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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应归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2019-09-10李欣宇毕少玮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欺诈婚姻

李欣宇 毕少玮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 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來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胁迫,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那民事欺诈是否可以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欺诈、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一、我国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撒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

第一,可撤销民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第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需要诉讼。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第三,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民事行为自实施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直接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撒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欺诈婚姻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一)概念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二)判断标准

1.重婚的欺诈:一方当事人为已婚状态,未达到与另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谎称自己未婚,并提供未婚的虚假证明,从而使对方或登记结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2.存在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期诈:一方当事人在明知另一方当事人与自己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而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从而使对方或登记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3.存在着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欺诈:一方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还没治愈之前,故意隐瞒真相,是对方或登记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4.没达到法定婚龄的欺诈。一方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或登记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三)欺诈婚姻的种类。

欺诈婚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欺诈行为主体来分类,可分为一方单独实施的欺诈婚姻、双方共同实施的欺诈婚姻和第三方实施的欺诈婚姻。

2;按欺诈方的欺诈目的来分类,可分为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欺诈婚姻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

3.按其所侵害的对象来分类,可分为损害社会公益的欺诈婚姻和侵害私益的欺诈婚姻。

三、欺诈作为婚姻中可撤销婚姻事由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一方面,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 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具有统帅和指导作用的总的指导思想。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都是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现实依据

举例来说,吴秀为达骗取他人钱财之目的,持本人照片和冒用胡珍的户籍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与张平相识后谈婚论嫁,骗取张平钱财。2010年8月30日,第三人吴秀持该临时身份证、胡珍的户口薄、结婚登记声明书与张平在吉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双方提供的上述登记申请材料,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准予结婚登记的规定,为张平与吴秀颁发了名为张平与胡珍的结婚证书。同年11月3日,吴秀以回娘家为由摆脱原告后下落不明。

因此,欺诈行为作为可撤销的婚姻的事由是比较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陶毅.《婚姻家庭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12.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06.

[3]朱岩琴.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N].法治快报,2006年9月2日第5版

[4]孙胜好.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范畴[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7月17日第A16版.

[5]谌洪果.法律能做什么一-有关婚姻与性的法理思考[J ] . 法律科学.1999(4).

[6]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J].法学家2001(2)..

[7]何卿源.论欺诈婚姻[J].Times finance,2006(10)

[8]张淳.《第三人欺诈与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来自比较法角度的观察与评析》,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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