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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9-10郑可心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

郑可心

摘要:电子商务法律是针对于目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继而出现的电子网络为基础进行的全球性商务贸易,而相应提供这种贸易的各平台的发展,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在快速構建中,与之相应的应该是法律也随之快速建设,以应对该种情况,但实际上目前的法律监管力度极度缺乏,许多安全隐患在其中比比皆是,尤其是在进行第三方支付以及电子签名问题时,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因此研究法律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要针对于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法律完善

引言:

作为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目前已经成为了青年人主要的购物渠道,而在未来这种快速购物模式还会继续发展并扩大,出现更多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物品,这里就意味着法律要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行更新,然而就实际而言,不能要求法律去约束互联网和购物体系的发展,然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其更新速度较慢,那么如何对法律方面进行完善,以保证法律的快速适应当前环境,来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

一、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及法律特点

就电子商务本身来说,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交易,在买卖双方只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完成目前的销售和购买,这是一种新型而目前已经较为常见的商业运营模式,然而就实际情况来说,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也就是在电子商务运营的过程中,跨国界进行,22005年我国首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详细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的重要法律基础,然而就国际电子商务来说,除了电子商务本身的商务流程电子信息化、消息的实时性之外,还有着开放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流程电子化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也就是说不管是资金的交易还是电子合同和保险,也都是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的。而在信息方面,无论是用书信息还是其他方面的交易信息,都是双方共享,且具有实效性的,而国际电子商务还有无地域和开放性,可以从网络上无视地域国界寻找所需要的物品,这满足了消费者和销售者双方的共同需求[1]。

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探究

(一)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就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来说,在2016年,随着全球互联网用户接近总人数的一半,我国也出现了8亿左右的网民,进而可见未来必然是全民互联网时代,因此支付方式和消费方式都已经转为网络进行,而较为著名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我国主要是淘宝、支付宝等等,在美国则有亚马逊、易趣,而目前也有消费者通过海淘进行购物,与外国商户与互联网进行沟通订货。

(二)国际电子商务各国针对性立法

就国际社会来说,联合国贸易法的设定,在较早的情况下就已经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问题,这也是目前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范本,而之后的诸多拓展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此外美国也是较早建立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并且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相应的欧盟和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也值得学习借鉴,前者是对欧盟成员进行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尤其是针对于电子签名的认证,设定了效力机制2]。

(三)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的独立电子商务法典并没有颁布,仅仅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贸易进行了承认,而相应的在2004年,也对电子签名法进行了通过,这也就意味着,在面临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时,也要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其贸易发展,尤其是要参考国际惯例与国际进行接轨,而相应的电子签名法在相关问题上仍然有所欠缺,应该出台相应的解释和配套法规,以帮助该法律更好的实行并健全我国电子商务贸易。

三、国际电子商务所需要进行建设的相关法律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是通过像支付宝这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用度,并且是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其作用是对消费者和卖家提供的一个购物支付平台,而由于虚拟网络的缘故,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服务,以规避隐私,而无信用保障的情况下帮助买卖双方进行匿名隐蔽性交易,然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以防止信息被窃取,而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转移银行存款资金,而美国已经将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中介机构,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借鉴和参考,也应该立法明确第三方致富在我国的意义,使得在国际贸易进行时,能够顺利接轨,此外也要注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护,以防止由于过量的资金调动而导致管理性出现问题。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早已明确了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这一法律监管要求,然而就上述所说,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比如所提及的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定位和界定[3]。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电子签名类似于合同确认,而是通过数字化和电子化进行的合同代替方式,因此该种方式也可以被称为印章,一般认为,电子签名主要是图像、口令和生物技术三种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这三种技术,对于签名人进行辨别,而相应的,其风险性较高,并不一定能反映签字人的认可,我国已经出台电子签名法,也就认可在签名后承认内容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而同样呢,其认证服务也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的,然而第三方认证平台的可信程度无法进行确定,这一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中早有规定,并且要确认第三方认证平台的条件具备。

(三)刷脸支付的争议问题

刷脸支付也是目前新兴的支付方式,同样也是进一步方便人们购物而出现的,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部分APP恶意收集人们脸部信息,因此对该方面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这就意味着国家也要对该方面进行认识并出台相关法律,不但要保护居民的肖像权,还要对刷揽支付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认可和界定,而实际情况也要随着其未来的发展进行[4]。

四、结束语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相应的国际电子商务法,然而在其他法律或相关法律中也有所规定,但针对于目前电子贸易,逐渐国际化的进行,没有合理的法律体系,将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运营,因此就对比欧美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定,我国也应该进行借鉴,并建立行之有效而完善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从最大程度上帮助电子商务在国际方面的发展,而就实际来看,这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及早着手进行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爽,孙鹏.《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2):49-50.

[2]张强.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及其应对[J].铜陵学院学报,2019,18(01):74-79.

[3]王美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19(01):42-43.

[4]魏瑞晓.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29):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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