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保障建设研究
2019-09-10袁琳孟佳
袁琳 孟佳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对国家发展道路的探索,它经过逐步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它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而在十九大报告中,生态文明又被多次提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制度保障,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制度对于建设美丽中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 新中国特色主义 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为国家指明了道路,为社会继续发展提供了方向。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已逐步重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基于这种认识,提出了"两位一体"论,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逐步进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上,党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位一体",之后又在“三位一体"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四位一体"总体布局。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日渐显现,中共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突出地位,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最终确立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纵观总体布局的变化,可以看出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在不断发展。
中国进入了新的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环境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对于环境的要求在日益增长。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生态文明建设,表明党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认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其中,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指导。
一、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马克思是如此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人类社会是有别于自然界但是又紧紧依附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自然界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资资料,以及哺育精神的食粮,对于自然界的保护就是对人类社会的保护。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界,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要高于以往,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中的重要一环,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保障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存的纽带与桥梁。
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中国的大国形象与地位。自地理大发现以来,各国命运逐渐交融,成为命运共同体,全球生态的变化影响着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个体,在全球联系如此紧密的时代,没有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全人类,尤其在全球生态安全方面有很大的贡献,这体现了一个大国应有的气度与心态,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不仅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中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于增进全人类福祉有着积极贡献,同时也体现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所承担的责任。
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的现状
1、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日益完善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则在新发展理念中加入绿色发展。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生态文明领域进行了整体部署,十九大报告提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积极推进”,这些均与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息息相关。
各种纲领性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共同形成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制度构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具体路径,提出了“五化协同”,与此同时也在国土空间开发、提高发展质量等8方面布置了任务。2015年9月,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阐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念、原则以及各项制度具体的改革内容,在制度和体制层面系统有非常重要意义。近年来,关于生态文明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基本制度保障逐步确立,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意义。
2、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日益健全
2013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旨在改善全國空气质量,大范围、大幅度减少重污染天气,明确规定了具体指标,并提出了诸如“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具体措施,着重提出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4月,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都提出了详细指示,2016年5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对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具体的指南。新环保法从2015年开始实施,严厉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生态保护红线首次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除此之外,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建设上,在处罚排污处罚力度上等各个方面,环保法为保护改善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以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方式划上了句号。近几年,为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国家推出了许多法律,环境法与诸如《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组成了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了一项基本国策。
3、环保问责体系逐渐实行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其损害责任有了制度性安排,明确责任“终身追究”,构成了各级党政领导者的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问责阶段由此开始。长期以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中并不包含生态方面,2016年12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确定对各省区市实行评价与考核制度,并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这些政策构成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的“基石”,为未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勾画出初步蓝图。
2016年,中央环保督查对6000余人进行了问责,涉及16个省;2017年7月,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中办、国办发出通报,几十名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2018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在5月30日至6月7日间,约谈2819人,问责4305人,江苏省罚金高达近2.4亿元。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中国的环保问责体系逐渐完善,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十九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制度保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进制度建设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1、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现阶段,生态环境管理还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如多个行政部门职能重叠,造成职能与责任不匹配,效率低下,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整体观,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项生态系统的治理需要统筹等等。
为提高生态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这一机构的设立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环境保护史上,这一机构的设立是中国环境保护机构方面的突破。该机构将代表国家充当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更利于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职责,除此之外,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方面,该机构也会发挥重要作用。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往往面临职责不清,互相牵涉的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以及相关的问责制的构建,对于理清行政部门在生态文明方面的作用有积极影响。目前,国家级的管理组织虽然尚未建立,但一些地方已经在逐步试水,机构建设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综合环境治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行,实行最严肃的环境保护制度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对全国自然资源进行监测与保护,生态体制改革需要系统而科学的进行。
2、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依旧任务艰巨,经过多年的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有所改观,绿色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绿色能源产业逐步发展,但是以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多年累积下的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承载能力趋近极限,在绿色生产和消费产业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依旧在继续。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有助于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切实提高人民幸福感。以环保法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完成,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与法律基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3、促进多个主体共同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社会相关,一直以来,治理机制以自上而下的管控为主,政府的作用十分明显。针对这一现状,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企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环保意识与义务逐步明确,但是由于在环保治理中长期缺位,导致许多企业的意识还没有及时转变,守法意识不高,经营理念与实际状况冲突。促进企业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有助于企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政策的良好运行,同时也对政策的及时调整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社会组织不断兴起,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绿色发展理念影响越来越大,但是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与监督体系并没有完全形成。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需要公众的支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会对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所损害。健全共同治理体系,促进多个主體共同治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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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琳(1994.06-),女,汉族,辽宁海城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中外政治制度
孟佳(1995.0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