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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2019-09-10章琦

锦绣·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义务权利

章琦

摘要:经济法对主体地位的建立与研究,都会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其治理主体的功能与行为活动。而经济法主体规范的建立,也应回归到经济治理的主体需求上。并明确与认同经济法践行主体的社会人属性,从而明确经济法的主体地位。本文阐述了经济法主体塑造的方向,并对其产生更加深刻的认知。立法机构应结合市场经济运行者的实际需求,加强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公平性。并在相关社会经济行为互动中,能重视明确权利、义务配置的指向性,从而对其主体地位进行重新塑造。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引言

主体地位的研究,是法学体系中必须建立深刻认知的首要问题。法律研究过程中,更加应坚持主体性原则,并建立一定的主体意识。法律作为约束人类行为的规范,应基于现实角度出发,遵循立法机构的意图,综合审视权利与义务的特定规则,将行为主体进行重塑,从而有效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针对于经济法的研究,离不开其在法律主体中地位揭示,并根据它的法律意义、功能、以及当前运行机制等,总结经济法法的应然特征,从而运用相应的法律工具等,有效建立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业界对其主体应然特性研究的较为深入,并得到大量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而针对于如何更好的塑造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的教少。因此,各法律专家、经济法研究人员,对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塑造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對经济法主体塑造的框架与策略形成有效的意识形态,并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明确经济法主体塑造的方向

经济法是约束发生在政府、社会经济组织、社会个体等不同主体间的经济行为,并基于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不管是管理中心的政府机关,还是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只要具备公共主体性,并且其社会角色获得法律认可,都可在各自的圈层内、不同行业内开展经济行为,并根据其行为享受相应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主体特征与地位不尽相同,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具有一定的时代精神。并会对社会经济治理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经济法的主体地位确认,应彰显其公共品质,使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经济治理主体。

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塑造策略

(一)加强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公平性

法律主体通常指的是活跃在法律体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或义务的相关责任人。而从哲学的角度分析其主体性,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结合两点,无论是道德哲学,还是法律基准,都需虚设一个相对自律的主体。而这种自主,更加强调人类的理性和目的性。在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假设人类能合理为自己安排生活规划,并能理性的实现法律行为要求。若没有这样的假设,自由、权利等规范也便失去了基本依托。人的“自律”是保障其能够对自我进行约束与负责,人们有权利对生活中的事件进行选择,但也会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此,人类的尊严基于法律主体,使其彰显出自我决断的社会形象。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享有的权利更宽泛,生存在现代社会的人们也更加的自由。而在这样一个人们的责任越来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下,人的自我实现层次越高,其责任也就更大。而人类在社会上生存,必然会产生经济行为,这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经济法的法律主体的塑造,应更加重视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公平性。并能全面且客观的展现主体性特征,避免出现制度假设与实践行为向背离的问题发生,而影响主体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在研究并塑造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过程中,应确保其人的主体性。法律赋予人类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人们在践行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时,也同样需保证其一定的法律基准。如参与经济活动的消费者的法律形象,不应只是权利关怀下弱势主体,同时也应形成守护经济行为底线的责任与义务。同样,作为纳税人也不应仅是义务的承担者,也应有其自由参与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的权利。因此,立法机构针对于经济法的主体地位的塑造,应加强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与公平性。

(二)重视权利、义务配置的指向性

经济法的主体地位的塑造,是源于鲜活的经济治理的社会实践。常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机制中,是一个中心、单个主体的思维的产物。对于发展层面进行分析,大多是针对于企业开展经济活动为主要群体。而所谓的管理,是建立在国家及政府的统治基础上,是以国家为中心进行经济行为的管理与约束。而在实践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一个中心、单主体的经济行为管理模式,容易产生迷信全能政府的不良现象。这样的经济主体运行,无法满足市场经济良性运作预期目标,更与国家实现民主管理相背离。因此,应实行多主体、多中心的经济行为管理手段。而每一个主体都应放置于所在的社会关系背景中,并从复杂的社会群体关联性上全方位把控其主体性。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塑造,应从个体、及组织等多方主体进行。不仅要加强个人主体建设,还要将其维度扩展、深入到国家、市场经济行为范畴中。如将国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产生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有效融入到经济法的管理范畴中。同时,针对于法律不能将有关主体的利益明确为权利时,可借助其他主体的义务配置实现。基于此,经济法视域内,人们的社会身份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在产生经济行为过程中,基于不同的角色,会产生不同层面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针对于经济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为确保其法律主体地位,应重视权利与义务配置的指向性,从而明确经济法主体的公共性认知与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在研究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过程中,应明确其主体塑造的方向。并根据不同行业内、不同经济主体等,产生的差异性经济行为,所呈现出的不同权利、承担不同法律义务等,对经济法的法律主体进行重新塑造。基于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标准等,加强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公平性、指向性。当经济主体在承担相应的义务时,也会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自身应承受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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