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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手的“逃生法则”:判死刑有多难

2019-09-11

新传奇 2019年30期
关键词:章莹颖陪审员辩护律师

在中国,杀人偿命的法律观根深蒂固。但美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采用“二分式”结构,即分为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尽管陪审团认可谋杀罪名成立,但只要有一名陪审团成员认为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不需要认为他无罪),就无法形成死刑判决。

2017年4月,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前往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尚佩恩分校学习。6月9日,她在搭乘一辆黑色轿车后失踪。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了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指控他涉嫌绑架和杀害章莹颖。

经历769天的痛苦、思念和等待之后,章莹颖的家人在美国当地时间7月18日等来了判决结果: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

律师极尽煽情,凶手却无悔意

7月18日,伊利诺伊州皮奥利亚的联邦法院。检察官尼尔森对章莹颖案作结案陈词时说,章莹颖是她父母一辈子的希望,克里斯滕森的做法无疑毁掉了他们的生活,“正义必须得到伸张,必须判克里斯滕森死刑”。

辩方律师波洛克的结案陈词持续了64分钟。她说,克里斯滕森是一个聪明、有礼貌的年轻人,本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只是他在2016年至2017年之间并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内心的恶魔。波洛克还“煽情”地说,即便没有被判处死刑,克里斯滕森将在一个“棺材”里度过余生。

宣判后,法官沙迪德问罪犯有没有话要说,包括是否对章莹颖家人表示悔意,但克里斯滕森直接说没有。

沙迪德在宣判发言中提到陪审团的最终决定。沙迪德说:“根据法律,我必须判决你被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保释。我们不应对陪审团的决定妄加猜测,这是我们法律系统的基石。陪审团对你的仁慈是他们人性的见证,而绝非出于你的品格。”沙迪德还表示,实际上,没能作出一致决定也是一种死刑,只不过与你杀害章莹颖不同,这将是自然死亡。

宣判发言中还提到,尽管被告的律师试图将被告描绘成一个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懊悔的人,然而所有人都知道他毫无悔意。“在你杀害章莹颖769天后,你至今不愿说出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沙迪德表示,“希望你在狱中,有一天能幡然悔悟,拿起纸笔,告诉章莹颖及其家人“我错了”。

陪审团制度下为何难判死刑

在中国的社交媒体上,汹涌的民意大多对未对凶手判处死刑表示不解和愤怒。克里斯滕森作案手段如此残忍,为何在陪审团制度下判决死刑如此困难?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表示,和普通案件“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不同,美国的死刑量刑主要由陪审团作出,“要让陪审员一致同意判处一个人死刑,绝非易事。”

“美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采用‘二分式结构,即分为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郭烁说,这样一来,尽管陪审团认可谋杀罪名成立,但只要有一名陪审团成员认为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不需要认为他无罪),就无法形成死刑判决。

“事实上,在西方一直有这样的讨论,就残酷程度而言,到底是终身监禁残酷还是死刑残酷?”郭烁表示,根据多年来美国联邦死刑案件的量刑判定趋势,由陪审团达成一致作出死刑的判决不多,“我们预设杀人判死刑才是公平,但是在一些废止死刑运动持续很长时间的地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

在章莹颖案中,最终决定克里斯滕森命运的是随机抽取的12个人。在美国,陪审团成员一般来自州和联邦法院提供的陪审员名册,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汽车驾驶执照名单或其他总体上可以涵蓋社会各阶层的公共名单为基础制定。

“陪审员的死刑观、宗教观、受教育程度、种族认同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可能对最终判断产生影响。”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说,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上的一大特色,但却是一个褒贬不一、难以对其准确定位的制度,“无论我们如何要求陪审团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但在最终作出判断的那一刻,是无法忽略陪审员内心非理性的那一面的”。

徐文海认为,在“轻刑主义”成为“政治正确”的社会环境下,许多人会因自己的决定可能导致死刑这一结果而产生犹豫,当你成为能够决定陌生人生死的判官,即便对方十恶不赦,有多少人能下得了决定?

此前就不乏这样的先例。2008年,亚利桑那州法院在一起寻求判处死刑的谋杀案审判中,由于仅一名陪审员拒绝投票支持死刑,罪犯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

精心设计的“免死”辩护策略?

截至今年5月底,美国已有21个州废除死刑,其中包括章莹颖被害事发地伊利诺伊州。但美国司法部仍在2018年年初作出了对被告克里斯滕森寻求死刑判决的决定。据媒体披露,面对检方寻求死刑判决的态度,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免死”的辩护策略。

最初,被告辩护律师试图用精神疾病来进行辩护。根据美国法律,即使被告承认自己绑架并杀害了章莹颖,如果能证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被告就可以逃脱罪名,法官只能判其进入精神病医院。

在本案开庭前2个月,辩护律师突然宣布放弃以精神健康作为辩护理由。媒体分析认为,这或是因为检方掌握大量被告实施犯罪的证据,使精神问题的借口难以成立。

据媒体报道,从过去一个多月的庭审内容来看,辩护律师采取了一种非常罕见的策略——在第一阶段审判开始就承认其当事人有罪,从而将重点引到第二阶段量刑的审判。在量刑阶段,为免除被告死刑,辩护律师还提出了49项应轻判的因素,包括强调罪犯童年的病史、曾是“优秀助教”、酗酒母亲的影响、没有犯罪记录等,将嫌犯的童年经历、生活遭遇、精神状况等问题无限放大,以此引起陪审员的同情。

从最终结果来看,这样的辩护策略是有效的。据美国福克斯新闻报道,12名陪审员中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就该案“轻判因素”中,有2名陪审员认为,克里斯滕森在犯罪期间酗酒和服用抗抑郁药可能导致严重副作用;另有5人认为他没有人格魅力,不太可能招募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如今,庭审已经结束,章莹颖仍然没能“回家”。那么,法律上有没有强制措施能使克里斯滕森说出遗体下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在美国,被告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来让被告人交代。在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质朴法律观根深蒂固,大多数人可能都觉得应该判处死刑,但在美国这样的司法模式下却无法得出这样的判决,“在这种不公平存在的情况下,是不是能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获得一些弥补,可能是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羊城晚报》2019.7.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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