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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集中审批与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问题的研讨

2019-09-10刘松

粮食问题研究 2019年3期

刘松

摘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国各地正加快组建专门机构实行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审批。结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职能业务划转实际,笔者认为推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集中审批与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需重点明确审批职能调整划转集中审批与业务流程再造对审批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商事登记主体信息共享平台认领及审批办证、监管执法的新要求;妥善处理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与撤销(撤回)、注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新要求。

关键词:集中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 问题研讨

根据国家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与实施政务服务“放管服” “一窗受理” “一次办好”改革统一部署,全国各地正积极调整划转部门审批职能职责、业务人员,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专门机构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实行集中审批。结合拟首批调整划转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职能业务实际,笔者就推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集中审批与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与同仁商榷交流。

一、审批职能调整划转集中审批与业务流程再造对审批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目前一般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驻本级政务中心大厅窗口负责办理,业务流程一般分为受理、审查、现场核验、决定、发证/办结等环节,其中特别程序是现场核验或实地核查。按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实地核查结果同时作为审核机关是否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严格来讲,实地核查或现场核验既是行政审批的一个必要环节,又属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的范畴,需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基层机关实践操作中受从事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编制人员严重不足等影响,混岗交叉使用明显,现场核验或实地核查时监管执法人员一般提前参与介入,与审批人员联合踏勘,现场核验,既有效解决了行政审批、监管执法人手不够等问题,也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规定。

另外,按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申领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过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原则上要求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暂属事业编制的地方粮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上一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并按程序申领监督检查证。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省级(含)以下可申领监督检查证的范围主要有三个: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二是具有执法主体地位的监督检查处(科、股)的组成人员;三是与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密切的处(室、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由所在部门将其监督检查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综上所述,各地新组建的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属于申领发放范围,无法参加培训考核获取《粮食监督检查证》。同时,即使是跟随审批职能业务调整划转到审批服务局的粮食部门工作人员,其原有的《糧食监督检查证》也应当依法收回和注销。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新组建的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服务的实地核查或现场核验环节,无法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需要联系协调原行业主管部门具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审批执法人员协助办理审批业务。

这又产生了新的矛盾。按照审批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审批事项职能业务调整划转后已由各级各地审批服务局负责,与原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关系,尤其是联系协调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或现场核验,以及安排公务车辆、行程及费用开支等具体事项也应由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不应由原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否则会进一步增加协调配合难度。另外,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或现场核验环节的公务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规范,以及是否与今后推行的行政审批“独任审核制”相冲突也有待进一步明确规范。

二、商事登记主体信息共享平台认领及审批办证、监管执法的新要求

商事登记制度简化改革后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时已告知市场主体需要凭证经营,并通过商事登记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但操作实践中新增市场主体很少主动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依规经营。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进商事登记主体共享平台信息认领,各行业主管部门一般是安排审批人员专人、专号定期认领,转交机关内部监管执法机构人员办理,由他们现场或电话通知新增市场主体主动通过网办或到大厅审批窗口现场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经营业务,否则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在部门审批职能业务调整划转后,商事登记主体共享平台信息认领是由新组建的审批服务局负责,还是继续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需进一步明确,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再次提醒或告知新增市场主体及时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申办许可证,避免延误时机受到行政处罚。

三、妥善处理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与撤销(撤回)、注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新要求

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与撤销(撤回)、注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分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同范畴,目前均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或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一般都是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人员持证共同参与,彼此掌握标准基本一致,协调沟通比较及时,更是联合审批或监管执法,相对来说没有大的冲突矛盾,审核管理比较规范,审批发证比较慎重,有效避免了审批发证后又被迫撤销(撤回)或强制注销、取消等情形,有效减少了争议纠纷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隐患。

新组建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批职能业务划转调整后,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分属两个或多个不同部门,行政审批由审批服务局负责,监督与处罚由原行业主管部门或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极大可能存在以下矛盾隐患:由于各自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领会不尽一致,掌握知识、工作素质、业务水平等存在差异,或者沟通协调不够到位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审批机关刚颁发许可证、监管执法机关却在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审批发放条件、需要进行纠正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是由审批机关主动撤销、撤回,还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强制注销或取消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容忽视的是,操作实践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很可能会引发申请人不满或激化矛盾,并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纠纷,既不利于妥善处理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部门的关系,也影响了行政审批或执法监管效能形象,需要未雨绸缪,及早研究应对,形成整体合力,严格规范审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结 语

推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集中审批与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既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需要,又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必然;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又需要辩证统一来认识。当前尤其需要切实做到全面准确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新挑战,准确把握新机遇,稳妥扎实、依法依规处理好上述三个新要求,妥善化解新矛盾,确保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规范粮食购销经营秩序行为,加快法治粮食建设步伐,有效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粮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