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涵与完善策略研究
2019-09-10何非
何非
摘要:现阶段,国家经济体系的高速发展中,使经济体系下企业之间竞争力逐渐增大,同时在互联网信息的发展下,也为企业之间带来新的合作契机,为保证体制的稳态发展,信用原则彰显出主体地位,可对经济市场的运行体系提供保障。文章对信用原则的内涵意义进行论述,指出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现状,并对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经济市场
引言
我国经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在民商法的管控作用下,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国内经济形势可与国际发展行情相符合。信用原则作为道德文化与法律条例的结合体,可对经济市场进行监督,因此需对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进行优化调整,赋予其法律意义,保证社会经济的规范性发展。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意义
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准,其要求公民在行使自身的行为权利时,应保证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构建和谐型社会体系。信用原则是人际交流、企业贸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制度之一,其也是道德文化的一种体现,信用原则的制定,可为立法机构提供法律制定基准,在文化角度、社会角度、产业角度的共同作用下,彰显出信用原则的价值。
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可体现为条款、功能、利益等。首先,在条款层面,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在进行法律决策时,主执法人可通过信用原则实行裁量权,以基本人权为主,对社会行为实施相对应的法律举措。其次,在功能层面,信用原则可将道德文化、法律条例等进行融合,在针对社会行为进行判定时,可依托于道德与法律进行基准核定,使判决依据具有人性化与弹性化。最后,在利益层面,信用原则可展现公民内心的活动状态,在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下,使社会活动具有同化性,在处理社会行为时,可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环境进行平衡。
二、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现状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实体地位落后
民商法作为现阶段我国基础的法律,在民法与商法的融合下,可对基层人民与企业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信用原则涉及范围较广,在物权法、民商法、债权法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地位比较落后,在实行相应的政策手段时,未能通过法律措施将信用原则进行体现,甚至出现部分条例与信用原则背道而驰的现象,此种矛盾点的形成将对民商法施行造成影响。
(二)信用原则的定位模糊
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形态意识,其体现出公民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认知率等,其原则的建立一般以反向举例为主,且针对诚实守信问题未能进行基层划分,使原则的执行力度存在盲区。现阶段,在各国法律建设中,信用原则多以意识形态存在于法律法规中,其受到道德文化的影响,致使未能对信用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在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使经济类案件激增,经济案件涉及的层面较多,部分条例环节处理时,如未能合理应用信用原则,将降低处理效率,并使法律缺乏公平性。
(三)信用原则缺乏保障型体制
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托于政策制度,通过法律的有效保护,可规范经济产业的发展方向。信用原则在经济市场中应用时,可对经济贸易提供理念支持,平衡交易双方的地位,促使经济市场良性竞争的理念形成。但信用原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使信用原则过于表面化,无法针对社会行为进行措施管制,进而阻碍经济市场的发展。
三、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研究
(一)正确划分信用原则内涵
信用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将民商法与其他法律区分开,对信用原则进行职能划分,使信用原则即具有共同性,又可保证职能行使的独立性,以防止不法人员钻取法律空缺,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二)提升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公民在施行自身权利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进行自由活动,以维系自身的发展。为提升法律监管的全面性,应完善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实体地位,将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施行的先决条件,以体现出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夯实基础。当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起到实体地位时,在处理相应经济案件时,以信用原则为基准,对经济案件的实际行为进行深度分析,并可对案件提供决策型信息,以保证经济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建构信用原则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社会常态发展的基准,其可对社会行为进行监管,对不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以维持社会发展形态。当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部分企业及个人为获得相应利益,将施行欺诈行为,有违信用原则,对人民及财产造成威胁。为此,立法机构应对信用原则制定相应法律基准,通过信用原则体系的构建,来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信用原则在构建时,具有共融特性,针对法律体系执行的漏洞,实行措施制定,其核定基准则可参照道德文化,将形态意识充分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以促使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信用原则法律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应以公民的思想为主体,通过制度与文化的融合,对公民的思想進行宏观引导,提升公民自身的责任感,以保证经济市场在法律体系下可实现良性发展模式,进而深化信用原则的实质作用。
(四)提升政府监管职能
为保证信用原则法律体系的正确建立与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应起到监管作用,健全法律机制,针对信用原则条例在经济市场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如出现实质型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以保证信用原则发挥其职能效用。政府部门应加强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完善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的建构框架,通过对信息的实时监管,可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以提升信用原则法律的实施效用。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信用原则概念进行介绍,在民商法施行信用原则时,应对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调整,并赋予法律意义,以加强信用原则在公民心中的地位,使其成为经济市场的运行基准。同时政府机构应起到监督职能,对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与渗透领域进行分析,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制定,以完善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