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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19-09-11骆成勇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常见问题

摘 要:在医疗纠纷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医病理鉴定工作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其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基于法医病理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法医尸检工作者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但鉴定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质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就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法医病理鉴定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病理鉴定;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43-02

作者简介:骆成勇(1987-),男,汉族,广东深圳人,硕士在读,任职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改进以及医疗器械的更新,都给临床医疗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医疗纠纷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话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死亡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也明显高于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鉴于此,确保医疗纠纷案件的合理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法医病理鉴定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医病理鉴定的重要性

在涉及病患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查明病患死亡的确切原因,明确医院方与患者方各自的责任,是整个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实践活动中,法医病理鉴定是案件审理中较为重要的鉴定过程,法医尸检工作者通过法医病理鉴定方法,对医疗事故中的尸体进行检验,直接、快速地查明病患死亡的真正原因,能够为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案件的审理提供最为有力的科学证据。因此,加强法医病理鉴定工作,对涉及病患死亡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以及案件的审理皆有重要意义。与一般的医学鉴定相比,法医病理鉴定在程序化、针对性、严格化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能够较好的满足医疗纠纷鉴定的实际需要,因而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活动中,法医病理鉴定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从司法鉴定的角度出发分析,法医病理鉴定也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根据《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其中2606家主要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在从事“四大类”鉴定的机构中,法医临床鉴定占比为75.17%,而法医病理鉴定则占27.67%。在鉴定人员组成方面,本科以上学历占比78.39%,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员占比为23.44%。而在鉴定事项方面,法医类鉴定占比超过八成(见表1)。上述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医病理鉴定在司法鉴定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活动中的重要性。

二、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病历资料不重视

在法医病理鉴定活动中,法医尸检人员对死亡病患生前的病历资料不予重视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根据既往法医病理鉴定经验与相关鉴定程序提出的具体要求,病患生前的病历资料是较为重要的鉴定材料,能够为整个法医病理鉴定过程提供可靠的,同时也是必要的信息支撑。但实践阶段,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尸检人员可能出现过于信任法医病理鉴定方法,不承认尸体解剖在病患死因诊断上的局限性等现象。从法医病理鉴定的准确性、完整性角度考虑,缺少病历资料提供的支撑性作用,整个鉴定过程是不完整的,而鉴定结果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以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的实际错误案例为例,在对病患尸体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原本通过病历资料就可获得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者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等死亡病因,很可能出现在最终的法医病理学报告中只字未提的情况。此类病理鉴定错误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分析其产生原因,尸检人员对病历资料不够重视,是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鉴于此,在后续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中,相关的法医尸检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病历资料对患者病因分析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细节问题的分析上,病历资料甚至可能提供现有尸检方法不能获取的重要信息。

(二)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中的人为现象

归根结底,法医病理鉴定工作是需要法医尸检人员来完成的,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如尸检人员对鉴别分析方法理解不够透彻,尸检操作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等)。以胸外心脏按压的鉴定为例,胸外心脏按压可引起尸体肺动脉内部血栓的移位或者导致血栓栓塞被压碎,此种情况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死后的凝血块。鉴于此类误诊问题的发生可能直接左右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方向,法医病理鉴定工作应当结合临床病历资料与尸检报告等信息,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而在人为现象方面,尸体所处的环境,以及动物咬食尸体,都给尸检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尸检工作中应当加以重视。此外,在尸检操作中,尸检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检验程序,或者尸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也是较为常见的人为现象,可直接影响到病理鉴定的结果。

(三)病理标本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中,病理标本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以《法制日报》报道的某起案例为例:某鉴定中心根据自行拟定的《解剖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法医病理鉴定结束后,留取了死亡病患的内部器官;之后,死者家属要求鉴定中心返还死者的内部器官,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认定结果,以鉴定中心侵犯他人所有权为由,判令鉴定中心给予相应的赔偿。此类案例的发生,给法医病理鉴定工作敲响了警钟,而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业内的工作人员反思。此外,传统尸检模式下,相关法律手续也面临较大的挑战。根据尸体检验的相关规定,鉴定中心应当在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后,严格按照尸体检验的相关程序进行尸体解剖。就现有的针对病理标本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来看,针对民事案件,仅就尸检工作需要签署的相关手续以及需要获取患者家属的同意等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如何获取患者的病理标本以及离体组织的大小等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有鉴于此,如何规范病理标本的获取以及运送等环节,确保病理標本满足尸检工作的需要,以及如何避免与病理标本相关的纠纷的发生,应当是相关研究者与一线尸检人员需要审视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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