凭借低廉价格占据了我国国内市场份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面临东南亚国家的挑战和竞争。

四、木质家具出口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资源丰富国家的互利合作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巴基斯坦、中亚五国等劳动力资源量丰价低,俄罗斯、印度以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越南、柬埔寨等多国具备林木资源优势,欧盟众国技术实力强大且木制品相关法律健全。我国可与多林国家签订合法木材进口条款、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作协定等,保证输入我国的木材低价合法并促进原料供给国可持续生产和发展。出台木质家具行业境外劳动者保护法规,辅助国外务工人员办理保险,吸引劳动力丰富国家工匠及海外人才投身于我国木质家具产业发展建设。中国需借鉴欧盟经验,对环境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引进欧美发达国家技术加强木质家具绿色优质生产。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实施的利好条件下加强互利合作,将他国优势融入我国木质家具行业,充分获取资源填补缺口,减少生产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空间、降低商品价格促进出口,取得我国与“一带”沿线国家木质家具贸易的长足健康发展。

(二)开拓中亚、南亚、北非等潜力市场

近年来印度、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展现出需求扩张之势,从我国进口木质家具额度提升但仍较低,尚有巨大潜力待开发。开拓中亚、南亚、北非等市场成为重要考量,优化“一带”市场结构能够有效减弱对欧盟单一市场的出口风险,提升中国木质家具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率。我国可推行出口退税、出口补贴等政策,对面向中亚、北非等潜力市场出口的木质家具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当今欧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我国出口木质家具金额最高的市场,但保加利亚、立陶宛等众多欧盟国家份额占比极低,进口额不及一些中亚、南亚国家,需重点开辟此类潜力足、经济强的欧洲国家市场,通过鼓励对外投资促使中国木质家具企业“走出去”,挖掘潜在市场。

(三)完善中国森林认证体系

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CFCC)于2011年宣布成立,对推动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降低企业认证成本、木质家具产品更加顺畅通行于国际市场起到积极作用,但相较于1999年建立的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和1993年创办的森林管理评价委员会(FSC)老牌权威认证机构,CFCC仍处于起步阶段,执行制度、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亟待完善,需向具有成熟完备体系的国际机构和国家学习经验,尽快对接国际标准。2014年CFCC与PEFC完成互认,但至今未形成三方互认,使得中国木质家具出口至要求FSC认证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时仍阻力重重,政府的引导作用极为关键,我国相关机构要积极推动合作谈判,促进CFCC与FCS互认甚至达到三方互认,使产品尽多符合“一带”沿线国家的环保要求,提升中国木质家具出口竞争力。

(四)增强精细化生产,提高附加值

品牌化、高品质、个性化、技术性已成为全球木质家具产品的竞争点,我国木质家具制造业需顺应国际消费者需求,改变商品同质化、创新弱的现状。贸易企业应加大品牌建设,突出民族风格、绿色健康、现代前卫等专有品牌特色。生产厂商要充分考虑“丝绸之路经济带”市场客户年龄层段、收入阶层,打造多样式、多等级的木质家具产品,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我国木质家具行业要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增加技术投入、创新工艺设计,拓宽业务领域如支持定制,以高附加值产品助力中国木质家具在与他国竞争中获胜。

(五)制定政策推动产业集群

我国木质家具中小企业居多,资金、资源、技术分散,在面向欧盟的出口贸易中耗费大量森林认证成本,行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缓慢。国家政策及行业协会的引导将有力推动产业集群,整合企业资源和力量,形成规模化,令木质家具企业在合作与竞争中互促互进、创效增收。运用集群效应促使各企业知识扩散与学习,提高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产业集群建设助力我国成为木质家具出口优胜者。

[参考文献]

[1]许增巍,邵飞,苗珊珊.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动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林业经济问题,2010,30(1):43-46,51.

[2]乔桂荣.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及发展对策研究[D].東北林业大学,2013.

[3]吴天博,张滨.“一带一路”建设视域下的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基于比较优势与引力模型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8(6):123-134.

[4]闫争楠.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J].对外经贸,2016(5):37-39.

[5]李晓燕,赵洁,刘燕娜.《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影响[J].台湾农业探索,2014(4):35-40.

[6]董加云,刘金龙,龙贺兴.欧盟木材法案诠释及对中国林产工业的影响[J].林业经济问题,2013,33(5):385-390,408.

[7]蒋海铭. 我国木质家具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3.

(责任编辑:郭丽春 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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