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某一子女给付赡养费?
2019-09-18陈为平
说法/
这个案件涉及到亲生子女与继子女赡养的问题。继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其承担赡养的方式与亲生子女是否有区别?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就有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两者没有区别,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以上条系对赡养方式的具体规定,我国各部法律从方面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我与老伴共生育3个子女,大儿子于3年前去世。去年,老伴因病去世后,我与小女儿一家一起生活。其间,我几次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可陈亮却提出,要给大家都给。言外之意是3个子女平均分担,即便他大哥去世,也应由其子女代为给付。
我近日打算单独起诉陈亮,要求他每月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陈为平
陈为平:
你好。你之所以只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赡养费,是因为大儿子已去世,而自己在小女儿家生活全由其照顾,小女儿已经尽到赡养义务。你的想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你有子女,且子女都有相应的赡养能力。因此,陈亮提出的包括其兄的子女在内平均分担赡养费的想法,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鉴于你只单独要求小儿子陈亮给付赡养费,陈亮只能给付自己应分担的份额部分。即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人均生活消费数额,每月给付此数额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