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部件隐瞒不告 虽未欺诈仍需赔偿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6期
2015年9月,重庆居民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奔馳牌小汽车。付款提车后,张某又为该车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及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没想到的是,当张某在奔驰汽车专修店对这辆奔驰车进行检修时,意外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曾被更换过,车辆钥匙也曾被重新编程。
张某怒向销售商讨说法,才得知,2015年8月,销售商在进行售前检测过程中,发现这辆小汽车的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于是对原厂配件进行了更换,并对车辆钥匙重新编程。但2015年9月张某购买该车时,销售商却没有告知这一情况。
张某认为销售商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遂于2018年起诉至法院,诉请销售商返还购车款38万余元并按照车款价格3倍进行赔偿,同时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费用4万余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应对张某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判决销售商赔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