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参与原生家庭养老的制约因素与社会工作介入空间分析
2019-09-10杜贞仪王萌泽
杜贞仪 王萌泽
摘要:女儿参与养老,是新时代背景下的切實需求。然而,长期以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女儿的赡养意愿、女性的经济非独立性以及从夫居的婚居制度等都在阻碍女儿养老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因素,提出利用社会工作方法推进女儿养老的举措。
关键词:原生家庭;养老;社会介入
在我国传统社会,“儿子养老”是大部分家庭的主要养老形式。虽然近年来出嫁女赡养亲生父母的事例日益增多,儿子与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性别差异在缩小,但双方在原生家庭中扮演角色不对等、履行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在一定时间内仍将持续。在社会快速发展变革、养老问题日趋凸显的背景下,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的社会工作专业通过贡献自身力量以弥合家庭中男性与女性角色与义务的差距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女儿参与养老的现实需求
面对我国社会的深度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代际分离等不可回避的现实,促进女儿养老已经不单单是伦理情感的需要,更是新时代背景下的切实需求。
(一)严峻的养老形式
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全国13.71亿人中, 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 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上升至8.87%[1],偏高的老龄人口占比为我国养老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家庭结构出现变动,纯女户家庭与少子化家庭增加,于是以往分散于家庭中多名成年男性的养老负担向成年女性转移。
(二)传统的儿子养老功能的弱化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不正之风逐渐蔓延,我国过去以儒家孝道为基础的养老文化根基被动摇。部分男性赡养人不再持有“赡养自家父母是个人的义务和本分”的观念,表现出弃养、虐待老人等恶劣行为。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许多青年男性背井离乡外出打拼,难以为老人提供更多的照料与陪伴,此时则需要女儿及时“补位”。
二、制约因素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文规定:“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2],按照此逻辑,家庭中的儿子与女儿应当履行相同的赡养义务。
(一)主观因素
1.“养儿防老”观念的延续
《说文解字》中说:“孝”字是由“老”字和“子”字组合而成的一个会意字,解释父母和儿子的承继关系,反映出从古时起我国社会就由儿子作为家庭养老的实践主体[3]。而许多家庭延续着“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人们普遍认为“女儿出嫁后父母不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老人年长后的照养义务由儿子承担”是天经地义的事,女儿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也成为了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正式契约。
2.女儿赡养意愿。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些父母习惯性地将儿子与女儿区别对待:给予女儿的照顾与疼爱明显少于儿子并认为此举在情理之中,家庭财产的继承权由儿子独自享有,部分经济紧张的家庭为支持儿子发展强制剥夺女儿的受教育权。由于女性获得的来自原生家庭的物质与情感支持有限,若要求其承担与家庭中兄弟对等的赡养义务,其难免会感到内心的不平衡。
(二)客观因素
1.经济不自由导致的女儿养老的被动性
在一定数量的家庭中,女性遵循“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原则,承担着相夫教子、洗衣做饭等任务,而这些局限于私家生活领域的工作是没有酬劳的,所以女性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由其配偶扮演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要承担照顾自家父母的任务,难免需要一定的物质投入,而女性在家庭收入支配上的被动性使得她们的履职受制于夫家。通俗地讲,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一些女性在承担原生家庭父母的养老问题上缺乏一定的底气。
2.从夫居制导致的养老阻碍
在一些地区,家庭以成年男性为核心而建立,即结婚后女性离开娘家,到男性配偶所居住的环境中生活。从夫居制使得女儿与父母的居住空间产生一定的距离,故而女儿履行赡养责任时采取间隔式、探亲式的居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老人享受到的女儿的照顾有限。
三、推动女儿参与养老的社会工作介入空间
我国《婚姻法》将赡养原生家庭的父母界定为女儿的法定责任。加之女儿与父母之间天然的血脉联系,推动女儿参与原生家庭的父母的养老,是可行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结合女儿参与养老的制约因素对症下药,通过自身努力使得女儿由原本的非正式养老责任承担者向正式承担赡养义务的角色转变。
(一)培育新型养老文化
要切实推进女性赡养行为的转变,应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观念。应加强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及身边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转变当前“财不传女、女不养亲”的互动模式,形成“父母给予女儿充分的关爱与支持,女儿积极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良性循环。社会工作者应成为宣传活动的践行者,积极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手段使女性认识到自身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二)成立技能培训小组,链接就业资源
帮助女性获得经济来源将增强女性的家庭话语权,使部分囿于经济不自主的女性得以“理直气壮”地孝敬父母。社会工作者可将有需求的女性组织在一起,以学习小组的方式对其进行实用性的技能培训,针对女性需要承担家庭各类家务因而要求工作的时间、地点灵活的特点,培训内容可选择刺绣、编织等。在组员学成过后,社会工作需对接有收购相应手工制品的公司,为组员的产品提供销路,帮助其获得收入。
(三)倡导变革社会政策、寻求村委会的支持
社会工作者应结合所接触到的囿于现实条件赡养父母有一定困难的女性的现实诉求,倡导国家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减少女儿参与养老的障碍。例如,针对与父母距离远、赡养不便的问题,倡导国家为女性设立探亲休假期。村委会与居委会是建设基层服务事业的核心,要积极推动女性参与养老,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寻求村干部的支持与配合。首先,社会工作者应建议村委会、居委会制订基层优惠政策以减少女性履行赡养责任的种种不便,如为践行“男到女家”的新型婚居方式的家庭提供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待。同时可结合百姓诉求及服务经验,为社区资源的整合建言献策。例如建立基层照顾帮扶中心,将女儿有赡养意愿却无法做到实时陪护的家庭的父母召集其中,以各家女儿轮流照养的互助式养老的方式使老人得到照顾。
参考文献:
[1]于勇, 陶立坚, 杨土保. 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J].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3, 33(1):226-228.
[2]李琪琳.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J].法制博览,2015,(5):182-183.
[3]张晖. 居家养老服务输送机制研究[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