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理性思考
2019-09-10李小妮吕旭峰
李小妮 吕旭峰
摘 要:惩戒乃教育的应有之义,缺乏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实践中存在着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的现状,究其原因在于教育惩戒立法的缺失、人们对教育惩戒认知的偏差和社会舆论的片面导向。问题破解的关键在于加快教育惩戒立法,提高教师综合素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教育惩戒;惩戒缺失;惩戒滥用;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95(2019)06-0014-05
古今中外的文献中不乏教育惩戒的表述。《学记》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就是古代用以惩戒学生的教鞭,是用来警示和鞭策学生,以收到整肃威仪的效果。《论语·阳货》中记载:“孺悲欲见孔子,孔子辞以疾。将命者出户,取瑟而歌,使之闻之。”这里孔子通过对来者进行态度上的惩戒,让来者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省,以达到矫正自己不良行为的目的,从而实现不言之教和不屑之教。这正如在《孟子·告子下》里孟子所说:“教亦多术矣。予不屑之教诲也者,是亦教诲之而已矣。”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惩罚对于培养真正的人是必不可少的。他指出:“善并不总是愉快的,它有时像腊月里寒风那样凛冽而刺骨。”[1]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的《论学校的纪律》一节中这样引入惩戒:“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来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2]此外,许多著名教育家如洛克、马卡连柯和赫尔巴特都有关于教育惩戒的论述。由此可以看到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育人,惩戒的教育意义毋庸置疑。教育惩戒问题一直以来是教育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近年来由于体罚及变相体罚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教育惩戒也遭到舆论挞伐。因此,理性地去認识教育惩戒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一、教育惩戒问题的表现
当前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实施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两方面:
(一)惩戒缺失
目前,教育惩戒的实施环境不容乐观。据调查,由于不少教师背负的精神压力过重,致使教育惩戒存在严重缺失的状况。有关研究表明,有68.2%的教师表示有“不敢惩戒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只有23.6%的教师表示没有此种想法,另有8.2%的教师表示“说不清”。教师严厉批评学生时,最担心的因素是学生有偏激行为,此种因素占到41.1%;其次是担心家长有偏激行为,其所占比例为38.0%;此外,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导致的担心因素分别为5.4%和5.2%。[3]教育实践中,个别教师的不幸遭遇也进一步加重了教师的心理负担,致使教育惩戒缺失的现实状况变得更加严峻。
2017年1月5号,人民日报刊登一篇文章《“老师不敢批评学生”谁之过?》,文章中提到河南省信阳市某高中老师,因批评学生上课带手机,被学生家长殴打致右耳膜穿孔;湖北省赤壁市某初中老师批评了一位逃课去网吧的学生,结果学生离家出走,老师苦寻6天才将其找回……面对诸如此类的教育事件,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内心多了几分思虑,生怕落入体罚(或所谓的变相体罚)的禁区,变得“谈罚色变”。因此,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教师对于学生的越轨行为和违纪现象,在许多情况下采取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的做法。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顾虑重重,如履薄冰,产生不敢惩戒和不愿惩戒的心理,造成教育惩戒在实践层面的缺失。
(二)惩戒滥用
与惩戒缺失相反,实践中惩戒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保护学生的利益是国家、社会、家庭和教师的共同责任。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学生,促进学生人格的完善。如果教师能够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其会发挥深远的教育作用。而教师滥用惩戒权,会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惩戒滥用即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逾越了权限之度,在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惩戒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相关研究表明,有39.4%的教师反映个人情绪对自己行使惩戒权有很大影响,57.2%的教师反映个人情绪对自己行使惩戒权有一点影响。[4]个人情绪等因素具有不可控性,缺乏良好专业素养的教师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其影响而出现主观和随意惩戒的现象。实践中存在惩戒滥用的不争事实,教育惩戒极端事件被屡屡曝光,如因为学生上课调皮捣乱,上海某学校教师令全班同学互抽耳光;因被教师罚写检讨书,成都10岁男孩留下遗书坠楼身亡。惩戒和侵权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如果超越了度,就会使正当的惩戒行为转化为非法的侵权行为,有时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二、教育惩戒问题凸显的原因剖析
单纯的说教和道德感召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对所有学生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教师适当地运用教育惩戒,可以让心智尚未成熟且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学生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懂得对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要予以尊重,并有所敬畏。分析教育惩戒问题背后存在的深层原因,将会对教师正确和恰当地实施教育惩戒提供良好的和有针对性的思路。
(一)在法律层面上,有关教育惩戒的法律法规缺失
当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权的表述比较模糊,并没有关于教育惩戒或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保护法》中还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管理管教权、指导权和评定权,但对教育惩戒权却含糊其辞,且一些法律法规又明令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向体罚。
在教育实践中,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教育惩戒权行使主体、权限、惩戒对象、惩戒内容、基本程序、适用条件、监督机制以及救济措施等行使规范都是缺失的。这使得许多学校和教师在面对学生的违规和违纪行为时陷入于法无据和欲行无途的困境。因此,国家有关教育惩戒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教育惩戒问题凸显的根本原因。
(二)在认知层面上,部分教师对惩戒与体罚的内涵认识不清
实践中,一些教师对惩戒与体罚两个概念的认识模糊。有调查显示,有三分之一的教师不能将二者准确区分,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教师表示不清楚。作为惩戒主体的教师对二者认识模糊,那么他们进行惩戒时容易造成对学生身心的侵害。惩戒和体罚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惩戒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建设性惩戒,一类是破坏性惩戒。前者包括口头惩戒、纪律处分、教育性惩戒;后者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等。因此,可以说惩戒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等,但二者并不等同。[5]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予以某种否定性评价,通过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来激发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治和戒除的目的,从而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6]。另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7]尽管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具体表述不一,但是都传达出这样一个思想:教师通过对学生身心施以影响,以引起学生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从而达到矫治不良行为的目的。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而体罚则是一种极端的、以对学生肉體施加痛苦为直接手段的,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极端惩罚形式,是某种惩戒教育的“超规越界”行为。[8]可见,体罚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与教育的初心相违背的惩戒形式。因此,一线教师应将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以提高对惩戒问题的清晰和正确认识。
教师对于教育理念的片面理解也是引发教育惩戒问题的思想根源。现代教育理念强调以人为本,把重视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提升人和发展人的精神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和体现在教育教学的全方位。然而,我们在大力提倡和弘扬现代教育精神时,可能会不自觉地将矛头指向传统教育,将传统教育的精华也一并抛弃。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物极必反,这是自然界的规律。教育也是如此。我们应当把握好存在于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之间、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之间的度。
(三)在社会层面上,存在着社会舆论的片面导向
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情绪和行为,而且对国家的权力、公共政策形成某种制约。舆论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9]当今主流媒体在社会发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舆论的引导起着关键作用。
近年来,媒体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同时由于一些媒体对于惩戒事件的非客观和非公正的报道和评价,致使教育惩戒问题舆论导向出现偏差。一些新闻人士对教师的不当惩戒行为大肆渲染,以偏概全,夸大实情,而不了解实情的民众往往容易被误导。更有一些媒体人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博人眼球,丧失职业底线,制造虚假新闻。频频报道的恶性教育惩戒事件往往引起轩然大波。
面对舆论的巨大压力,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往往会选择放弃惩戒权,学校也往往会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当然,不可否认,少数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存在不恰当、不理性甚至有违职业道德的做法,但我们不能仅仅因此就以偏概全,这对大多数教师是不公平的。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和最令人尊敬的职业,全社会应形成尊师重教的风气。只有少一些来自舆论的非正常的压力,教师才能在宽松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下,用心和用情地实施以爱为基础的惩戒教育。另外,媒体对赏识教育、生本教育和快乐教育大肆宣传和提倡,使得惩戒教育成为赏识教育的对立面,出现倡赏而废惩的异常现象。奖励和惩罚是矫正学生行为的重要方式,都具有教育意义。表扬和奖励可以激励学生,使学生朝着好的方向继续努力,然而必要和适当的惩罚能促使学生认识和反思自身的行为,从而改进自身的行为。可以说,正确和理性的社会舆论对有效化解教育惩戒问题非常重要。
三、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国家立法,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国家教育惩戒立法比较滞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涉及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但是都不具体,也不明确。这就导致教育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两个极端,即教师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进行惩戒或惩戒过了头。加快教育惩戒立法,为教育惩戒正名,赋予学校和教师惩戒的权力,才能有效发挥教育惩戒的教育作用,达到育人目的。一些学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已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研究,为教育惩戒的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惩戒概念在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是在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但是《办法》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惩戒,如何实施惩戒,惩戒的内容、方式和范围等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是无论如何,该《办法》的出台迈出了我国教育惩戒立法的第一步,也必将推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国家立法机构要尽快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立法,明确惩戒的内容、使用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惩戒中的学生申诉制度,由此才能使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法可依,才能让教师摆脱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所面临的进退两难和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针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科学立法,不仅有助于填补现存的法律空白,促进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还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教育教学管理中的教师惩戒问题,规范教师惩戒行为,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10]“给予惩戒权以认可及其行使以法律法制上的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教育者,而且首先是为了保护受教育者,使之获得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11]
(二)提升教师综合素养,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提升教师的综合素养,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内在要求。
首先,教师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所谓“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这就是要求教师不但要有丰富的学识,还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教师不仅要明确自身教育权利,履行教育职责,更要坚守道德良知,对于违纪违规学生敢于行使教师的惩戒权。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教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方法,最终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管理学生和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教师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其次,教师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教师应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正确行使惩戒权。惩戒是一门教育艺术,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过与不及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欲恰当地运用惩戒的艺术,教师要掌握以下原则:教育性原则,即惩戒应以教育学生为目的,切忌实施脱离教育意义的恶意惩戒。尊重性原则,即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讽刺和挖苦学生,不恶语伤人,尊重学生的人格。灵活适度原则,即惩戒应根据学生不同性格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惩戒可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例如在批评和教育学生的同时,结合赏识教育方式,肯定学生的优点,使学生从内心更容易接受并改正自身的错误。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要适度,不应过于严厉,正如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谈到的:“过分严厉的惩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在教育上的害处还很大;并且我也相信,事实会表明,受到严厉惩罚的儿童很少能成为优秀的人才的。”[12]公正客观原则,即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绝不偏袒任何一方;所采取的惩戒方式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相符。唯有公平的惩戒,才会使学生认识并自觉纠正错误,才会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反之,如果教师在惩戒对象和惩戒方式方法上有所偏倚,就会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致使教师权威弱化,使得惩戒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总之,教师要把握好懲戒原则,灵活运用惩戒方法。这样惩戒不仅不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反而会促进学生的发展。
教师在不断提升自己各方面素养的同时,还必须有一颗爱学生的心。爱不等于教育,但教育永远不能离开爱。教师要以包容和理解的心帮助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引导学生反思自己行为的不适当性,最终让学生学会自我约束和管理。
(三)发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构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
纠正教育惩戒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人们长期以来对其形成的认识偏差,需要舆论的正确引导,并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以营造健康和良好的教育大环境。
一方面,新闻传媒在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发挥舆论监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教育中过度惩戒事件的夸张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虽对教师滥用惩戒起到了监督作用,但同时又让教师这一群体成了众矢之的,以至于一些人对教师的惩戒权提出质疑和指责。如何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对教师惩戒事件进行报道前对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事情的始末,再进行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要因个别事件而否定教师群体及整个教育事业。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秉持辩证和全面的理念,既要勇于披露个别教师的不良惩戒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作用,防止教师滥用惩戒对学生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又要积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队伍的良好主流状况,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惩戒教育观,理解合理的惩戒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为使教育惩戒取得良好实效,解决教育惩戒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应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就合理惩戒的教育意义与家长进行积极和有效的沟通,以寻求理解和支持。一些家长由于过度地溺爱孩子,往往会包庇孩子的错误,而对教师的合理惩戒横加指责,从而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有家长为此而将学校和教师告上了法庭。对此,檀传宝教授曾指出,“人们在批判体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抽象的人道主义的错误认识,那就是因为对不当惩罚的过激反应而完全否定了惩罚的教育意义”[13]。
惩戒贯穿每个人的成长历程,惩戒的教育意义不可忽视。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力的能力。”[14]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脆弱的和不负责的教育。教育惩戒不仅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更是一门艺术,其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发展。如何让教育惩戒更好服务教育本身,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和实践。
(李小妮,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吕旭峰,浙江大学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杭州 310058)
参考文献:
[1] [苏联]苏霍姆林斯基.怎样培养真正的人[M].蔡汀,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204 .
[2] [捷克]夸美纽斯. 大教学论[M]. 傅任勇,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98.
[3] 刘冬梅.中小学教师惩戒观的调查与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16(2):96-100 .
[4] 李朝恒. 异化与回归: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6:49.
[5] 黄路遥.惩戒教育:从批判到回归[J].当代教育科学,2018(11):34-39 .
[6] 李允.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及理性回归[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17(4):7-11.
[7] 孙霞.教师惩戒的现实困境与出路[N].江苏教育报,2017-12-27.
[8] 贺武华.教师惩戒教育权的理性弘扬[J].中国教育学刊,2011(6):25-28.
[9] 孙喜杰. 小学教师惩戒权运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6:34.
[10] 曹辉.关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问题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 2012(6):54-57.
[11][3] 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20-23.
[12] [英]约翰·洛克.教育漫画[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
[14] [苏联]马卡连柯.苏维埃学校里的教育问题[M]//[苏联]巴班斯基.教育学.李子卓,杜殿坤,吴文侃,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393.
(责任编辑: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