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法律规制
2019-09-10韦彬宇
韦彬宇
摘要: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行业管理中的规制一词日益被提及。关于规制这一词的意义与传统中我们所说的监管意义大致相同,不过它并不同于管制。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力行业中规制与管制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为了促进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实现电力行业改革的目标,我们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规制的保障,然后分析当前的国有电力企业中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电力企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3-0036-02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不仅体现在我们的日常中需要法律,我国的国有企业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制。随着目前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力,所以说,电力企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失。电力企业在运行时,需要涉及很多道工序,这些工序都是互相独立而存在的,才能够在正确的地方发挥出其作用。为了能够将电力企业的整体效益提高,就必须要使这些环节能够相互联系,也就是法律的规制。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将企业形成一种约束的必要条件,才能使得企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
1国有企业中关于规制问题的提出
1.1规制与管制的关系
规制与管制都属于政府产业治理的相关措施和方法,但与管制相比,规制强调的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规制强调的是政府规制体系,也就是政府职能不仅体现在被规制企业的管理上,最为重要的也是体现在对于治理企业中的监管上。对相关规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可以使规制机构从更高的角度和层次进行监管。其次,进行监管的规制机构的地位要求独立。只有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没有利益关系,才能保证规制政策的制定和规制实施的公平性。第三,在监管手段方面,规制则更侧重于间接控制,也就是把企业对价格、投资、收入、市场准入和竞争的控制来作为主要的控制特点。
1.2国有电力企业的规制和管制问题
对于我国电力企业的规制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点解决:(1)必须要建立出一个能够独立执行规制的, 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性质的规制机构,从而能够对国有电力企业行使一定的职能管理。(2)规制机构的监管职能,特别是监管政策的制定、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电力市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出现违规的情况,必须要给予合理充分的行政处分,从而使当前国有电力企业在竞争中能够更加公正公平。(3)规制的内容特别包括:提出合理的市场交易机制和科学的贸易规则;规范市场准入;提出适当的价格机制;规范无价格行为,如规范服务质量、服务多样性和普遍性、产品安全和企业外部性;税收和交叉补贴监管;对电力企业进行规制时还需要考虑投资决策方面的审查以及信息网络发展中的规制等等。(4)监管的目的应该是:确保当前行业中的竞争是公平的,确保当前企业在电力的运营中是安全的;能够更加有效便捷的利用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满足国有电力企业盈利和其他行为的需要;保证监管的稳定性和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2当前我国电力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自从世界进入用电时代以来,电的发展就十分的迅速。随着电力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都开始加大对电力行业中的监管。不过,随着近些年来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改变。特别是人们对电的依赖十分强大,所以各国在对于电力监管上设置合理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意识日益加深,纷纷都开始在国内电力行业的发展中融合科学发展和符合本国国情的理念,制定出完善的电力监管制度。比如在美国实施的低度监管制度;英国为其电力市场开发的轻型中度监管系统,以及支持法国电力市场发展的高级监管系统等等。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能源电力产业不断的向前发展,我国也开始针对于国有的电力企业而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如制定了《电力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最开始的时候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市场的日益复杂,最初制定的电力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电力企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上也具有滞后性,主要体现为法律的更新无法跟上现实的需要,即现有的国有电力企业管理法律制度无法满足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现实需要。
比如《电力法》第六条中,提到了对电力的监管,但相对来说,还是不够规范和细致,始终存在一些重大问题:一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立法者必须以当时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对未来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就是说,必须要满足当时提出的立法条件,也需要该法律能够为未来的修改打下基础。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使得电力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从现实情况来看,制度就显得过于的保守,在履行制度的过程中就无法满足当前不断发展的电力企业要求;而从未来前瞻性来看,又过于未知,不能适用于目前的情况,虽然《电力法》第六条规定,监管问题必须以目前的形式存在,但它是指主要监管机构,但由于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起不到作用;二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法律要求,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履行国家对电力领域的监管义务。但是,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即电力部,已经被撤销,不再履行电力领域的监管义务,使得该条款毫无作用。
3国有企业中电力管理的法律规制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一般来说,要建设一个完善的电力监管法律规制,就必须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是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第二是当前电力行业中的发展情况。只有根据这些情况来执行,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而且,当前关于电力监管的法律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大范围内的进行电力市场管理的调节提供一个科学的依据。所以说,当前制定的电力监管法律规制必须是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市场需求以及符合相关的科学发展理论的。也就是说,该法律规制需要充分考虑电力企业作为人民事业的价值和重要性。电力监管法律规制的时代特性能够在发展自身电力企业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提升[3]。根据我国当前电力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实践经验来看,再结合着目前电力企业发展现状与规制问题来进行仔细分析,当前我国对于电力企业的监管法律规制的完善可以按以下几点进行解决:
(1)作为基础产业,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法规。在实施当前国有电力企业市场化进程中,我国需要加强对电力事业的监管,以确保电力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要加强立法工作,立法在电力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根本解决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稳定性问题,形成对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3)加强电力事业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在对于电力企业中的监管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与电力市场改革缓慢有许多共同点。只有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才能完善电力监管体制。
(4)注重监管程序设计,构建监管流程是建设现代监管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管部门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提出完善的监督程序是提高监督实效的有效方法。
4结语
就当前来看,对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发现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为了能够使当前的电力企业能够持續发展,就必须要对当前的相关管理法律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提升国有电力企业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实际价值,助力国有电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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