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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策略探究

2019-09-17贾秀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摘 要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遗嘱公证开始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并成为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遗嘱公证存在较高风险,相关研究的大量涌现便能够证明这一认知。基于此,本文将结合两则案例,深入探讨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策略,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 遗嘱生效 公证风险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贾秀英,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51

高科技伪造证据、法官判断与公证员判断冲突、公证遗嘱立法不健全、公证员违反保密原则、公证员轻视告知义务和核实程序等均可能引发遗嘱公证风险,这类风险可细分为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为有效提升遗嘱公证水平,规避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正是本文围绕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策略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案例分析

(一)继承公证案例

2016年10月的一天,石大娘来到公证处声称自己弟弟石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并遗留有10余万元的遗产,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询问后了解到,石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石某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无子女,未登记结婚,石某有一个哥哥,两个姐姐,仅有石大娘和石某姐(另一个姐姐)在世。在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向石大娘传达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继承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要求石大娘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石某的未婚证明、死亡证明、无子女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银行存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民事裁定书、石大娘及石某姐的户口本与公民身份证等。通过开展谈话笔录、核实单位书面证明、查阅相关档案、经由证人核实,最终确定石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石大娘和石某姐,在二人簽字确认后,公证处最终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得到合理保障。

(二) 遗嘱公证风险案例

2017年6月的一天,李某来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李某声称父母仅育有自己一个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并同时提供了计生局、社区、单位的书面证明。但在公证员进行材料审核时发现,根据李某提供的材料,其父母均出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按常理说不应仅拥有一个子女,而在公证员的质疑下,李某一再坚持自己为独生子女。在材料调查阶段,公证员发现李某提供材料中加盖的计生局和社区公章均为仿造,社区和计生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表示因单位规定,公章的加盖会在同时进行记录,两单位均未发现相关记录。开展更深入分析时发现,李某提供材料加盖的公章存在颜色、字体不符问题,相较于真实的单位印章,材料加盖印章的五角星明显偏大,最终经过公证员的细致调查,确定了李某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中存在故意隐瞒父母拥有其他子女的情况。

(三)经验总结

结合上述继承公证案例和遗嘱公证风险案例经验,为有效规避遗嘱公证风险,继承公证核实取证要点必须得到重视,包括当事人谈话笔录、单位书面证明核实、相关档案查阅,公证员需到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核实,还需要向相关证人如村民进行询问。为有效打击利用假人真证、真人假证等方式骗取公证书的行为,需重点关注假证存在的图形不对、样式不对等常见问题,而对于假人真证,则需要公证人重点关注当事人的语言、行为矛盾,配合针对性的资料核实,即可更好防范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

二、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策略

为更好实现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本节将提出六种方法策略,包括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遗嘱内容、强化遗嘱公证程序、严格审查遗嘱公证、深化告知义务、提高公证员核实能力。

(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为有效防范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必须针对性强化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随着近年来《物权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的出台,我国正逐步建立起以《公证法》为核心的公证制度体系,公证办理细则和指导意见也随之不断完善,为真正形成运行高效、职能互补、分工明确的公证体系,防范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公证员必须拥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业务能力、执法水平,以此减少执业风险,真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去伪存真。各地公证局需为公证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和参加培训的渠道,以此不断提升其执业态度、道德素质、执业能力,并保证其鉴别真伪的技术能力能够适应新形势带来的变化,以此从源头上实现风险的防范和减少。

(二) 严格审查遗嘱内容

在具体的遗嘱内容审查中,公证员不应因嫌麻烦而盲目简化公证程序,如简单合适当事人身份、询问个人意愿,对于事先已经准备遗嘱的情况,公证员应避免粗略浏览遗嘱内容或完全忽略的问题出现。如公证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等问题,遗嘱存在的违法内容往往无法发现,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错证。为真正实现遗嘱内容的严格审查,遗嘱审查需首先关注遗嘱内容的合法合情性,如泸州遗嘱案中当事人以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所有财产均留给了“二奶”,法院却因此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判定遗嘱无效。同时,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也需要在遗嘱内容审查中得到重点关注,以此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遗产的范围、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集体财产与国家财产的使用权、拆迁相关费用、夫妻间财产约定情形。

(三) 强化遗嘱公证程序

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基于公证遗嘱得到肯定,我国法律规定:“受欺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无效”,因此在遗嘱内容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并保证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内容,只有遗嘱人与公证员单独进行谈话并做笔录,直观传达遗嘱注意事项,方可保证遗嘱人说真话,配合另一公证人员的在场监督及必要的遗嘱代写,即可有效强化遗嘱公证程序。在遗嘱的公证中,还需要重点关注遗嘱公证的程序要件,以此保证公证行为的合法、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如保证见证人、翻译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在场(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笔录上由见证人、公证人员、遗嘱人签名。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好规避遗嘱公证风险,公证人还需要在关注公证程序合法、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同时,排除对公证遗嘱的合理怀疑,以此规避公证处与继承人恶意串通制造公证遗嘱的问题出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的情况属于公证人需关注的焦点。

(四)严格审查遗嘱公证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实质审查职能与形式审查职能的履行必须得到重视,所谓实质审查职能,指的是公证处基于职权对事实、文书、法律行为等证明对象的实质要件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的审查,通过由此开展的证明材料审查,即可实现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理判断。形式审查职能则是指公证处基于职权对形式要件(当事人主张权利)开展的审查,这一审查主要围绕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完备齐全、与请求事项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证机构管辖权等事项展开,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可由此得以判定,受理条件可由此基于公证处确认。在遗嘱公证审查中,必须开展完备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以此保证法律责任的更好落实。如出现公证活动程序事实错位或失当问题,公正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严格审查遗嘱公证。

(五)深化告知义务

《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处的告知义务,这种规定是为了保证公证员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将公证工作的公平合理性更为直观的传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也能够更为深入和正确的了解遗嘱生效及公证。在公证员日常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需重点告知部分特殊性问题,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因继承获得的财产需明确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需要告知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继承人面临的税收问题,这是由于继承涉及的契税涉、个人所得税金额往往较大,各地执行清理也存在不统一之处,因此公证员必须到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学习,以此明确税务政策;对于放弃人可能因放弃遗产或继承权而受到的影响等问题也需要由公证员明确传达给当事人,并直观讲述放弃继承权利与直接放弃所继承的遗产存在的区别,公证中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享有在放弃后将失去,权利的继续获得需诉至法院进行解决,遗嘱生效及公证的告知义务可由此实现更好深化。总的来说,公证员需向当事人详细告知上述内容,以此进一步深化告知义务。

(六) 提高公证员核实能力

公证员的核实能力直接影响公证质量的高低,为更好防范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必须避免公证员未充分行使核实权、未完全履行核实義务的问题出现,否则假证、错证的发生几率将大幅提升。在具体工作中,公证员必须熟练掌握核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技能,并能够基于多方位多层面围绕公证主体、事实真实性、收集的材料、法律意义进行核实,核实程序的全面履行属于其中关键,以此实现常见证件的真伪辨别,并掌握较为有效的核实人证、书证以及询问的技巧。为保证公证员核实能力能够基于时代发展而不断提升,公证处也需要在其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摄像监控系统、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即可综合采用录音、拍照、摄像措施对一些公证事项进行处理,配合针对性的违法告知,即可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相关“空子”也能够真正得以“堵死”。继承公证涉及的利益方过多,为避免社会关系稳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公证处及公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支持,由此加强宣传、创新方法,保证更多公民认识到继承公证的重要性,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的基础即可顺利夯实。

三、结论

综上所述,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策略选用存在较高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遗嘱内容、强化遗嘱公证程序、严格审查遗嘱公证、深化告知义务、提高公证员核实能力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路径。为更好防范相关风险,《遗嘱公证细则》的修订完善、严格详细的记录谈话内容、消极风险防范意识的矫正、行政机关监管与公证协会监管的结合加强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武晓丽.防范遗嘱公证风险的几点建议[J].法制博览,2019(15):168.

[2]高瑞妮.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探析[J].法制博览,2019(10):148.

[3]钟延新.浅谈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对策[J].法制博览,2015(29):17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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