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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2019-09-11陈小丽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济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首先进行了理论分析,一是夫妻暴力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其中包括该权利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二是夫妻财产分割无法替代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定构成要件、夫妻人身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然后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完善夫妻身体权与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明晰婚内赔偿制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济;人身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11-01

作者简介:陈小丽(1995-),女,汉族,海南屯昌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夫妻暴力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

(一)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该权利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人的生命健康受不法行为威胁或侵害时,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残疾等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害人有权向义务人提起赔偿。这一权利与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较大相似性。

2.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

分析两种权利相同点和差异性发现,一般请求权拥有更为广泛的使用条件,而夫妻请求权适用范围则较小,只适用于家庭中夫妻小范围内,因此需要针对这一特性对该权利进行法律调整。

(二)夫妻财产分割无法替代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

1.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定构成要件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划分的过程,称为夫妻财产分割,当前主要有两种形式应用于夫妻财产分割,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分割。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已经签订了财产的分割协议,那么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如果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那么就由法院按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人身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第一,夫妻人身赔偿拥有与夫妻财产分割相同的分割主体。

第二,两者具有不同的客体,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而人身赔偿则需要夫妻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损害赔偿中,夫妻两者间的受害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施暴者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从客观出发,损害赔偿中赔偿人首先造成了对受偿者的实际侵害,对受偿者造成身体生命损害,这种侵害行为是切实存在的。

二、我国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剖析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

我国《婚姻法》只对离婚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是如果夫妻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夫妻双方发生暴力侵权时,尚不存在法律规定对该行为做出赔偿规定,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在应对这一类案件时没有切实法律规范可以参照。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间暴力侵权方面更多的是在程序法方面进行解释,而实体法中尚不存在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规范。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实体法体系,而不能依靠程序法来解决相关案件。

(二)救助措施不完善、实效性不强

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这说明国家已经对家庭暴力给予了足够重视,并且设立相关规定来对家庭暴力提供补助。但這一规定尚未良好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当家庭暴力发生时,救助人员一般会对受害者和施暴者进行问询,而不会尽职尽责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和解决,这样就很容易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受害者在向警方求助时经常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这样警方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支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机构需要向家庭暴力提供补助,但是其实践性仍有所不足,更多只停留在理论方面,这一规定尚未良好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三、完善我国夫妻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夫妻身体权与身份权的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对夫妻暴力侵权有所规定,但是该规定适用范围仍十分有限,只对离婚损害赔偿以及人身保护进行规定,虽然家庭暴力与两种制度有关,但是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完善夫妻人权方面立法,尤其是针对婚内侵权行为。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夫妻间现存的配偶权不应在发生人身权利侵犯时成为改变处罚的理由。

(二)明晰婚内赔偿制度

当发生夫妻暴力侵权时,一般存在对夫妻某一方人身权利的侵害,此时应该根据相关法规规范中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完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除了应对民事法律来应对婚内暴力侵权外,还应建立专门法律对婚内暴力侵权进行明确赔偿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依据法律明确赔偿制度,才能在具体案件发生时有法可依,才能协助相关机关和人员履行自身义务,才能利用民事法律切实解决婚内家庭暴力,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朱建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调整”的建议[J].江苏经济报,2017,11(B03).

[2]李洪祥.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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