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新路径
2019-09-16燕玉娜
燕玉娜
摘 要: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自治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还是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乡村治理遭遇难题。在走访了浙江湖州的几个乡镇之后,看到了湖州地区许多优秀的乡村治理经验,通过借鉴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广大乡村地区提供新的治理思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治理;现实困境;基层党建;湖州实践
1 乡村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
1.1 乡村自治主体缺位,乡村发展后劲不足
首先,村级管理主体呈现空心化状态。一些村干部经常不在村中,“由于村支‘两委干部的不在场加剧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其次,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村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在村委会换届时才会参与到村委会选举中。最后,村中精英人才和有思想的年轻人流失严重。由于乡村政治精英层缺失,村民自治实际上沦落为村委会少数人决策。
1.2 行政更替过快,乡村后备干部资源缺乏
一方面,当前乡镇的干部资源非常缺乏,尤其是年轻有能力的干部。干部队伍呈现出年龄老化、年龄断层、急剧缺乏年轻干部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对乡镇政府可以进行工作安排,也可以要求乡镇政府进行工作上的协调,但反过来,乡镇政府却无法如此。同时,乡镇干部行政更替也过于快,来到乡镇的一把手都想在这里实现自己的一部分规划,但是由于行政更替太频繁,往往规划还没有完全实现就已经被调任他处。
1.3 乡村教育水平低,法治意识薄弱
由于乡村受教育水平较城镇低一些,村民文化水平普遍都不高,所以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也非常缺乏。表现最明显的地方就是村委会选举和缠访闹访。一方面,选举时,候选人有时采用贿选、暴力选举等方式。另一方面,农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些村民在遇到问题时“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政府才会按自己意愿解决。
2 浙江湖州的乡村治理实践
2.1 “六老六大员”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湖州D村村党委自2006年起,在村内开始对“六老六大员”机制进行实验性探索。“六老六大员”是指由老干部、老党员、老职工、老教师、老队长、老农民组成的一支队伍。这些老同志自愿担任村里的法规政策宣讲员、纠纷调解员、安全巡逻员、督查管理员、卫生监督员、关心下一代辅导员这“六大员”的角色,为村民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讲、维护乡村治安、调解邻里纠纷等工作。
2.2 弘扬乡贤文化,推动乡村建设
乡贤,是指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人。乡贤文化对于连接故乡、维系乡情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是人们对故乡记忆的一部分。乡贤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维护乡村稳定、提升村民道德水平的重要作用,浙江湖州D村凭借着丰富的人文资源基础,对优秀的乡贤精神进行大力弘扬,使得广大村民了解优秀的乡贤文化,认同优秀的乡贤文化。在此基础上,湖州D村又寻找出了一批新乡贤,新乡贤借助在亲缘、人缘、地缘上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智库咨询和协同共治作用。
3 解决现实困境、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着力点
3.1 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作用
推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关键是坚持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要配备一支强有力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在乡村治理中,领导干部发挥着关键作用,要通过组织开展村党支部书记轮流培训等活动,增强其组织领导能力。其次,加强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对农村党员的思想教育、作风管理和日常监督不能松懈,“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着力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最后,对基层党组织及党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在乡村振兴的推进中,要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通过村民监督的方式,对党组织及党员形成约束,抑制“微腐败”和“蝇贪”行为。
3.2 推动乡村自治制度,激发村民自治活力
坚持乡村自治制度,让村民参与到乡村中的事务中来,有利于激发出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从而推动乡村自治制度的完善,实现乡村振兴。首先,在民主选举中,除了保障广大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也要保障新乡贤的相应权利。其次,在民主协商、决策、管理中,发挥出乡贤的榜样带动作用,让新乡贤和村民畅所欲言,对乡村治理的具体事项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在民主监督中,要发挥新乡贤和村民的监督作用。对村两委人员的违法违规、乡村建设状况、乡贤们捐赠资金使用用途等进行监督。
3.3 发挥德治的治理功能,以德治助推乡村自治、法治
首先,德治为乡村自治提供了道德的基础。我国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是“皇权不下县”。在乡村实行自治,由乡绅进行治理,这也印证了德治对乡村自治的重要作用。其次,由于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许多乡村目前都存在道德失衡的现象,对乡村秩序的稳定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注入德治的力量。乡贤参事会、乡贤堂、好家风活动等都是很好的乡村治理经验,通过这些形式为乡村注入新的道德力量。最后,德治也能推动乡村法治的进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有效实施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滋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法律是準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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