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透支母亲信用卡 法院认定子债需母还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4期
2011年10月,王某向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在本子里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她的儿子无意中得知該信用卡,遂背着母亲使用信用卡并产生透支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不愿还款,中信银行南昌分行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和被告王某。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原告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