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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自动投标”产品设计台规性探索

2019-09-10杨洁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26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投标网贷

摘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延展深化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近五年增速发展,以普惠金融为核心的P2P网络借贷业务具备广泛的用户基础,真正将金融与实体经济切实有效的连接。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连续5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规范”“健康”“去风险”作为核心关键词,意味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面临最严格的监管和变革。本文旨在讨论监管要求下,如何平衡“快理财”与“低风险”共同需求的“自动投标”产品设计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监管合规:自动投标

自“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登上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大方向。2015年,“新业态”的快速成长也得到了充分肯定。自2016年起,随着迸发式的业务增长,“风险”也悄然而来,至2018年,政府提出“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订立了“严监管…‘重规范”的发展基调。

一、P2P网贷的监管历程

2015年7月,人行会同工信部、公安部、银、证、保监会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行业基本法,首次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性质及信息服务本质,监管主体为银监会,有效遏制行业野蛮增长,填补监管空白。

随着监管政策逐步趋严,2016年4月,专项整治拉开帷幕,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有序发展。此后,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系列监管办法陆续出台,从《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全面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准许及红线规避的相关要求,到《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2016年10月)和《自律管理规范》(2016年10月)关于中介机构对用户、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需完整公开信息披露出明确要求,以及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年2月)和《资金存管系统/业务规范》(2017年9月)均对机构具体接入商业银行资金存管业务细节进行了规范,从本质上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并由专项整治办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为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提供资质规范。紧随其后的《借贷合同要素规范》(2017年9月)为网贷机构线上借贷业务的实质合同依据建立法律保障途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辅相成,督促机构对接信息披露公共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遵守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杜绝并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针对防范风险、规范整顿行业乱象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之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深入的整改,合规备案工作逐步进入安排部署阶段。自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2016年11月)后,各项风险整治和业务合规工作均如火如荼地展开。2017年6月,人行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风险清理整治工作的各项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同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出台具体实施依据。2017年12月,工作组再次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按照时间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的推进过程,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规定2018年6月全部备案完成的时间要求。2018年8月,工作组发布《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及《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正式进入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阶段。

二、P2P网贷“自动投标”监管要求

银监会、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P2P网贷机构的定位,信息中介仅可开展为借貸双方提供、发布信息的“桥梁”业务。网贷机构中的“自动投标”功能即为用户提供便捷资金出借的投标工具。鉴于“中介机构”的定位,监管部门对此项业务开展多维度的监管。

(一)严令不得归集出借人资金,设立资金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均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是否存在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的行为,取决于用户资金是进入平台自身账户后匹配项目还是直接进入借款人资金账户。

从监管角度出发,不归集资金的要求必须配套以银行资金存管的规定进行实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是杜绝资金池模式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为机构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借此来保障出借人账户资金的出账必须是遵从正确的投标指令而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与平台自有账户没有任何交叉。

(二)出借人应充分认知并自行决策投资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这就要求,出借人必须在投资之前充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并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时,在出借人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也对充分了解信息基础上的自主投资应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做出了规定。

这就要求网贷机构首先要充分发挥信息中介的职能,对项目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并“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风险评估、未到期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为出借资金的流通去向提供清晰的认知渠道。需站在专业的角度,通过对出借人的基本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以及承受能力的信息收集,引导投资人对自身投资偏好做出认知,理性投资。应保障出借人充分的决策权,“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三)留存用户日志、交易记录及相关数据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也针对保管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做出双保险。

所有相关数据资料的保留,一是为了留存借贷相关用户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轨迹,做到用户操作、资金的有迹可循。二是为了留存借贷行为的法律链条,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P2P网贷平台“自动投标”产品设计要点

基于上述监管要求,网贷平台为了满足目前出台的监管要求,在设计“自动投标”产品时,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充分”原则。

(一)网贷平台需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网贷平台应自觉遵守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协会关于网贷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及规范,按照真实、及时、全面的原则进行标的及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到不隐、不瞒、不缺的“三不要求”,为出借人充分知情打好基础。

(二)满足出借人的充分知情权,并自行决策投资行为

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用户的风险教育工作,告知出借人不仅仅追求较高的收益率,促进出借人充分认知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做出合理决策。并结合信息披露情况,从两个方面同时人手,形成“推”与“拉”共同作用的合力,确保出借人谨慎投资。

(三)设计“自动化”产品,充分满足出借人投资需求

在实施“自动投标”产品时,应充分调研出借人关于自动类产品的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投资要求,从功能上做好针对满足出借人自身需求设置的引导。并需保障充足的试用期,以此多渠道、多层次收集用户反馈,实现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用户要求的功能。

(四)充分利用银行资金存管功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触碰用户资金

严格遵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与银行系统进行全面对接,借助银行资金存管功能,以指令的方式实现资金在出借人和借款人账户中的直接流转,严格划分网络借贷平台与用户账户之间的界限,坚决杜绝任何触碰用户資金的行为。

P2P网贷平台中的自动投标工具是为用户提供较大便利的增值功能,故它存在的前提必须是完全满足相关监管部门与行业自律协会的合规规范,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设计模式与原则。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该功能将不断改进与完善,用以更大限度的满足用户需求。

参考文献:

[1]盖静.多重监管下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风险防控[J].征信,2017(8).

[2]梅臻.P2P网贷“自动投标”工具的法律问题探析[J].大众理财,2015( 8).

[3]袁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研究——以P2P网贷“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为中心[J].东方法学,2018(4).

[4]国务院办公厅发[2016) 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A].国务院办公厅,2016-10-13.

[5]银监办发[20171113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A].银监办发,2017- 2- 28.

[6]银监办发[2017] 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A].银监办发.2017-2-24.

作者简介:

杨洁,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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