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研究
2019-09-10赵盼盼张艳伟毕莺歌
赵盼盼 张艳伟 毕莺歌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构建家事审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家事调解制度作为家事审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建立与健全成为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问题。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也为家事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从家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对家事调解制度进行研究,结合家事审判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家事调解制度的改革,尝试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给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家事审判改革,家事调解制度,家事纠纷
一、家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家事调解的概念
家事调解制度是指针对家事纠纷所做的调解,家事纠纷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纷争,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家事调解主要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包括法院、法院以外的机构或组织,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纷争进行了解和评估之后,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缓解矛盾、化解家庭争端,达成调解协议,以此定纷止争。其中,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由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参加并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为家事诉讼调解,即狭义的家事调解。
家事调解的特点
1、更具职权主义色彩
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家事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妥善的解決,往往会带来人口、社会保障、未成年人和老人利益保护、青少年犯罪等涉及面广的诸多社会公益问题。”
2、强调当事人本人参与
如前所述,家事纠纷涉及身份与情感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调解,才能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求包括情感需求。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不论是选择“面对面”调解还是“背对背”调解,若调解人员面对的不是当事人本人,则很难倾听到当事人真正的心声,无法实现有效的沟通,也就无法达到离婚案件调解的目的。
二、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家事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独立的、全面的专门性立法。
(二)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司法现状
由于家事调解程序未单独立法,因此立法中缺少对家事调解制度的范围、机构、程序的具体规定。我国实务中的家事调解程序、家事调解组织和家事调解人员未形成专业化体系,家事调解与其他民事调解使用的程序相同,无法对家事案件进行针对性调解。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基层法院的有关司法人员不能有的放矢地避免在处理家事调解过程中的茫然无措,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为了省时省力而不充分利用调解室等配套设施,导致家事纠纷中调解制度所能达到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事调解的强制性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家事案件法院调解实践中,由于调解的强制性不足,调解与诉讼混同在一个程序空间之中,导致“调审合一”的现象,混合下的产物是“实体与程序约束双重软化”。 一方面,调解本身就是一种灵活的、非程序化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因此,调解软化了程序法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相比较而言,衡量判决实体合法性的标准是清晰和确定的,而调解的实体合法性则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和流动性。”因此,调解同时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会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
(二)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存在问题
1、调解的时间存在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随时启动调解,以离婚案件为例,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调解往往会在开庭审理之前进行,庭前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直接开庭审理。在开庭的最后陈述之后,审判员会再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就不再调解,转而判决。因此可以说,调解和诉讼在程序上的转换不经过其他程序,是直接融合的,而没有分离开来,导致调解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调解的模式存在问题
实践中,往往是参与法院调解的相关司法人员同时又参与审判,即同一审判员主持了调解和审理两个过程。这种“调审不分”的模式,使相关司法人员实际上充当了两种角色,在调解过程中很容易就会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可能直接影响到最终审判的结果,不利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3、调解的方式存在问题
基于部分法院调解成功的经验,归纳为面对面和背靠背两种调解方法,在调解时是需要综合运用,两者又有各自适合调解的特点。背靠背多用于调解的前期,安抚、照顾一方当事人的情绪、了解案件事实、降低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预期。面对面更适宜用于调解的后期,当事人都认同一定的基本事实,彼此意见差距不大的时候。实践中部分法院采取的庭前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形下进行的,此时当事人情绪冲突的情况往往比较严重,直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会导致调解难度大。
(三)家事调解人员缺乏专业训练,机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司法人员一般是法律方面的专业性人才,但是往往缺乏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有的缺乏丰富的调解经验。缺乏综合知识背景,会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家事纠纷时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无法圆润灵活地处理离婚问题;而没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隐藏的真实诉求和真实矛盾,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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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盼盼,出生年月1998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张艳伟,出生年月2000年5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古泉北路21号
毕莺歌,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槲林前村苍龙街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