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校园暴力的规制路径研究
2019-09-16罗聃江秉棋冯能
罗聃 江秉棋 冯能
摘 要:近年来,校园暴力愈演愈烈,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程度逐步加深,而我国在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使得十九大提出的对青少年发展的期望与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现状相悖。基于此,本文将通过个案分析、比较分析,剖析校园暴力发生及发展的原因,探索规制校园暴力的路径。
关键词:校园暴力 法律规制 路径探究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辨析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
对于校园暴力的概念,2016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治理的专项通知》中将校园欺凌描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
1.暴力低龄化现象严重。校园暴力主要低龄化现象严重可分为施暴者低龄化以及受害者低龄化。根据研究数据表明,在2015年上半年的数起暴力事件中学生占75.0%(初中生占42.5%,高中生占32.5%),而大学生(15.0%),职校生(7.5%)及小学生(2.5%)占比则相对较低[1]
2.暴力多样化现象明显。(1)主体多样化。校园暴力在现今社会中已然不是学生之间的事宜,老师作为主体的校园暴力行为的影响对于学生、校园以及社会而言甚至更大。课堂中师生的对抗性冲突不仅扰乱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也会对师生关系造成较大的破坏,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很容易演变成校园恶性暴力事件。[2](2)行为方式。根据案例收集数据分析显示,近年来的校园暴力以肢体冲突、械斗等直接打击型犯罪为主,占比高达82%,间接接触型则占比较低。(3)侵害结果的多样化。在校园暴力案件发生以后,受害者及其身边有关人、事、物均会因暴力行为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此侵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受害者人身、精神等伤害以及对于受害者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均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校园暴力行为乱象的原因剖析。
1.制度层面:法律规则的失灵。在校园暴力方面法律法规却有很大程度上的失灵,主要表现在有关法律的缺位,执法力度不严,惩罚力度不够等方面。首先是有关法律的缺位,现有法律法规关于校园暴力的仅有《刑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法》等,但是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其次是执法力度不严,有关执法机关在进行未成年校园暴力执法的时候仍选择“自我感动式”宽容处理,在接到有关反映时首选并非依照法律进行有关处理而是选择进行调解,而调解结果往往只会促使施暴者继续实行暴力行为甚至变本加厉。
2.教育层面。(1)私教育与公共教育的乱象丛生。来自于贫困地区、父母外出不在身边(留美中学生也是父母不在身边的典型)、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在学校中学业成绩较差、学校适应不好等[2],从而导致偏激性格,校园暴力现象产生几率增大。而公教育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现今校园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不重视、冷处理。(2)权益保护、惩戒及治疗机制的不完善。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在如今的社会中并未得到与其施暴行为以及侵害结果相适应的惩戒与责任承担,而受害者的权益也并未得到较好的保护且社会中目前缺乏有关治疗机制。去年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校园暴力犯罪审理情况。其中,未成年人约占犯罪主体的62%,排个队、开个玩笑等因生活琐事为主要的导火索,而因情感问题、无故滋事以及满足个人私欲原因所占百分比较小。[3]
三、校园暴力的规制路径研究
(一)良性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担责的八种罪名,但面对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明显、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知法而违法的现象日益增多,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考察已落后于社会发展[4],其已于最初的立法本意相悖。故而,应良性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弥补刑法缺位,加大惩戒与警示作用,对防治校园暴力犯罪行为零容忍。
(二)构建倒逼追责机制。根据《民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并未包括老师、学校负责人。虽然学生在学校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监管责任,但其责任承担范围极小。在校园暴力的发生后,通常是由双方或多方家长协商解决。为有效避免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与扩散,建议将老师,校园负责人纳入监护人范畴,并且应不仅限于民事赔偿而要适当加重父母、近亲属的行政惩戒力度[5],推动构建家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多方连坐追责制,倒逼家庭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的改良。
(三)完善社会治理监管。目前,烂俗文化通过网络、社会信息传播,慢慢腐蚀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多数校园暴力的发生均来自模仿和网民们的恶趣味追求。因此,完善社会治理势在必行,应明确划分治理主体的职责,如文化传播方面应加强网络监管,认真审核文化作品,及时发现低俗文化,坚决撤除带有错误倾向、违法违规性质的文化作品,净化网络空间,宣傳健康思想。
(四)构建校园警务制度。通过对外国校园警务制度的研究,可对校园现有的安保制度进行改造,吸纳警察、辅警,并加强对其实行双重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培训,淘汰不称职人员,创制严格的警务奖惩制度,再将其与社区警务相联结,打造合作联动机制,实现互助[6],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校园警务制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校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搭建学生威胁评估救济共治平台。就日益严重的校园暴力而言,搭建一个学生威胁评估救济共治平台[9]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依托互联网+,打造专属APP,实现学生、家长、老师及校园负责人、校园警务人员以及校园社工的有效联结。由受害学生或其他同学进行匿名举报,由评估组进行危险评估,对校园安全进行实时监管,有效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一键报警功能,及时通知校园警务和社区警务,有效避免受害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应增加施暴者、受害者康复治疗功能,引入社工,帮助实现监管及心理康复治疗;除此之外,还可利用该平台进行未成年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咨询教育等。
结 语
校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其不断增加的趋势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性,本文就对校园暴力概念、分类以及现状的进行探讨,对校园暴力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不同主体出发提出有关措施,充分协调利用各主体力量,解决校园暴力的有关问题,为青少年成长提供较为健康的环境,也为现今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 滕洪昌,姚建龙.初中师生课堂对抗性冲突的预防[J].中国教育学刊,2018(04)
[2] 宋雁慧.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研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1):26-33
[3] 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 (06).
[4] 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 ———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05):93-101.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罗聃,1999年2月6日,汉族,四川乐山,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江秉棋,1999.11.07生,男,汉族,四川省德阳市,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第三作者:冯能、1997年11月、男、汉、四川雅安、四川农业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四川农业大学院级科研兴趣项目“法治视角下校园暴力规制路径研究”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