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寻
2019-09-10穆随心
穆随心
摘 要:从“契约社会”到新的“身份社会”的时代变迁,引发了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历史性诉求。现代西方法学学派认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符合实质正义原则。在马克思正义理论看来,该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修正与调适,其“底线”是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因而难以逃脱其固有的“资本意识形态藩篱”,无法从根本上体现社会生活的整体性价值逻辑,其结果必然是无法通达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追求目标。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真实践行与超越,是基于追求自由自觉的劳动及劳动者本位的马克思“劳动者正义”观的证成、实现;是在真实改变社会现实、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中,确立“劳动者利益本位”的历史生成性价值实践运动。
关键词: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劳动者利益本位;劳动者正义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19.03.04
就学理意义而言,劳动法的本质在于以“倾斜保护原则”为灵魂,通过宏观性的国家力量和中观性的社会力量,倾斜性地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该原则标志着劳动法从私(民)法中的出离及独立。处于全球复杂现代性背景下的当代中国社会,由于社会实践范型的变革,引发劳动关系转型的规模化、复杂化、市场化,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其结果是使得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尤其是近年来“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的持续加大,“矛盾凸显期”特点日趋明显。破解劳动关系矛盾,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矛盾凸显期”转化为“可持续科学发展期”,其本质在于构建和谐的“劳动者利益本位”形成、表达、社会立法和价值实践机制。基于此种理据,深入阐释与澄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就成为当代中国现实与历史实践的双重呼吁。
一、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时代意蕴:从“契约社会”到新的“身份社会”
身份社会的根本标志是社会、国家、政治、宗教聚合为一,所有私域均被公域所遮蔽、所淹没,“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①,“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②。如此,“身份”最终作为确立社会关系的唯一方式,引发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自由只为一部分成员所专属。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愛”尤其是“自由”“平等”的鲜明旗帜较之“博爱”,“自由”“平等”更具社会制度意义。,最终生成、确立了一种如此深刻地影响人类历史演进的社会制度: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进入到“自由”“平等”的“契约社会”。这一社会制度的确立,“表现出现代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1页。,从而催生出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就法律层面而言,个人利益本位的私(民)法的地位得以根本确立,“意思自治”作为私(民)法的“帝王”原则,完全可以把所有社会关系看作“平等”关系和“契约”关系,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布鲁克斯·亚当斯所谓“美国的文明建立在契约自由的理论之上”转引自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然而,这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本质在于全然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服务与辩护,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基础之上的平等归根结蒂是形式平等需要澄清的是,许多论者认为形式平等就是“机会平等”,其实不完全准确。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Douglas. Rae, Equalites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65-66;[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350页;[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自由不过是消极自由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首先为“自由”定义:“自由这一语词,按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后来作为“两种自由”的集大成者的以赛亚·伯林有更为精细的定义:消极自由意指“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据此,消极自由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英]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200-203页)实际上,“消极自由”理念完全体现在近代私(民)法之中。。在这种抽象的形式平等、消极自由下,私(民)法“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而只知道……只是‘人’”[德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66页。。结果必然是:“使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具”管欧:《当前法律思潮问题》,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122页。,“自由权,便以保障形式上的平等为后盾,压倒性地有利于有产者而不利于无产者”[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页。。有关这一点,被誉为20世纪复兴古典自由主义价值最重要思想家之一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在其里程碑式的自由主义著作《自由论》中也通过分析“穷人完全有自由住进昂贵的饭店”悖论探讨过。[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372页。
所以,近代市民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运动天然内含其历史辩证法的否定因素,最终必然演进到新的“身份社会”,但这种新的“身份社会”鲜明地区别于古代社会的“等级身份”,是充分体现“肯定否定规律”的,它确认劳动者弱势主体身份,依此对弱势主体实行倾斜保护并追求相对的实质性平等、自由。所以,现代社会掀起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傅静坤:《20世纪契约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2页。;进而,进入到“根据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85-186页。。
在社会劳动领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及最大特色在于其从属性有关劳动关系的属性,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和司法实践采“从属性”说,与其对应的是英美法系的“控制说”。英美判例法中的“控制说”与大陆法系的“从属性”实质上是一致的。;基于此,形成了劳动者弱势主体和雇主强势主体身份。一方面,从属性主要表现为“人格从属性”学界通常认为“人格从属性”涵盖“组织从属性”,所以省略“组织从属性”叙述。。“人格从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绝非如斯的对等人格间纯债权关系,其间含有一般债的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的身份因素,……事实上即成为人格本身的从属”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页。;另一方面,从属性也补充体现为“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不能用指挥性、创造性、计划性的方法加以影响黄越钦:《劳动法新论》,第95页。。这样,劳动者弱势主体和雇主强势主体身份得以形成。而这一“新的身份”所形成的劳动者实质不自由、不平等,必须通过“倾斜保护”加以克服,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便应运而生。劳动法通过确认劳动者的弱者“身份”,视劳动者生存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失衡的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进行适当矫正,从而追求实质性平等与自由。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修正与调适
一般而言,因理论基础不同,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观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社会契约论正义观与功利主义正义观。社会契约论正义观以抽象的人性论作为出发点,颠覆神学自然法,使其彻底世俗化,完成了从天国到人间的巨变,有力地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此以后,“自由”、“平等”,尤其是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众多,观点及论证方法也不完全相同,但并不影响其大致相同的社会契约论框架。其中,洛克在格老秀斯、霍布斯等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成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正义观的集大成者。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正义观的核心意蕴在于:人这里的“人”,实际上就是追求世俗个人利益的新兴资产阶级。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等是自然的、理性的、正义的,这构成了人的“自然(天赋)权利”。为了使“自然(天赋)权利”得到保护,人们就得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和政府,形成人定法律,如果国家和政府不能很好地保护“自然(天赋)权利”,人们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手段,甚至可以采用暴力颠覆国家和政府,这并不违背正义原则。19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最终完成,进一步打开了资本主义经济纵深前行的空間,资本主义不断高歌猛进,其中心任务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建设以及财富的创造与积累。相较于功利主义正义观,社会契约论正义观强调先验的“自然(天赋)权利”“玄学”,在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效用上,其“劣根性”的一面暴露无遗,以至于反倒成为障碍:“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页。完全可以说,功利主义正义观精准地回应了时代的要求。功利主义正义观反对社会契约论正义观,更加注重直接地为世俗个人服务,毫不避讳地追求世俗个人利益,亦极力推崇“平等”、“自由”观念。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然法学家只是沉溺于“自然(天赋)权利”等的“玄学”论证,而“对法律的内在结构、实施技术等从不过问”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92页。。它反对自然法的“正义”、“(超验)理性”等观念,认为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是无足轻重的“幻想”与“神话”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70页。,坚信理性的行为或制度应当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撇开社会契约论正义观与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激烈争论,我们仍会清楚地发现,二者都不否认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尤其肯认自由权、财产权乃正义观念的核心意蕴,落脚点都明确无误地指向自由主义。
近代抽象的自由、平等的“大厦赖以矗立的坚固基石”,在于维护个人利益和财富的私有制。而俨然成为市民社会的“君主”的私有制,决定了近代自由、平等的“现代性神话”破灭的不可避免性。清醒过来的工人阶级“开始进行反抗”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1页。。风起云涌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运动和革命,以及不可避免的周期性发生的破坏力难以估量的经济危机,使得资产阶级统治岌岌可危。
如何避免近代自由、平等的“现代性神话”的破灭?立足于社会现实的要求,从康德非典型社会契约论,到黑格尔反社会契约论萌芽,资产阶级思想家粉墨登场,提供各种各样的顶层设计方案。康德寄希望于“绝对命令”,黑格尔崇拜的是“国家”,密尔向往“总体(社会)功利”,美国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加尔布雷斯依托“大社会”亦即在其经典名著《富裕社会》所言的“均衡力量”。,罗尔斯推崇“差别原则”关于马克思与罗尔斯有关正义问题的共同出发点及异质性,参见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文史哲》2009年第4期。,但它们的精髓要义却明确无误:不动摇私有制经济基础和个人利益本位的法律基础,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质的规定性。这在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法律社会化运动”。社会法学后来居上,如火如荼。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奥地利的埃利希和美国的庞德。社会法学的直接目的是对劳动者等弱势主体提供倾斜性保护,进而保证社会安全。基于对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沉反思,新自然法学自觉摈弃传统,努力克服形式自由与平等的缺陷。其中,最充分的体现是罗尔斯新自然法的“差别原则”,而这一原则与社会法学的“倾斜保护原则”大同小异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284页。。至于现代分析法学,其领军人物主要是奥地利的凯尔森和英国的哈特,实际上已不同程度地向自然法学靠拢。凯尔森承认合法意义的正义有论者认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是其所谓“纯粹法学”的最大“悖论”,“这个规范……只是一个肯定‘自然法’存在的命题,一个肯定正义之存在的声明”([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130页)。,哈特承认坚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也终于……接受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学说。”参见[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第233页。。一言以蔽之,“基本规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差别原则”实际上与“倾斜保护原则”如出一辙,异曲同工。在三大法学学派看来,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就是对形式平等、消极自由的反思与纠正,它符合实质正义原则。然而,所有这些反思与纠正,不过是一种改良主义,只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修正与调适对此,资产阶级思想家并不刻意避讳。例如,黑格尔就认为普鲁士王国是体现“绝对观念”的最好国家制度,从而为现存制度的合理性辩护;罗尔斯的“正义论”只主张将私有财产权归入“差别原则”的调控中,而绝不是推翻现存私有制。,并不能体现社会生活的整体性价值逻辑。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现实人类社会还找不到一种足以替代资本主义的完美制度设计,因之,自我修正与调适后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很难在短期内丧失其主导地位。
三、限度与超越:马克思正义理论视域下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出场,是以其清醒的总体性实践超越意义上的文化与价值批判立场。”袁祖社:《“正义”对“制度”的介入与规制——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难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在马克思正义理论看来,无论是平等权、自由权还是财产权等,都摆脱不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资本意识形态藩篱”,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依托其市民社会理论以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理论,对资产阶级法权进行透彻批判,尽管并未专门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价值进行剖析。
(一)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历史进步尺度的澄明
马克思正义理论认为,必须“从社会生产出发来理解正义”,是社会生产决定了正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马克思指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从社会生产出发,坚持正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正义性便一览无余。这充分体现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市民社会内在局限的自我修正与调适,是国家在劳动法领域的干预协调。这些做法,顺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发展,凸显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历史进步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明确指出,英国工厂法就是“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76页。。“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多么大的变化啊!”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49-350页。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
尽管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具有正义性的一面,但依据“从社会生产出发来理解正义”,就会发现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进而必然提出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的要求,全部原因在于该原则归根结蒂还是在为市民社会的私有制辩护。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充其量属于分配领域改良,其“底线”是决不会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只是相对纠正私(民)法所奉行的绝对“契约自由”给劳动者带来的抽象的平等和消极自由,依此对劳动者弱势主体实行倾斜保护,并追求相对的实质性平等与自由。因此,如列宁所指:“改良主义是资产阶级对工人的欺骗,只要存在着资本的统治,尽管有某些改善,工人总还是雇佣奴隶。”《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0页。“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页。,这就形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内在局限性。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才能克服其局限性。
(三)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在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中确立“劳动者利益本位”
1.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本质核心:“劳动者正义”
相比于原教旨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以及经过不断调适的自由主义正义观,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一种全新的正义观,它具有“历史性”和观念史意义的的优越性,它所追求的就是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解放和发展。马克思正义理论意味着,正义所关注的坐标原点需要确定在社会历史的真正主体——劳动者身上。马克思敏锐精确地捕捉到了时代劳动主题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著作中,异化劳动仅仅只是作为论述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和资本对抗关系的概念,已不再作为说明历史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异化劳动”已逼近“社会生产”,一旦除去“异化劳动”的人本主义外观,社会生产就呈现在人们面前。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这一点已成为诸多学者的共识当然,许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并不完全赞同马克思有关劳动主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国内,代表学者是北京大学仰海峰教授,他将劳动看作近代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概念。他认为“不管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讨论劳动与所有权关系的洛克,还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用劳动的能力理解价值的斯密,或是在哲学意义上讨论劳动与自我意识的实现的黑格尔,乃至在宗教意义上将劳动解读为人的自我救赎的天职的韦伯,无不体现了劳动在近代思想中的核心地位。‘劳动’不仅是近代思想的重要的标度,并且构成了人的本质性的基础”参见仰海峰教授2016年6月12日在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所作专题讲座“劳动力成为商品究竟意味着什么?”,http://philo.nju.edu.cn/2c/1c/c4708a142364/page.htm.。在国外,哲学人类学家巴蒂斯塔·莫迪恩指出:“劳动……是卡尔·马克思的伟大直觉。”[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類学》,李树琴、段素革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7页。汉娜·阿伦特认为“马克思是19世纪唯一的使用哲学用语真挚地叙说了19世纪的重要事件——劳动的解放的思想家”[美]汉娜·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传统》,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页。。雷米·C·关特认为马克思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放在哲学的核心位置”王江松主编:《现代西方劳动哲学名著选编》,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年,第44页。。依据“从社会生产出发来理解正义”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理论批判、揭露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漠视,凸显了对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真挚的、满怀深情的向往。一言以蔽之: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本质核心是“劳动者正义”——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也正是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限度,所以,依据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劳动者正义”,只有改变“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利益本位扭曲化的总体性状况,才能真实践行并超越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要改变此种扭曲化状况,必须对自由主义劳动正义及其改良主张进行多维批判。马克思在拜物教的意义上对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正义以物的形式的过度表达进行了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劳动正义及其改良价值实践在形式上实现了人的自由自觉理念型“正义劳动”,却在实质上建构了对劳动者更大的立体化、多层次、深领域、多价值的文化实践性劳动压迫与奴役。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权利[XCXHG-1.TIF;%100%100]制度”的结构破解与重建中,马克思彻底颠覆了资本主义劳动价值哲学的现实基础,反叛了基础主义的本质劳动文化价值话语,从而使旧的劳动价值发生了革命性转变,即“劳动者利益本位”的价值运动的真实实现。此种实现是以马克思劳动正义的生成性现代呈现为特质,以现实社会中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真实践行与超越为策略。
从劳动者利益本位生成性价值实践出发,马克思将费尔巴哈非历史的、直观的“劳动价值”哲学范式,以及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超验形式“劳动价值”哲学范式,完全地解构、变革为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范式。基于此,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现实的劳动者个人”及其历史性的社会生存特质,替代了旧有的劳动价值论本体化的“劳动者个体”以及抽象的永恒人性。马克思强调:“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此种特定生存条件中的劳动者何以呈现其现实劳动生活,自然就成为马克思“劳动者正义”的“问题框架”。因而,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的根本要义,就在于怎样在现实劳动生活结构中找到消灭劳动权益受剥削、受奴役的异化劳动实践状况,消灭现实劳动生活中各种异化的价值假象:无产者需要“消灭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3页。。在这里,“消灭劳动”,就是指消灭异化的、强制的、消极的和奴役的劳动,真正使劳动成为“自由见之于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进而证成、实现“现实的人的本质和社会的本质”。如此,实现劳动者真正意义的现实生活路径及确立劳动者利益本位——劳动生活价值实践逻辑——便构成了马克思“劳动者正义”的根本品格。
2.劳动者利益本位的“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改变与生成
实际上,体现现代性的道德价值命令的自由主义劳动正义及其改良的以物质利益(商品、资本和消费等劳动产品)为目的(物质利益的附属品或“奴隶”)、甚至以劳动本身(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的“奴隶”)的“动物化”特质汪胤:《本质与劳动: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现象学解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4页。,不但为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所否弃,更重要的是,马克思直指现代性社会结构深处的劳动伦理价值规范。正如美国学者麦卡锡所言:“这实际上是一部社会伦理学的分析典范,兼有对现代性的拷问及对古典政治学的批判,处理的不再是个体内部抽象的道德决定、自由意志,而是寻求共同体中善的生活。”[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古典伦理学、社会正义和19世纪政治经济学》,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2-165页。在劳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正义理论所展开的实质性价值实践,在于劳动权益的实践性改变与生成。由此,劳动者利益本位的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以“劳动者正义”生活世界的生成为其价值目标。为使这一价值实践更为清晰,马克思进行了其“劳动者正义”的主体正义生成性理论设计,即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的深刻转变。通过揭示两类劳动价值哲学的差异,马克思发现了其“劳动者正义”的生成性特质。改变世界在马克思劳动价值实践中就是劳动实践、劳动关系、劳动价值的更新,在于掌握现实“劳动者正义”生活价值自身的矛盾,促使现实劳动生活的自我否定、自我扬弃与自我超越,劳动者打破作为某种“目的”的奴隶的束缚而超越为自在自为的主人,由劳动对人的“奴役”走向对人的“解放”,由劳动的“动物化”走向“人化”,劳动再也不是外在的“异己力量”。
其二,劳动者利益本位价值实践的真实实现,构成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的核心。劳动者利益本位价值实践的实现,不是依靠正义与非正义的理论探讨,不是也绝不可能是“说出来的”,而是以劳动者自由自觉劳动实践活动的发生为标志。任何制度性、理论性的劳动正义设计只是现代性社会中的一种参照性的正义方案。马克思的“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始终根植于劳动生活自由自觉实践发生的现实性,并使其不断内蕴着“时代性”生命。一如马克思所指:“全部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5-506页。与此同时,必须承认劳动者利益本位价值实践的真实实现,具有“实践的领域总体性”、本质呈现和渐进实现的“历史生成性”,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以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命运的真实而伟大的“社会运动”袁祖社:《“正义”对“制度”的介入与规制——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难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劳动者利益本位价值实践的真实实现,不可避免地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其三,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有其展开的历史结构。劳动者利益本位的确立也有其自身的历史唯物主义结构。他们的劳动价值活动及其物质条件不是凝固不变或“周而复始”的低水平重复活动,而是指向“美好生活”、“劳动者正义”价值的公共性追求;不是单个劳动事件的集合体,而是“美好生活”、“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过程的集合结构。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曾基于人的发展、人的社会活动、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对劳动生活历史结构的基本内容作出精到阐释:“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2页。质言之,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展示了一个置于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劳动者个体的生命和劳动自由解放的“生活世界”這也为海德格尔“在世界之中”的人的生存结构所佐证,参见[美]马尔库塞:《历史唯物主义现象学论稿》,李杨译,张庆熊校,《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第9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65-404页。。如此,完全可以说,“人的依赖”属于劳动生活正义实践的过去形态,“物的依赖”属于劳动正义生活实践历史结构的现在形态,那么“个人的全面发展”则属于劳动正义生活实践历史结构的未来形态。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是劳动生活的原生态结构、关系结构、历史结构的内在统一,是同一社会劳动正义生活的三个不同向度。在马克思“劳动者正义”价值实践的现代历史开展中,社会关系结构与历史结构共同构成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劳动关系正义价值实践,这两种结构统一于“劳动者正义”生活的元结构中,从而使马克思劳动价值实践展现为生成而敞开的有机社会过程。
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价值的真实践行与超越如何可能的问题,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必答题”。毋庸置疑,必须坚持马克思“劳动者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将其作为改造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社会现实的根本尺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劳动者利益本位价值实践的真实实现,具有本质呈现和渐进实现的“历史生成性”;必须充分认识到,当代中国社会己经出现了愈来愈明显的“领域分离”[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严蓓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页。,造成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分化、利益分化与利益冲突,异化的、强制的、消极的、奴役的劳动等一系列弊端必然或多或少地需要当代中国承受我们可仿照罗尔斯的反问方式“是否自由社会主义的政体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方面能够做得更好?”来予以设问:“是否不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而直接进入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对中国来说能够做得更好?”。这构成了当代中国劳动者必须承担的正义“阵痛”及“代价”。但是,我们必须“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将“劳动者正义”这一核心指向与目标牢固地根植于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中,让“劳动者正义”深度介入规制制度安排和实践,真正实现社会发展与“劳动者正义”之间的历史生成逻辑。
[责任编辑 刘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