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研究
2019-09-10刘红沈革武
刘红 沈革武
摘 要:大数据是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的产物,以其特有的数据特征连接网络与现实。探讨大数据环境下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符合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递嬗过程,有利于形成一个历史视角的清晰认知,对提高当前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有效性、系统性、科学性和透明性有着启示意义;通过分析大数据对于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挑战,强调利用好大数据对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重要性;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监察工作信息传播效度的提升需要结合当前中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借鉴西方监察工作中的可取之处。
关键词:大数据;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监察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1]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到来,人类社会从IT(Information Technology)时代走向DT(Data Technology)时代。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对信息和权力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影响各国政策制定和部门工作。新时代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执纪与执法并行,其目的是使权力得到更有效的监督。而20世纪后期到21世纪初滥觞的大数据正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起平权的信息传播模式,对基于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权力监督、工作方式等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新时代监察工作要适应大数据环境与监察体制改革形势,探索更为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在提升自身工作水平的同时,实现对自身的有效监督。
一、历史递嬗:新中国成立后的监察工作信息传播
监察强调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信息传播作为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涉及到监察工作内容的对外传播以及外部信息的对内接收,其实质是满足权力制衡的需要。探赜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递嬗过程,有利于形成一个历史视角的清晰认知,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加强当前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有效性、系统性、科学性和透明性有着启示意义。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的监察体制发展经历了建立与中断、恢复与发展、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三个阶段。相应地,监察工作中的信息传播实现了从单向的信息发布与接收、双向的信息交流与反馈,到大数据时代多维整体互动的发展。
(一)建立与中断时期的单向信息发布与接收
1949年10月到1982年3月,中国监察体制经历了从党政监察制度并存到党的监察制度独存的变化。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直到1954年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59年,国务院决定撤销监察部。而后,国家行政监察制度受“文革”影响出现长达二十多年的中断。这一时期,监察工作中的信息传播以单向的信息发布与接收为主。党纪法规、监察工作等信息从纪检监察机关经由传统媒介,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给受众,多以一种从上至下的精神传达的形式出现,信息传播的双向交流与反馈机制尚显不足。且监察工作的中断极不利于上情下达和群众监督。
(二)重建与发展时期的双向信息交流与反馈
1982年4月到2016年11月,党政监察制度相继恢复,开始了国家监察部门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1982年宪法规定“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2]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挂牌成立。1993年2月,国家监察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形成中央纪委监察部。
这一时期,纪检监察网站得到进一步建设。1999年,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等40多个部委联合策划发起“政府上网工程”,1999年被定位为“政府上网年”。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建立中央纪委举报中心网站。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上线。2015年,该网站推出新版,同时开始试运行客户端。纪检监察网站的建设速度和规模的大幅提升,带来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网页举报栏目的新增和微信公众号的开通为网友提供了监督平台,加强了监察工作中的双向交流与反馈。
(三)大数据时代的多维整体互动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第十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指出:“监察对象要涵盖所有公务员。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3]11月开始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拉开了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4]监察体制改革对新时代监察工作中的信息传播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一,此次改革将分散的权力监督局面整合为一个整体,使得信息传播主体更加明确。第二,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后责任更大,其自身的执纪与执法过程亟需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这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亟需加强信息传播的透明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第三,监察对象全覆盖意味着信息传播重点对象的扩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察工作中信息传播的难度。
监察体制改革正值全球信息化极速发展的新时代,其突出特征是大数据在国家政策制定和部门工作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阐述了大数据的发展形势及对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5],基于大数据环境的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突破了以往单向和双向的传播机制,发展为多维整体互动模式。
在多维整体互动模式中:第一,信息传播主体包含监察委和受众。其中,各级监察委员会是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发布主体。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环境中人人皆传者,用户生成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①現象加重,受众亦成为重要的传播主体,体现了平权的信息传播模式。第二,信息传播客体为监察工作中发布与接收的信息。第三,信息传播载体为媒体,包含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大数据时代,新媒体无疑是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第四,数据信息流的剧增使得传播环境中的干扰因素无处不在,渗透于传受双方的全部交流过程,在此将其标记为噪音。大数据时代主要噪音来源于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多维整体互动呈现出监察工作中要面临的复杂的信息传播网络,也开启了新时代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新思路。在探索如何增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信息传播效度时,大数据的应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其显著的时代价值。
二、时代价值:监察工作信息传播中的大数据应用
“我们其实正在进入一个新能源时代,这个时代核心资源已经不是石油,而是数据。”[6]“大数据标志着人类在寻求量化和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7]未来,大数据会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根据麦肯锡公司的报告,“大数据指的是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8]和传统数据不同,大数据是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的产物,它的最本质特征并非数据“大”,而是能够通过海量数据分析人的喜好,预见人的行为,对决策起到真实可靠的指导作用。具体来看,大数据具有4V特征[9],即数量大(volume);速度快(velocity);类型多(variety);真实性(veracity)。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信息风暴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对改进监察工作中的信息传播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监察工作信息传播方式
信息传播在传受双方中进行,总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随着技术的革新,每个阶段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都有所改进,基于大数据的监察工作更是完善了信息传播方式。
在第一阶段,监察工作中的信息传播通过新闻发布会、信访局等渠道进行。这类方式较为传统,往往将传受双方进行了隔离与区分,例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发布信息;举报者通过上访、信件、电话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表达个人所需。这一过程往往需要更多时间,降低了传受双方的信息接收与反馈效率,甚至出现上情不通、下情不达的现象。在第二阶段,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察工作效率。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办公,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公开;网民通过“两微一端”、网络栏目②等互联网平台表达诉求,实现了与党政部门的互动。但互联网环境中的信息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这又为新时代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带来新的问题。在第三阶段,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发挥了明显的视野优势,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都极大受益。以谷尼纪检监察大数据系统为例,它以监督对象信息、廉政信息等数据为基础,通过管理廉政档案、考核监督、“八项规定”监督、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纠治“四风”监督,以及大数据可视化呈现,实现了纪检监察业务管理与大数据技术的结合。③由此,监察部门能够及时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人民群众也能得到更有效的信息反馈。
大数据时代监察工作信息传播方式的完善,体现在速度、规模、治理等方方面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监察工作效度与权力监督效果的高要求。
(二)有利于加强监察工作信息传播针对性
网络信息时代,多数人的生活、学习、工作、消费等行为均在网络中有迹可循。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想要将信息有效地传播给目标人群,需要事先了解并整合不同运营信息系统产生的信息数据,并进行分析。大数据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撑。
大数据赋予社会一种新型的能力,即“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巨大价值的服务,或深刻洞见。”[7]通过应用大数据强有力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有效提升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针对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目标受众接收到来自监察部门的特定信息,使得信息传播更为有效。大数据技术的强大在于它能够保留和查找人们长期而大量的数据足迹。其原理在于能够通过对人们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社交关系、地理位置、行为习惯、消费水平等多维度数据信息进行实时记载,完整地勾勒出个体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人际关系等。监察大数据亦如此,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够准确预测腐败滋生的高风险人群以及重点区域,提前进行防腐败工作的部署。
(三)有利于探索监察工作信息传播规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一方面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需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4]。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在监察工作的整个系统中亦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其中所涉及的信息传播愈加多维复杂,各方对于探求信息传播规律的需求更为强烈。大数据的应用有利于总结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规律,提升监察效度。实际工作中,仅凭一个地区、一段时间的数据很难探赜其规律。但通过分析大数据,能够查找出地域和时间范围更为广泛的数据,并深度挖掘这部分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关联之处。而“群体的行为特点就在数据上呈现出一种‘秩序、关联和稳定’”[10],通过大数据的抓取能够更为便捷地发现这些规律,了解特定信息传播的来龙去脉。
对于各级监察委员会而言,熟知信息传播规律,一方面有利于总结廉政建设工作经验,了解监督问责的盲点与难点,从而改进方法,提高未来的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分析腐败从量变到质变的时间节点、产生原因、重点职位等规律性数据,探查腐败的新动向,更有效地建立防范机制。对于各级人大而言,掌握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规律,有利于发现制度反腐中的漏洞,对所负责的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1],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熟知监察工作信息,既是党政工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体现,又有利于人民群众科学有效地发挥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监督权,使腐败无所遁形,促进社会和谐。
三、现实困境:大数据时代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挑战
大数据为监察体系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因为大数据技术引发的大数据思维正在重塑国家治理的生态。但同时也对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带来挑战。随着大數据时代监察工作的信息化程度的提升,其现实困境也愈加明显,体现在三个方面:信息平权思维崛起;专业技术人才缺失;信息安全问题凸显。
(一)信息平权思维崛起
“互联网媒介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将我们从大众传播时代带入到了现代个人平权的崭新传播时代。”[12]随着大数据在各个领域应用的加深,媒介平权发展为信息平权,信息鸿沟逐渐趋于弥合。人们开始强调追求个性自由和回归“本我”,网络世界的信息平权思维尤为明显。平权思维直接引起受众行为的转变:一是受众主体性增强;二是跨屏成为潮流。这些都对监察工作带来挑战。
1964年,麦克卢汉提出“媒介即是讯息”,是“人的任何延伸”[13]的著名观点,媒体本身比它所传播的内容更加引起社会各界注意。20世纪末,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新媒体平台涌现出来。到了21世纪,大数据开始应用于线上线下的各行各业,对人们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霍尔认为,受众“有可能完全理解话语赋予的字面和内涵意义的曲折变化,但以一种全然相反的方式去解码信息”[14]。受众面对信息可形成自主解读,对主流思想进行有意识的抵抗。这对监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受众不一定会真正理解某些监察案例,甚至会对监察工作中传递的信息进行歪曲和抵制。不仅如此,媒介技术的革新还会引发跨屏行为在受众中的流行,即受众在电脑、手机等多屏幕之间进行切换,完成搜索、观看等行为。麦奎尔指出:“受众注意力在不同媒介之间时间分布上的变迁,其最直接的驱动力,一如以往,是技术。”[15]跨屏行为加剧了受众注意力的分散程度,提高了监察工作中信息传播的难度。
(二)专业技术人才缺失
“成功分析的关键不是工具和技术本身,使用这些工具和技术的人才是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16]即使纪检监察机关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认识到大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强大功能与重要影响,认识到数据资产关乎体制运行的未来。但大数据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缺失现象仍客观存在,这已成为在监察工作乃至其他党政工作中高效利用大数据的阿喀琉斯之踵。
根据《2017全球、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预计2020年全国信息社会指数将达到0.6,整体上进入信息社会初级阶段。”[17]信息化实现的标志之一就是高度数据化。就目前来看,地方监察工作中的大数据应用普及率不高,相配套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主要是由于缺少专业的操作和维护人才。例如,一些数据的使用仅仅是扩充了其记录范围和规模,在分析上面依旧以传统的技术手段为主,并没有充分利用好大数据进行信息传播与整合。尽管一些地方已开设相关课程对监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但专业的大数据应用和分析人才仍旧是稀缺资源。人才是制约发展的关键因素,人才缺失不仅对大数据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挑战,也对纪检监察机关选拔大数据人才和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信息安全问题凸显
数据信息安全是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连信息安全都无法保护的信息传播过程必然无法持续进行。“数据被盗不仅暴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企业保密信息,甚至还会暴露国家安全秘密。”[18]因此,信息安全漏洞危害的不仅是个人隐私,还可能是国家信息安全。
大数据本身是一个容量极大的数据集合,由大量用户生成的数据足迹携带着人们的私人信息,如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在监察领域,信息安全问题凸显,对个人乃至监察工作正常的信息传受都带来严重危害。尤其是在群众监督过程中,一些人不经过合法合规的信息传播方式,而是用违法手段获取官员信息,并通过人肉搜索将此类信息公布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对他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这是大数据时代常见的信息传播现象,亟需通过法律划清数据收集边界。除开人为因素,如果大数据技术水平不过关,出现数据库被攻陷的情况,将会对更大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造成危害,甚至会泄露机关单位重要文件乃至国际机密。
四、提升监察工作信息传播效度的两点思考
習近平总书记在向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所致贺信中指出:“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19]。由国家统计局建立的国家数据网定期发布各类统计数据,还通过“统计开放日”、“数据中国”客户端、手机“搜数”等一系列创新工具提供数据服务[20]。纪检监察统计作为其中一部分,应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进行科学透明的信息传播,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此外,要直面监察工作信息化过程中的挑战,探索更为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提高监察工作效度。
(一)要基于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体制改革决定具体工作的实施方向。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几个重要关键词包含但不限于:合署办公、监察“全覆盖”、内部监督等。监察体制改革对于监察工作信息传播的影响体现在信息传播主体更加明确、信息传播透明度要求更高、特定信息传播难度更大等方面。就具体措施而言,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提升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调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监察工作的大数据平台,将大数据应用到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之中,加强传受双方的交流与反馈,建立网络和现实中的反腐连接。第二,持续完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信息的使用作出法律界定。要明确行政监督过程数据收集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监督数据收集过程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法律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国家信息安全。第三,培养大数据应用的专业人才:一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大数据应用和分析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在高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监察工作中信息传播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需借鉴西方监察工作中的可取之处
根据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的思想,知识和信息的分配对权力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21]。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信息即权力,数据即力量。中西方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监督体制也有所差异。西方监察体制在意识形态的部分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批判,但在具体的监察工作和信息传播方面有可取之处。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整体较高,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方面。几乎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从西方开始,大数据的运用更为广泛。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积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在大数据处理和应用方面的技术与方法,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灾难备份和安全管理等各个角度部署监察工作方案,保障数据安全[22]。第二,学习西方高水平大学的专业设置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法,培养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专业化的监察工作人才队伍。第三,西方国家对于公民隐私的注重程度十分显著,这对当前中国监察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做好监察工作的信息传播,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注 释:
① 用户生成内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是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每一个用户都可以生成自己的内容。这在一方面加强了网络环境中知识信息的繁荣,但也会造成虚假、片面、错误的信息泛滥,危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② 例如人民网的“人民热线”、“人民时评”、“有话网上说”等栏目,形成了一套舆论监督栏目体系,成为网友与各级党政部门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同时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监督。
③ 资料来源于谷尼大数据网站http://www.goonie.com.cn/2018/07/14/gooniej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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