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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误用及其法律规制

2019-09-16喻嵘

西部论丛 2019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制度建设知识产权

喻嵘

摘 要: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社会经济发展动力源开始转向知识经济与科技力量靠拢,以高新技术知识应用带动经济转型发展是目前国内外各行业寻求产业创新升级的普遍共识。为保证自身市场竞争硬核实力长期稳居行业前列,能在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博得更多关注者的认可与支持,吸纳更多优质的知识科研人才参与到企业研发生产工作,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越来越受到诸多国内外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与维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滥用 法律规制 制度建设

事实上,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会威胁到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还会造成行业垄断乱象,以至于最终反噬企业自身。本文认为,非垄断性的相对公平科学的行业企业竞争机制可以帮助各行业企业有效保护自身产权权利,还可以解放企业过度关注配置在企业知识产权滥用保护上的企业运营视野,帮助企业互利互惠,共同促进作用发展,而这一科学的行业发展机制的创设运行,需要有足够完善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稳定作用前提。

一、知识产权误用概念

国际间经贸互动交流过程中,国内外企业为抢占目标市场利润份额,同类型企业间难免会形成某类商事活动竞争关系或长期的市场竞争互动关系。在过去,企业间开展市场竞争主要基于企业经济实力、人才力量、生产资料占有量,而如今,无论是国内外企业市场竞争还是国内同类型企业市场竞争关系中,决定竞争主体竞争优劣势地位的关键因素又有了新的一环——企业知识产权所有权占有量。知识产权专利投入企业研发生产工作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收益价值,同时,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专利实行垄断性保护,可以有效排除行业竞争部分竞争者,独占行业技术生产领域一隅,长期以往,在没有可以打破垄断局面的知识产权专利面世的行业发展环境过程中,该企业便可以肆恣凭借技术垄断优势获得丰厚的垄断技术专利贸易收益;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本身初始目的并不是合法的、理据性的合理知识产权保,而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合法由头和知识产权专利价值这一概念,挖掘法律法规制度漏洞,针对性向市场竞争目标主体发起越权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展开无限度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恶意诋毁、舆论攻击等都是知识产权滥用主体对目标竞争主体发起知识产权滥用竞争手段的主要模式手段。

二、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建立健全的必要性

(一)国家个体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程度不同。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调整规范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为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规定完善执行提供更具权威性和精密性的法律体系保障依据,以此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稳定相关行业发展秩序。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完善修订进度是相对较为健全的,于我国而言,根据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和法律制度性质概念,知识产权法既为公法,也为私法。私法意义而言,知识产权法属民法部门法,适用国内各类相关法律关系问题调整;公法意义而言,各国设立知识产权法并签订相关国际公约的初衷目的就是和平解决相关国际贸民商事法律问题,平等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各国有关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的规定细则和法条完善进度是不一致的,在国际公约条款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体国家国际经贸互动中,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贸互动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将会成为个别国家利用他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建设漏洞肆恣打击他国同行竞争企业的工具,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强加侵害自身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罪名给其他竞争企业主体,由此,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机制将会首先被打破在法律条款制度条件下,国际间良性互动竞争环境也将受到消极影响。

(二)国际大环境的作用影响。国家政治体制不同,社会经济发展制度区别,历史发展进程背景差异三大因素作用下,国际社会中,国际利益关系、政治意识形态、国家外交大环境主导影响着国与国之间国际经贸互动往来关系。我国向来都是爱好世界和平的友好型发展中国家,而就当前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活动往来中,外国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的垄断企业所做的排挤、污蔑、诋毁等等恶性竞争行为,多数基于其企业自身拥有同类知识产权资产,在其所属国家知识产权法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条件下,以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缺乏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条规定的先行法律制度同其展开长期诉讼拉锯战,不仅会消耗大量企业资产,也会使企业背负巨大的负面影响压力,由此,多数国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自认倒霉,类比到同类发展中国家作设想,预估结果亦是如此。

三、知识产权滥用法规制度制定完善策略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的制度条款衔接适用规定。就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来看,其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多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分歧的社会关系主体,为解决其中争议纠纷,我国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做为解决相关问题的部门法,以具体适用应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做为部门法属于民法制度范畴内。而就公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来说,签订相关国际公约的我国,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涉及国际民商事纠纷上,应首先考虑公法协议,其次以国内法作为裁定标准。事实上,无论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还是国内民商事纠纷,在具体适用问题上,倘若不能完善民法及部门法之间的相关法条适用规定,相关国内企业遭受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纠纷时,法院裁判就不能够拥有充分的适用法条作为裁定依据,由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同民法间形成更为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适用规定,具体性,针对性为解决相关诉讼纠纷提供完善制度依据。

(二)号召国际社会自觉遵守国际公约条款。由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差异,国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适用问题规定目前较不明确,對外贸易经济交流活动中,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已经成为了广泛存在的经贸互动交流问题。在此类问题诉讼纠纷解决上,各国企业应本着公平、客观、友善的态度,在遵循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有效进行商议谈判,或者在遵从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以司法判决形式解决相应纠纷。国际公法条约的签订,本就具有公法条款法律效力,我国作为愿意接受条约规定的主要国家,更应积极号召国际社会自觉遵循知识产权法相关国际公约,以此维护捍卫国内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解决知识产权滥用及相关问题的关键之道,本文谨以上述研究理论为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完善制定工作提供理论策略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8.

[2] 石聚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内涵的层次性考察[J].福建法学,2011(2):54.

[3] 陈九龙.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D].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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