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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主体完善的相关建议

2019-09-10赵盼盼毕莺歌张艳伟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祖孙隔代祖父母

赵盼盼 毕莺歌 张艳伟

摘要: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制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体范围太过狭窄了。考虑到探望权的设立初衷,保障子女利益,应当将子女也扩充至主体范围之内。近年来,老人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呼声也随之愈来愈强烈。隔代老人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我认为,不能一而论,既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滥用,应设定适当的条件,有所限制。

一、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的缺陷。

所谓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上升到法律上的层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 排除了非婚生关系中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将“父母”的限定为存在合法的婚姻但已离婚的父母, 这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排除在探望权的主体之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血缘而产生, 是任何人都无法斩断的, 并不会随着父母婚姻的解除而消失。限制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忽略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与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2. 剥夺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我国探望权仅赋予父母, 完全未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这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习俗不符。我国传统家族观念重, 祖孙关系亲, 剥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阻断祖孙之间的交流渠道, 对于祖孙的感情是一种伤害,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3. 未成年子女沦为探望权制度的客体。

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探望权制度的核心价值, 如果子女只是探望权制度的客体, 只能被动地成为探望对象, 而不考虑其主观意愿, 则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无从落实。事实上,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 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未成年子女一样应有要求探望父母或拒绝父母探望的权利。

二、隔代探望相关案例

(一)据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最早审理隔代探望权争议的案件是江西省南丰县法院。1996年6月彭某与艾某结婚, 但儿子出生后二人感情变淡,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二人经法院调解同意离婚, 儿子由母亲彭某抚养。

(二)2012年6月,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与女孩倪某结婚。婚后半年, 小徐却意外身亡。两位老人对独子的离世无法释怀, 并与儿媳倪某产生隔阂。但不久后, 徐某、李某发现儿媳怀孕, 老人遂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辈身上, 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 徐某、李某夫妇给了儿媳4万元营养费。

(三)张某某系张某夫妇的儿子, 其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后张某夫妇与儿媳王某约定, 孙子由王某抚养, 张某夫妇每季度探望一次。后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夫妇向法院起诉。

三、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

(一)将子女列为探望权主体

探望权制度本身即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本原则, 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却视未成年子女为客体, 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因此, 应转变思路, 赋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主体地位。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因此可以赋予其要求父母探望或探望父母的权利, 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二)重新界定父母的内涵

亲子关系是依血缘关系而产生的, 并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有所区别, 探望权主体不应限制在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 需要重新界定父母的内涵。一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无论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但亲子关系依然存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享有探望权, 此处没有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等。二是养父母。

(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条件的探望权。

祖孙关系亦是家庭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维系祖孙亲情, 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明确建立了探望权的相关体系, 并且以“儿童优先”为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的运行中, 探望权制度相对简单, 且“儿童优先原则”也沒有真正将儿童的权益放在最首要的地位, 未成年子女依然处于探望权客体的位置, 探望权主体的范围也相对狭窄。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伦理, 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 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丧失。由此,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离婚的法律效果必然会牵带探望问题。在探望的主体上,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父母一方自然处于法定地位, 但是对于父母之外的其他亲情关系主体, 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 法律则无规定。

参考文献:

1、庄绪龙.“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础、权利属性与类型区分[J].法律适用.2017(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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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景春兰、殷昭仙. 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 [J].法学杂志.2011(08)

4、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J]. 杨美玲.  法制博览. 2017(13)

5、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J]. 张娜,申洪钟.  福建法学. 2018(02)

6、应明确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兼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J]. 赵敏,余荣红.  前沿. 2005(05)

7、论扩大“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J]. 谢如盼.  法制博览. 2017(14)

8、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 贾少鹏.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9、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J]. 浦纯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06)

10、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吴卫义, 2012

11、探望权的理论反思与规则重构——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探望权的立法完善[J]. 瞿灵敏.  江汉论坛. 2018(09)

12、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 李丹.  法制博览. 2018(24)

13、祖父母隔代探望权应予适度保护[N]. 邱江.  人民法院报. 2017-11-15 (007)

14、隔代探望权应否得到法律保护[N]. 俞海虹.  江苏经济报. 2008-11-19 (B03)

15、隔代探望权应适当限制并兼顾[N]. 付建国.  人民法院报. 2018-10-15 (006)

作者简介:

赵盼盼,出生年月1998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毕莺歌,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槲林前村苍龙街399号

张艳伟,出生年月2000年5月,性别女,汉族,籍贯 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古泉北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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