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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产权投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9-09-14杨海静周垚垚

天津法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投融资产权文化产业

杨海静,周垚垚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互联网+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文化与资本的结合成为撬动文化产权发展、开发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支点。尽管天津市不断出台支持政策,大力拓宽文化产权投融资渠道,但我市文化产权投融资体系仍面临重大问题,包括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内的融资平台频频遭遇制度障碍,银行资本排斥,股权融资有限,互联网融资风险凸显,各类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困难。

一、文化产权的内涵及其投融资特点

2008年以后,文化产权投融资问题开始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文化产权投融资的特征、模式及其政策支持和对策研究,从文化产权自身性质探究金融喜好与排斥的研究较少,对于互联网+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下文化产权的融资制度构建缺乏法理分析和顶层设计。

(一)文化产权的范畴确定

产权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产权”一词最早是在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背景下使用的,专指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①,可称为最狭义的产权概念。狭义的产权,即通常所说的“企业产权”,即法人财产权,表现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人们对产权的认识逐渐开放和清晰。在最广泛语境下,产权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一切有体和无体的财产权利,具有排他性、流动性、资本性,其中流动性是其本质属性。也即,广义的产权,泛指一切财产权利。文化产权以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为客体,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其创造的文化产品及其相关附属品所拥有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资本,文化产权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

(二)文化产权的特点

1.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文化产权是个广义概念,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类型外,大多未能获得明确的权利保护,价值难以估量。以文化创意而言,其往往表现为一个想法,一个点子,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呈现给大众。在最终的文化产品中,创意是其核心要素。但在其形成和创作过程中,权利属性并不明确。现行《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一旦被剽窃,很难获得保护。另一方面,如伽纳姆所说:“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文化商品来表明自己的独树一帜”,由于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使用方式具有不确定性和差异性,受消费者自身文化程度、性格偏好、家庭环境等因素影响,文化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往往难以衡量,具有较高风险性。

贝荻克在其研究中宣称:“美国每年大约制作350部电影,但是只有10部左右卖座”[1]。卓沃尔和格里斯潘的报告表明,英国杂志中只有1/3到1/2达到收支平衡,只有1/4能够赢利。另据莫兰引用的数据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平均每年出版的5万多种图书中,80%都遭遇财务危机[2]。

2.研发成本与复制成本的悬殊

文化产品的创作需要投入高昂的研发成本,但一旦投放市场,“盗版”很快会铺天盖地而来,更有甚者,正版尚未投放市场,“盗版”已然捷足先登。这固然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文化产品相对较低的复制成本有关。唱片的制作需要创作者在作词、作曲、编曲等方面投入巨大的精力与时间,制作过程需投入大量资金。而一旦完成“母带”,复制价格则非常低廉。

3.无形性和公共性

与传统的制造企业相比,文化产业往往并无大量的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固定资产,其核心价值来自于创造者的智慧。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整个过程具有无形性,产生的价值难以评估。同时,文化产品在传播、使用过程中,因难以遭受破坏,更符合经济学家所称的“公共物品”的角色——不同的人可以对相同的物品进行消费。

(三)文化产权投融资的特点

文化产权的特点决定了以其研发、流转为目的的融资行为同样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少担保品的特点,但因此也产生了传统财产权所不具有的机遇。

1.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

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环节都面临着高风险,从而极大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向。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和我国金融体系设计决定了其在融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金融排斥,包括银行产品、资本市场、配套机构、金融创新产品均对文化产业有不同程度的排斥表现等[3]。当然,与高风险相伴随的也有可能是高收益,某个创意、演员、事件或者某个政策都可能将一个产品推向高票房。

2.担保品少,往往需要其他增信措施

随着监管部门信贷监管加强,各金融机构对于无担保品的借贷需求很难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轻资产特性,决定了其缺乏实物担保。而在权利担保中,文化创意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又难以形成具有明确权利属性的产品。近年来,版权质押融资成为一种容易接受的融资方式。但各金融机构大多在“版权质押”之外,要求另行增加其他增信措施,如北京市的“政府贴息+版权质押模式”,上海的“担保机构+版权质押模式”,武汉的“产业集群+版权质押融资模式”。这些都表现出了金融市场对于版权这一无形财产的接纳仍是有条件的,至于版权之外的其他文化创意,更难得到金融认同。

3.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项目和创意融资成为近年较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项目众筹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如国产动画《西游记之大圣归来》,通过89位众筹投资人融得780万元资金,该动画创造了国产电影众筹史上的第一次成功,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如非法集资等法律问题。

二、天津市文化产权投融资状况

天津市文化产业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银行贷款、文化投资基金以及产权交易所融资等。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渠道相对较多,但融资数额和融资比例相对较低。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仍是主要的融资方式,初创型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作品很难获得融资。

(一)投融资渠道不畅

根据课题组的走访调查②,我市投融资平台为文化产业提供的投融资服务有限。一方面,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第38号)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的清理整顿,包括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内的融资平台频频遭遇制度障碍③。另一方面,以天津股权交易所在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自身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功能有限、各方主体参与意愿不足等局限性[4],加之企业挂牌规范成本、经济成本较高等因素,无法得到文化企业青睐。

此外,信息不对称是文化产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普遍困难,集中表现为缺少共享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信息传递平台。投资者在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文化企业缺少资金,两者之间缺少中介机构开发的间接融资产品。

调查问卷显示,近52%的文化企业在近5年内有融资需求,其中表示“迫切需要”融资的文化企业占到了19.64%,表示“需要”融资的文化企业占到了32.14%,这体现出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根据我们的走访调查,很多文化企业往往是在接到一个大的项目时才开始产生大量融资需求的,而一些规模大的文化企业往往其自身的资金足够其使用,同时他们也担心股权融资会稀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因此排斥股权融资方式。

(您所在的公司近5年内是否有融资需求?)

在被问及“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文化类企业的融资产品及程序是否满意”时,仅有8.93%的文化企业表示非常满意,接近60%的文化企业表示一般满意或者不满意。这表明针对文化产业服务的金融产品有待创新和提高。

(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文化类企业的融资产品及程序是否满意)

(二)间接融资产品单一

间接融资是借款人以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为中介,向提供给金融机构资金的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当前国内企业仍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方式,而其中最普遍的间接融资类型为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掌握着金融市场中的大部分金融资源,在我国产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文化产业所占GDP的比重甚至堪与汽车产业相提并论,其中多渠道的投资模式、创新性的制作委员会融资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发挥了巨大作用[5]。目前我国各地股权交易所开始在制度范围内探索开发各种类型的融资产品,但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类似融资产品开发较少,大银行缺乏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的融资产品的动力。

调查问卷显示,在被问到“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获得过银行贷款?”时,58.93%的文化企业表示从未有过,仅仅有8.93%的文化企业表示“有过三次以上”,32.14%的文化企业表示“有过1-2次”。

(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获得过银行贷款)

(三)直接融资市场准入过高

直接融资指借款人不经由金融机构,而直接向贷款人进行筹资的融资活动,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就是公司上市。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可筹集企业所需资金,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我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可以看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是极其困难的。尽管近年来国家屡屡出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的宏观政策,但A股上市的文化传媒类企业不足百家,其原因仍在于大多数文创型企业的发展规模与资本市场准入门槛相差较远。在被问到“您所在的公司是否有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愿望?”时,5.36%的文化企业表示“不愿意”,28.57%的文化企业表示“从未想过”,表示“愿意”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文化企业占到了39.29%,表示“已经有过”资本市场融资经历的文化企业占到了10.71%,表示“非常愿意”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文化企业占到了16.07%。这表明,除极少数的文化企业不愿意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一小部分的文化企业从未想过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外,被调查的大多数文化企业还是认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但受限于文化企业难以达到直接融资平台的标准。

(您所在公司是否有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愿望)

备受瞩目的上交所科创板主要关注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行业领域的企业。虽然“数字创意”赫然在列,但只有属于国家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比如软件、数字创意、下一代信息传输网路、大数据的高新技术认证的领军性文化类企业方有可能进入科创板的企业名单。

文化产业链的形成也亟需基金的支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PE)对于文化产业发展来说非常重要,股权投资机构成为促使文化企业涉足资本市场的重要推手。调查问卷显示,在被问及“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与私募基金洽谈过投资意向?”时,有55.36%的企业表示“从未接触过”,这表明股权投资机构对文化类企业的关注有待培育。

(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与私募基金洽谈过投资意向)

(四)财政支持不足

调查问卷显示,在被问及“您对天津市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政策和举措是否满意”时,7.14%的文化企业表示满意,32.14%的文化企业表示比较满意。这表明文化企业在对我市政府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政策予以肯定的基础上,满意度有待提高。天津市政府对于文化产权投融资方面的财政支持仍然不足。

(您对天津市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政策和举措是否满意)

在被问及“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享受过政府的扶持政策?”时,57.14%的企业表示享受过政府的扶持政策,42.86%的企业表示没有享受过政府的扶持政策。这表明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文化企业并没有享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有57.14%的企业表示享受过政府扶持,其中仅有7.14%的文化企业对我市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感到满意。

(您所在的公司过去三年中是否享受过政府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贷款优惠、基金扶助、税收优惠等)

三、天津市文化产权投融资制度问题诊断

调查问卷和访谈可见,我市文化产权投融资既有文化类企业融资的共同特性,也有其自身特点。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既有来自文化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融资环境和制度供给的问题。

(一)文化企业内部因素

1.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

立足文化企业的研究表明,文化企业规模小、轻资产、无形资产占比大是其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6]。文化企业的主要资产大多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誉、创意等形式存在,其核心竞争力是项目资源、版权资源、人脉资源、品牌资源、名人资源等无形资产,而固定资产占比低[7]。这导致其在贷款时,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过少,按照现行的金融制度和政策,在评估、贷款、融资、上市等诸多环节面临问题和障碍。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足够的抵押品补偿其投资风险,不愿和不敢将贷款发放给初创期的文化企业。

2.文化产品收益不可预见性高

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取决于创意人员的创作灵感,其能否在市场上取得成功极大地受到文化市场认可程度的影响,不可预见性强。专业人士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些文化产品的市场前景,金融机构在判断其市场风险时更加困难,这无疑增大了融资风险,无法得到风险稳健型和风险厌恶型资金的喜爱。

3.初创型企业管理水平低,融资途径受惯性思维影响

文化产业中的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成立时间普遍较短,内部还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8]。部分中小企业财务混乱,数据缺失,金融机构无法判断融资前景。文化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投融资意识和对金融工具和手段的了解,其经营的企业通常以内源融资为主要的融资方式,同时辅以少量的熟人借贷,惯性使然,较少考虑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9]。文化企业以项目开展业务经营,金融机构无法对企业的资金运作、报表真实度、团队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等进行有效监督,这也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二)外部融资环境因素

1.信息不对称,文化金融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不足

文化产业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这使得外部市场难以获得其运作的有关信息[10]。目前,市场上既缺乏可信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还缺少文化产业、金融机构、投资方普遍认可的行业标准,无法对文化资产、项目进行合理评估。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一方面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在努力寻找投资的机会,而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却很难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

2.文化产业融资产品的金融创新程度不够

现有金融产品看重企业的有形资产,对抵押物的要求过高,对实物资产以外的担保方式创新不足。对金融机构的研究表明,资本的逐利性导致针对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严重不足。由于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专业性的文化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缺乏,知识产权抵押、质押制度不完备,大多数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仍然缺乏开发针对文化产业的融资产品的动力。从各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现状来看,如果缺少足够的抵押物,企业实际上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3.政府扶持资金受益企业过少

文化产权的部分公益属性使得政府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扶持具有了正当性。我市针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推动了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提供的资金有限,能够得到资金支持的企业较少,特别是中小文化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有限。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公共文化促进条例》)仍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但大多数的文化产品仍有依赖于市场的提供。囿于政府投资基金自身面临着政策目标不明、信息披露不足,绩效评价困难等问题[11],严格的对外投资问责制下,有限的政府基金更多地被用在了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较少文化类的引导基金。

四、天津市文化产权投融资制度构建

文化产权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单纯依靠私人投资难以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准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更多介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产权投融资依赖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融结合需要在立法保障下实现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共赢。

(一)融资主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

鉴于文化产权领域的金融排斥,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规范、增信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权,促进我市文化产权快速发展。如设立我市文化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加快设立我市文化类PPP项目投资基金等。天津海河产业基金自成立以来,规模已超千亿。作为政府引导基金项目,当前天津海河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涉及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等八大主题的相关产业,而并未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政府应引导天津海河产业基金投资文化产业,吸引民间资金投资文化企业,发挥母基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融资模式: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尽管《公共文化促进条例》多次提及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但“政府购买服务”需要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创新文化供给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文化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是当前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路径④。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可以有效缓解当前财政状况不佳、文化产业投资不足的总体状况。

首先,要明确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公共属性较强的文化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其次,要创新运营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通过为文化PPP项目配置经营性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文化价值、开发性资源补偿等方式提高项目的可经营性,设计对社会资本有足够吸引力的回报机制,培育发展我市文化领域的专业运营商。第三,依托政府方的参与,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文化类PPP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三)融资平台:规范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与互联网融资平台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为构成要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机构和平台为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了投融资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看来,以天津文交所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效率损失严重[12]。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仅是个平面化的信息公布平台,还是一个立体化的交易平台。

近年来,以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文交所将“文化产权投融资平台”作为其重要的职能定位,尝试建立文化艺术品流转平台,促进“艺术家上市”,在文化产品交易之外,探索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13]。包括文交所在内的我市资本市场平台应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提升交易品种数量,促进流通总量。面向中小型文化企业,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交易体系,探索有利于文化产权流动,便利投资者进出的交易方式。

另一方面,大力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充分发展互联网融资优势。以项目众筹为例,既要确认这种融资模式本身的合法性,防止市场陷入寒蝉效应,又要规范其在合法框架下有序健康发展,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监管怪圈。

(四)融资产品:依生命周期进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给

文化产权既有共同的属性,也有差异化特点,不同类型和不同生命成长周期的文化产权需要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给。不同类别的产业融资模式不尽相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两大类。相对而言,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如文化用品、专用设备的生产更具有有形性的特点,上下游客户相对稳定,较之文化产品更容易获得银行融资,而文化创意领域则更多需要政府支持。

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模式也有所差异。对于处于种子和初创期的企业,财政支持、引导基金、税收优惠等要给予更多关注。进入成长期后,则可更多对接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近两年来,各商业银行如北京银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纷纷设立文创支行,拓宽文创金融产品,部分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帮助文创企业融资,均对我市具有借鉴意义。当企业发展到成熟期,则可以通过挂牌、上市、并购等资本市场手段进行融资。在文创类PPP项目中,可以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之于社会的贡献非单一经济指标可以衡量。文化产权市场投融资主体利益诉求复杂,各项制度缺乏,投融资产品的合法与违法界限不清,政府投资的绩效评价过于考核盈利指标,金融监管的严厉态势给文化产权主体和其他各类投融资主体带来极大困惑。加快制定《天津市文化产权市场投融资促进条例》等顶层制度体系设计进程,明确融资主体、融资产品、融资模式、融资平台的法律属性,鼓励探索特色化、层次化、差异化的文化产权投融资市场,将有利于尽快改变我市文化产权市场投融资渠道不畅、品种单一、风险外溢、监管缺失等体系混乱、效力低下的现状,最终有利于形成有特色的文化产权金融体系,增强我市文化产业活力。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第2条之规定。

②课题组主要走访了天津市股权交易所、天津市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文化类企业、以及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及部分区县文化监管部门。

③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第38号):“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提出区域性市场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④《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文旅产业发〔20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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