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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

2019-09-10何然

锦绣·下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比较

何然

摘要: 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各国也开始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国外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探讨与不同股权结构相对应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而为我国公司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比较

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概述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明确了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帮助公司稳定发展,有利于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它是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的一大因素。同时,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对应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也极大地影响与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效率。

目前,国外主要有以英美和日德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以股权筹资为主的英美等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基本采用市场监控模式,以债务筹资为主的日德等国家则大多采用股东监控模式。

2.英美为代表的股权结构特点

2.1持股人比较分散

在英美等国家,由于以股权筹资为主的特殊性,使得个人投资者的总体股权比重较大。比如,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70%的股票由个人持有;从2000年开始,尽管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了个人股东,但美国公司法规定,单个机构在某个特定公司持有的股票不得超过1%。然而由于股权的分散性,个人投资者对某一家公司持股比重较低,能够起重大作用的控股股东很少。

2.2信息披露程度较高

由于英美等国家对股权筹资的依赖性,再加上大多数股权为个人投资者所持有,股权具有高度分散性,所以保护股东的利益是这些国家的第一要务。为了满足绝大多数股东的投资需求和切实维护股东的投资利益,这些国家对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要求较高。

2.3股权流动性强

英美等国家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个人持股比例较大,使得股票转手频繁,众多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实现对某个公司的管理与约束,使得股权流动性较强。

3.日德为代表的股权结构特点

3.1股权高度集中

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是高度集中,企业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众所周知,日本的股份高度集中于少数的财阀手中,这些大型财团家族通过严格控制总公司,进而控制了众多企业。

3.2法人交叉持股削弱所有权

交叉持股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是一种“高效”地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的股权结构,通过交叉持股可以放大控制权,同时削弱了其他投资者的控制权。实行交叉持股的主要原因是达到防止恶意并购、降低成本、提高协同效应的目的。但是,交叉持股还会带来行业垄断、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量、铸就股市泡沫等负面效应。

3.3股权稳定性较高

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以信贷市场的债务筹资为主,绝大多数股份为大型财阀家族所持有。不同于英美等国家的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群体,他们控制股份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取得分红或者获得差价,而是要加强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的联系,稳定地位,以形成长期资本。因而日德等国家股份流动性不强,转手频率较低。

4.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

4.1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监控模式

英美国家股权市场高度发达,并且股份高度分散化,且众多个人股份持有者以分红为主要持股目的,对公司的治理与相关决策缺乏积极性。并且越来越多的股东选择把管理权交给公司的经理,使经理享有非常大的权利。股东很难联合起来有效地控制公司,于是英美国家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况且英美等国家的公司不设独立的监事会,只有董事会代为行使监督权,这很难起到有效的内部监控作用。

因此,英美国家的公司大多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外部制约体系。但是这种治理模式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造成了一定的弊端。

4.2以日德为代表的股东监控模式

日德国家信贷市场高度发达,以债务筹资为主,绝大多数股权为国家大型财阀家族所控制,股权高度集中化,且形成了有利于保持企业间关系稳定性的法人互相持股模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很高。就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而言,德国公司中设有独立的监事会,并且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度,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分为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日本公司中不设监事会,但设有独立监察人,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结构,这些都能有效地加强内部控制。

因此,公司内部的股东有能力并且也有很大的热情去对公司实施内部监控。但是内部监控模式缺乏相应的市场外部监控的优势,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果。

4.3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权结构尚未明确,相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监督力度不大等形势下,我国主要采用外部市场监控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取长补短,以最有效地实现公司的高效运转。

我国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更倾向于外部监控的公司治理思想,即公司不设单独的监事会,由董事会负责。但是同时,我国众多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设有包含众多员工的监事会,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然而两种制度并存,虽适合我国当前国情,但也应该看到,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正朝着趋同的模式不断演进,不断的吸取其他模式的优势,来弥补自身的缺陷。我国也应当积极探索,寻找更加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

5.结束语

无论是英美为代表的市场监控模式,还是日德为代表的股东监控模式,更多的是这些国家考虑了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而设立的。我国自然应当立足国情,尽力明确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模式,使相关的治理模式真正做到本土化,发挥起实际功用。只有这样,我国的企业才能不断壮大,经济才能提升到一个更高水平。

参考文献

[1]杜莹,刘立国,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2 (11)

[2]连其陈,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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