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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研究能够成为“科学”吗?

2019-09-10刘清平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韦伯人文

摘 要:通过批判韦伯以及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见解可以发现,虽然人文学科研究的主体和对象都有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但鉴于需要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以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主体不仅可能、而且应当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如实描述作为存在事实的人文现象,从而使人文研究包含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内容,然后再通过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为证成各种意识形态或人生理念提供实然性的基础。

关键词:韦伯;维特根斯坦;人文研究;科学;价值中立;认知需要

中图分类号:B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4-0001-08

Could “Humanities” Become a Branch of “Science”

LIU Qingping1,2

(1.Fudan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in Social Science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2. School of Humanities, Wuhan University of Communication, Wuhan, Hubei, 430205, China)

Abstract:Through a critical analysis of Weber and Wittgenstein’s insights, it turns out that according to the linking role of the need between fact and value and the subtl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ognitive and non-cognitive needs, although the both subjects and objects of the humanities always have heavy non-cognitive value-loads, the subjects still can not only but also should suspend their non-cognitive needs and merely describe the truth of various cultural phenomena as the fact purely out of their cognitive needs or curiosity. In this sense, it is totally possible for the humanities researches to contain the “scientific” content in a strict sense and to provide factual bases for the justification of various ideologies or humanistic concepts through the transformation of non-cognitive value-reload.

Key words:Weber; Wittgenstein; humanities research; science; value-neutrality; cognitive need

人文學科能不能像自然学科以及社会学科那样,包含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内容,是一个争议已久却又尚无定论的话题,其中涉及到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多种视角和看法,很难在一篇文章里展开讨论。因此,本文主要从马克斯·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入手,结合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见解进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论证一个观点:人文学科关于人文现象的实然性描述内容完全有资格像另外两门学科的类似内容那样,构成旨在如其所是地揭示事实真相的严格“科学”。

一、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悖论

众所周知,自然、社会、人文这三门不同“学科”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它们的研究对象上:自然学科主要研究自然事物的各种机制规律(可以再分为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社会学科主要研究社会行为的各种制度规范(可以再分为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人文学科主要研究人生价值的各种具体理念(可以再分为文艺学、历史学、哲学、宗教学等)。“人文学科能不能成为科学”之所以成为一个迄今为止还找不到答案的棘手话题,无疑与它的非但不同于自然研究、而且也不同于社会研究的特定对象直接相关:如果说自然事物通常不包含与人相关的价值负载,社会行为尽管总是具有价值关联、但毕竟还有清晰确定的行为模式、数据材料可供描述计算,因而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以“事实”为对象的科学研究内容的话,那么,以充满意志情感内涵、难以展开定量分析、甚至没法当成客观事实的“价值”本身作为头号研究内容的人文学科,怎么有资格像前两者那样,成为一门名副其实的“科学”呢?

韦伯在一个世纪前把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研究的基本职责时,还没有像今天的人们这样重视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的微妙区别,而是将两者当成了一个整体,笼而统之地名之曰“文化科学(精神科学)”,一方面明确承认了它与自然科学的鲜明反差,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两者作为科学都必须同样坚持价值中立的原则。他在1917年发表的“以科学为业”的著名讲演里明确指出:文化科学的研究主体应当像自然科学的研究主体那样,在学术研究中“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1]37-38

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论著的中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但反讽的是,恰恰是韦伯这段试图依据价值中立原则把文化科学定位成与自然科学相似的科学门类的名言,由于潜藏着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埋下了后来人们即便在承认了社会学科有资格成为一门科学的情况下,依然高度怀疑人文学科同样有资格构成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伏笔。

问题在于:一方面,韦伯在这段话里实际上是把“保持价值中立、如实描述事实”视为科學之为科学的本质特征的,主张人们不管是研究自然、社会还是人文现象,都应当只以诚实的理智态度理解和确认摆在面前的事实“是”怎样的,而不可越过这条边界,对它们展开富于情感色彩的价值评判,提出人们“应当”如何行事的意欲诉求。在其他论著里,他更进一步将严格遵守事实描述与价值评判之间的分界线说成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价值无涉恰恰是一切关于政策(特别是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纯科学分析的前提条件。”[2]201-202尽管还存在把“价值中立”理解成“价值无涉”的模糊之处,这种说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价值中立对于科学研究的决定性效应,而本文也是因此充分肯定韦伯在思想史上做出的这个重要的原创性贡献:只有旨在如实描述事实的学术研究、而非试图提出其他评判诉求的理论探讨,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科学”。

另一方面,当韦伯在这段话里运用“完全异质”“给出价值评判就终结了对事实的理解”等语句,在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之间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时,他又如同思想史上的许多大师级人物那样,让自己的这个原创性贡献蕴含着内在的悖论:如果说人们面对着日月山川的自然事实、1+1=2的数学等式、乃至社会行为的模式数据,的确能够克制自己不作价值评判、单纯描述事实的话,那么,当他们在人文领域探讨“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时,怎么可能也以类似的价值中立方式,仅仅把它们当成事实来理解和确认,却避免对它们做出任何价值评判,乃至拒绝回答像“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这类几乎是无从回避的问题呢?毕竟,连韦伯自己都没有否认、相反还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作为人文研究对象的“内在结构”总是充满了“文化价值”,尤其拥有应然性意图态度的厚重负载:“所有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在于我们是有文化的存在者,被赋予了对世界采取有意图的态度并给予其意义的能力和意志”;“一切有关精神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科学,因而包含所有的想法和态度。”[2]35-36,196既然如此,面对这类可以说本身就有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人文学科还有什么希望像自然科学乃至社会科学那样,通过遵守价值中立原则跻身于科学行列呢?不管怎样,假如事实与价值真像韦伯主张的那样处于不共戴天的状态,他将“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与“事实”和“数学或逻辑状态”并列起来一同说成是文化科学的研究对象,已经潜含着“圆形之方”的意味了:前者与后者不是被韦伯说成是“完全异质”的吗?可像他这样将两者相提并论,岂非又暗示了“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也像“数学或逻辑状态”一样,能够构成“科学”旨在描述的“事实”么?所以毫不奇怪,在韦伯倡导价值中立一百年后,国内外依然有许多学者强烈怀疑这条原则是不是能够在人文学科中真正得到贯彻,其基本理据就是:由于人文现象不可避免地拥有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我们几乎没有希望建立一门只关注事实存在却免于价值评判的人文科学。[3]481-564[4][5][6]

在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大致同时发表的某些见解。他在《逻辑哲学论》里宣布:“世界的意义必定位于世界之外。在世界之中一切东西皆是其所是,像它实际发生的那样发生。其中不存在任何价值——假如存在的话也没有价值。如果存在某种有价值的价值,它必定位于一切发生的和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外”,然后从中得出了一个结论:“所以不可能有伦理学的命题……伦理学是不能表述的。”[7]94-95在《关于伦理学的讲演》里他更进一步声称:“伦理学是出自想要谈论生命的终极意义、绝对的善、绝对的价值,这种伦理学不可能是科学。它言说的东西对我们任何意义上的知识都没有增加任何新内容”;让人奇怪的只是,在如此决绝地将伦理学排除在科学之外后,他紧接着又以一点都不价值中立的态度表白说,他依然对伦理学怀有“无比崇敬”的态度。[8]8

不难看出,维特根斯坦在此呈现出了某种与韦伯相似的倾向,同样认为事实与价值是完全异质、彼此隔绝的;只不过他据此断然否决了包括伦理学在内的人文学科有资格成为严格科学的可能性,所以才避免了像韦伯那样落入一方面承认“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充满了价值负载、另一方面主张文化学科也能成为价值中立的严格科学的自败泥潭。于是,这种反差便把问题的源头彰显出来了:在预设了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二元对立架构的前提下,我们要么像维特根斯坦那样断言以“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为对象的人文研究根本不可能成为科学,要么像韦伯那样面对着陷入逻辑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进退两难,此外别无出路。

二、认知需要的独特作用

只有彻底打破西方学界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质疑起便一直坚持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我们才能走出韦伯身陷其中的那座迷宫,依据他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充分论证人文研究的科学使命。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仅有必要深入揭示“需要”在联结事实与价值方面发挥的枢纽作用,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辨析它包含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内在分类。

首先,从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现,某个原本与人无关、也没有价值意义的事实,一旦与人的需要形成了关联,就会被人赋予特定的价值意义,从元价值学视角可以概括为:当某个事实有助于某人满足某种需要的时候,它就在这方面对某人具有了善好的价值,反之则会具有坏恶的价值。就此而言,需要才是引导人们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关键因素:一个人只要自觉意识到了自己的需要,就会将它转化成所谓的“想要—意志”,据此评判各种存在的东西(事实)对于满足自己的需要具有怎样的价值,然后决定自己是不是应当从事有目的的行为,以获得或改变这些东西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你觉得榴莲的味道很对你的胃口,就会认为它是个可欲的好东西,不惜花钱买下细细品尝;我觉得榴莲的味道难以忍受,却会认为它是个讨厌的坏东西,哪怕白送给我也要拱手拒绝。[9][10]

进一步看,当同一个事实与人们的不同需要形成关联时,又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负载,可以分为认知、道德、实利(功利)、信仰、炫美(审美)五大类。[11]172

值得一提的是,韦伯在讨论后来被某些论者弄得玄乎其玄的“诸神之战”时谈到的“真”“善”“神”“美”等超越性价值,已经涉及其中的四类了,只是没有包括比较“俗气”,因此常常被“真”“善”“神”“美”所超越的“利”而已。[1]39-40 比方说,同一朵菊花,对植物学家是认知的对象,对道德君子是伦理的象征,对采药人士是治病的良药,对拜物教者是崇信的目标,而对绘画大师则充满了美的韻味。其中,认知需要(通常又叫“求知欲”或“好奇心”)尤其具有某种独特的双重效应:一方面,它能把事实变成价值,通过推动人们从事认知行为把握各种事实的途径,赋予这些认知行为及其对象和结果以或好或坏的认知价值(如展示了事实真相、能够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真值”知识,遮蔽了事实真相、难以满足人们求知欲的“假值”知识等)。另一方面,它还能把价值变成事实,促使人们理解和确认自己基于各种需要从各种事实推出来的各种价值的本来面目,从而让这些本身就是价值的东西如同日月山川等自然现象一样,构成了人们可以在认知行为中加以描述的存在事实。于是,认知需要就以这种特定的方式把被二元对立架构割裂开来的事实与价值联结成了一个整体:既赋予了被认知的事实以认知维度上的价值,又将被认知的价值变成了认知维度上的事实。

认知需要的这种独特效应,首先为人文研究的科学身份奠定了可能性的基础:尽管各种人文现象无一例外地都在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的非认知维度上充满了价值关联,并且很容易诱发人们基于非认知需要对它们提出非认知的评判诉求,研究主体在学术研究中却完全可能将自己的所有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不去凭借自己的非认知喜怒爱恨评判这些人文现象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善良还是邪恶、美丽还是丑陋、神圣还是凡俗,而是单纯基于认知需要面对它们,仅仅把它们当成既定的事实来理解和确认,如其所是地揭示它们的本来面目,以求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像人们在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中取得的研究成果那样,具有描述事实、符合真相的科学品格。就此而言,“人文”研究成为“科学”的关键,主要在于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离:无论人文现象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如何厚重,也无论将两类不同的需要分离开来会遇到怎样的困难,只要研究主体愿意达成这种分离,仅仅基于好奇心揭示人文现象的本来面目,而不对人文现象展开非认知的评判诉求,他们就完全可以凭借价值中立的态度,让自己从事的人文研究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了。

从这个角度看,那些凭借人文研究的主体和对象都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理据否定人文研究能够成为科学的流行观点,明显忽视了主体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由于在目标和使命方面存在种种区别可以分离开来的鲜明特征:主体在学术研究中完全能够依据这些区别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不对人文现象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做出应然性的评判诉求,而仅仅把人文现象及其非认知价值负载当成实然性的事实加以描述和分析,由此获得如实描述事实真相的科学成果。无需细说,在这样澄清后,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的准确内涵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正了,因为它不可能是笼统地泛指科学研究对于所有价值全都保持中立(当然更不可能是像韦伯最初运用的术语所要求的那样对于所有价值全都保持没有任何关联的“无涉”状态),而只能是特指对于所有非认知的价值保持中立;换言之,它仅仅要求科学研究对于道德、实利、信仰、炫美方面的非认知价值保持不评判不诉求的中立态度,却没有要求科学研究对于正确或错误的认知价值也保持不评判不诉求的中立态度。毕竟,“中立”到了不愿追求“真值”知识地步的科学研究,怎么还有资格叫做科学研究呢?

现在来看韦伯陷入窘境的原因,可能就比较清晰了:虽然他反复要求文化科学的研究主体把自己“对经验事实的确认”与“对这些事实是否感到满意的实践价值评判”无条件地区分开来,[2]156,162但恰恰由于未能具体辨析需要的枢纽作用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他始终说不清楚研究主体在自己和经验事实都充满价值负载的情况下如何做到这种区分,结果只好落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尴尬状态。也是由于类似的原因,后来许多赞成韦伯立论的学者虽然也要求研究主体“悬置”自己的喜爱偏好、评判诉求,却同样没有指出下面的要害:研究主体应当通过将两类不同需要分离开来的途径,仅仅“悬置”自己在非认知维度上(不包括认知维度上)的喜爱偏好、评判诉求。换言之,由于恪守二元对立架构、找不到联结事实与价值的桥梁,韦伯及其支持者很难将“人文现象充满价值负载”的一面与“人文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的一面结合起来,揭示研究主体如何面对人文价值保持价值中立的关键机制。

例如,韦伯曾这样将“经验的艺术史”与“艺术作品的审美评判”截然区分开来:前者仅限于“确认某种艺术冲动为了达成给定目的运用的技术手段”,严谨细密地“理解”艺术家的表现手法,如拱顶在技术上是如何有效地支撑哥特式建筑的,却不去比较哥特式风格与罗马式风格或文艺复兴风格的美丑优劣;他甚至进一步宣称经验技术与审美艺术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因为“从审美角度来评判,技术的‘进步’往往导致不完善的后果”。可是,接下来他先是笔锋一转,强调“假如缺乏评判艺术品的能力,要从事艺术史的经验研究、‘理解’艺术创作是不可想象的;政治、文学、宗教或哲学方面的历史研究也是如此”,随后又补上一句:“不过这种能力还是与历史研究的逻辑结构全不相干”,想通过这些绕过来又绕回去的“但书”,将科学研究与价值评判的二元对立贯彻到底。[2]183-188

显而易见,韦伯在此再次陷入了事实与价值的剪不断理还乱,一方面不得不承认二者的联结,认为缺乏审美评判能力就很难从事艺术科学研究,另一方面又依然将两者割裂开来,主张审美评判能力与艺术科学研究的逻辑结构全不相干,却就是说不明白二者在难分难舍的纠结缠绕中怎样保持全不相干的内在奥秘。其实,按照上面的辨析,答案很简单:一方面,杰出的艺术研究者往往热爱艺术并拥有敏锐的审美能力,所以才会选择艺术作为研究对象,并且取得出类拔萃的研究成果——对此韦伯也指出:文化现象的“存在和历史形式直接间接地触动了我们的文化兴趣,唤起了我们指向某些被价值理念带进视野的问题的求知欲”。[2]36另一方面,他们在科学研究中又会小心翼翼地将应然性的审美评判悬置起来存而不论,避免自己的艺术偏爱的干扰诱导,仅仅在鉴赏经验的帮助下,单纯基于好奇心描述和分析艺术创作过程的实然性状态:艺术家的创作冲动和灵感来自何处,表现手法和技术手段继承或突破了哪些传统,作品呈现出与哪些流派或同或异的风格特征,在艺术史上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等。当然,这种严谨细密的科学分析并不会阻止他们在科学研究的领域之外,按照自己的规范性审美趣味、鉴赏标准乃至好恶感受,对于艺术品展开天马行空、彼此各异的非认知评判诉求。于是,只要依据需要的枢纽效应以及两类需要的微妙区分,我们就能看出:作为一个整体的艺术研究实际上包含了保持非认知价值中立的艺术“科学”(元艺术学)与拥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艺术“评论”(艺术理论)两个不同的部分,前者旨在描述艺术领域各种事实的本来面目,后者旨在阐发研究主体对于艺术品的评判诉求,彼此紧密关联,却又相对独立而自成体系。无需细说,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韦伯提到的文学、宗教、哲学、历史等领域,因此我们足以得出结论说: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文”研究完全有可能在包含“非科学”的应然性内容的同时,又包含着“科学”的实然性内容。

由此反观维特根斯坦的那段名言,我们也能发现其中的漏洞了:除非我们完全否认价值本身的“存在”,否则哪怕只是像他那样假定了某种“有价值的价值”(世界的“意义”)“存在”于(“位于”)那些由“是其所是的东西”(“事实”)构成的世界之外,也就等于假定了这种“有价值的价值”本身仍然“是”一种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事实”,在这一点上与那些在世界之中“存在”的“是其所是的东西”并无二致。于是,按照维特根斯坦自己的理念,这些本身就是“价值”的人文“事实”当然也有资格如同那些本身并非价值的自然“事實”一样,构成人们的认知需要试图理解或确认的“认知对象”,让人们以“如其所是”的方式描述它们在“是其所是”中拥有的那个“是”。结果,一旦颠覆了水火不容的二元对立架构,肯定了“有价值的价值”通过认知需要向“存在”之“事实”的转化,不仅阻碍人文研究成为严格科学的那道门槛不复存在了,而且也随之暴露了维特根斯坦的一个自败悖论,因为他居然主张,人们对于某些他也承认是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东西(价值存在的事实性一面)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知识。

以维特根斯坦断然否定有资格成为科学的伦理学为例。既然这门学科以“生命的终极意义、绝对的善、绝对的价值”作为研究对象,当然就会涉及到道德领域人各有志的种种评判诉求(如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等);至于不同的规范伦理学(如儒家、墨家、效益主义、自由主义等)对于这些应然性评判诉求的肯定和阐发,也的确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实然性认知描述。不过,这不意味着伦理学就像维特根斯坦声称的那样,“对我们任何意义上的知识都没有增加任何新内容”了。相反,从古代哲人的大量论述直到今天的元伦理学,始终包含着伦理学家们单纯基于好奇心描述和分析人们在现实中拥有各种浸润着主观偏好、充满了价值负载的道德态度的本来面目的认知努力;这些认知努力的目的并非像规范伦理学那样旨在号召人们“应当”怎样站在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的立场上从事哪些道德行为,而是仅仅试图说明人们“是”怎样(出于什么动机、遵循哪些机制)站在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的立场上从事各种道德行为的,从而在实然性维度上为我们有关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的科学知识(元伦理学知识)增加了新内容,让我们能够越来越清晰地理解这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是如何在现实中产生形成、发挥效应的——无论伦理学家们自己在应然性维度上偏爱的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所以,与维特根斯坦断言的相反,我们在元伦理学维度上完全能够首先以事实性描述的方式给出有关利己主义的“科学”命题:这是一种行为者将自己利益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态度,然后再在规范伦理学的维度上依据这样那样的应然性道德标准,针对各种利己主义行为做出或褒或贬的评判诉求。[12]

三、价值中立的科学底线

在上一节里,我们依据需要的枢纽效应以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类,主要论证了人文研究通过维系价值中立成为科学的可能性,但还没有涉及到这样做的必要性。值得肯定的是,几乎没有论及可能性问题的韦伯,却在必要性问题上点到为止地提供了某些深刻的洞见:“把凭借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展开的有关现实的逻辑比较分析与以理想为基础对现实做出的价值评判区分开来,构成了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和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2]55这一节将主要依据韦伯的这个见解展开进一步的论证:对于人文研究的科学内容来说,保持价值中立并非某种可有可无的东西(“我有可能做到价值中立,但做不到也无关紧要”),而是构成了它们能够具有科学身份的终极底线,因为一旦把非认知需要引入了这些内容,就会导致“科学将不科学”的变形扭曲。

首先,虽然韦伯主张价值中立是人文科学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明显有点言过其实(研究主体肯定还有必要诉诸其他措施以防止自己的科学研究遮蔽了事实真相),但它的确构成了实现这个目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因为在非认知需要的干扰下,人们往往会对人文现象做出扭曲性的解释,把自己的应然性意愿直接说成是事态的实然性趋势,甚至有可能在事实真相与自己的非认知立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有意隐瞒它们的存在。事实上,韦伯特别强调的科学的“祛魅”效应,主要就是针对人们将两类不同需要缠绕在一起所导致的那些充满了非认知诱惑魅力、却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认知行为及其结果来说的,诸如在人文领域内把圣王的出现说成是上天命定,把人世的灾变归咎于神灵发怒等等。这样,一旦人文科学背离了价值中立,听凭非认知需要卷入进来发挥魅惑性的效应,就会否定它自身的祛魅功能,沦为制造愚蠢错谬的工具了。[13]

其次,虽然韦伯把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同样属于语焉不详,却潜在触及到了它的远比防止愚蠢错谬更重要的底线效应。问题在于,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是人文科学,也无论像数学这样的“理性”科学、还是像人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不管在对象、内容、方法、角度等方面存在怎样的区别,都分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纯粹基于求知欲描述各种事实的存在状态,获得真理知识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所以,对它们来说,哪怕引入了非认知需要并没有妨碍人们对事实真相的如实描述,也没有误导人们走向愚蠢错谬,反倒还能让真理知识得到正当的实际运用,也将无可挽回地改变它们作为科学的严格身份,转变成某种非科学的东西。拿自然科学来说,即便人们用它提供的正确知识指导生产实践,成功地满足了自己的种种功利需要,也会让它经由这种“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转型成与“科学”有着微妙区别的“技术”;今天的人们之所以更倾向于将它们笼而统之地混为一谈,则主要是因为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它们在分别满足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方面具有的本质差异。

如果说价值中立对于自然科学已经具有如此重要的底线效应,它对于价值负载厚重得多的人文科学就更是生死攸关的了:只有当研究主体把求知欲仅仅指向了人文现象的实然性存在,试图揭示它们拥有价值关联和变化发展机制的本来面目时,他们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文科学家;否则,不管他们引入了怎样的非认知需要,都会由于不再保持价值中立的缘故,把那些或许如实描述了事实真相的科学成果转型成实践维度上的战略设计、舆论宣传、意识形态、人文理论,却不再是认知维度上的人文科学了。当然,本文在此强调人文科学突破价值中立就会变成价值重载的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并不包含任何褒扬科学研究、贬抑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的应然性倾向,而只是基于价值中立原则指出一个实然性的事实:任何科学的身份认同,归根结底取决于它仅仅基于认知需要揭示事实真相的本职使命。所以,只有凭借两类不同需要的区分严格保持价值中立,研究主体才能确保围绕人文现象展开的学术研究如同围绕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展开的学术研究一样处于科学认知的维度上,而不至于在人文研究完全有可能成为科学的前提下留下一块不该有的空白,最终导致人文研究失去科学的品格,变成一个由非认知需要所主导、仅仅旨在表达非认知评判诉求的意见纷争领域。

毋庸讳言,由于人文现象的非认知价值负载远远超出了自然现象甚至社会现象,对于人文科学的研究主体来说,要把常常是难分难舍地纠结在一起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分离开来,严格做到仅仅基于好奇心面对研究对象,远比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困难得多。但按照上面的论证,无论这种难度有多大,都不足以消解人文研究成为科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换句话说,虽然确实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阻力障碍,但对于人文研究成为科学来说,并不存在“能不能”的问题,只有“想不想”的问题:如果你不愿避免非认知需要的干擾以保持价值中立,当然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证明你做不到;不过,只要你想避免非认知需要的干扰以保持价值中立,肯定就能排除各种阻力障碍发现某些适当有效的方法,达成揭示事实真相、获取真理知识的科学目的。

有必要再次指出的是,本文强调人文研究依据价值中立的底线成为科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不是说它在整体上只能成为科学而不包含任何非科学的内容,更不是说非科学的内容在人文研究中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相反,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即便在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里,与恪守价值中立底线、纯粹基于认知需要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部分并肩而立的,也有经过非认知价值重载、旨在达成非认知目的的“应用技术”和“社会决策”部分。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有理由做出类似的推论:在人文学科里同样存在紧密相联的两个部分,其一是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旨在描述人们“是”怎样做的“人文科学”,其二是在人文科学的基础上将曾被悬置的非认知需要重新引入进来、旨在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部分。更重要的是,如果说人们在自然学科中已经凭借自然科学的祛魅效应,让应用技术摆脱了巫术的魅惑,成功地转型为“科学的应用技术”,在社会学科中也正在凭借社会科学的祛魅效应,让社会决策摆脱长官意志的魅惑,成功地转型为“科学的社会决策”的话,那么,我们当前在人文学科中尤其需要凭借人文科学的祛魅效应,让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摆脱种种错谬意见的魅惑,成功地转型为“科学的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一言以蔽之,既然价值只能通过需要从事实推出来,我们当前尤其需要将各种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的应然性纷争建立在人文科学的实然性基础之上。

遗憾的是,由于二元对立架构的扭曲性影响,韦伯在人文科学的非认知价值重载问题上又一次陷入了自败。诚然,他也辨证地主张,“把经验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别开来,既能履行发现事实真理的科学职责,又能履行实现自己理想的实践职责,才是我们希望能够坚持到底的东西。”[2]10但在具体论及事实描述与价值诉求的互动关联时,他又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误导下走进了死胡同。一方面,如前所述,他反复强调保持价值中立、依据诚实理智对于文化科学定位的重大意义,并在谈到社会科学与社会决策的关系时承认科学知识能够扮演工具理性的角色,帮助人们找到达成既定目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在论及人文研究着重探讨的价值体系时,他却转而主张:既然“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无法消解的冲突……某种东西虽然不美、不神、不善,却可以为真”,那么在“诸神之战”中“为价值意见做出‘科学证成’就是不可能的”。[1]39-40,43-44这种见解明显包含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不仅无法回答“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求研究主体保持价值中立、依据诚实理智”的问题,而且也难以说明他强调的科学祛魅能将人类历史加以现代化的重大效应。无论如何,假如人文科学真像他主张的那样不可能为各种价值体系、意识形态、人文理论起到证成的作用,就谈不上它会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任何积极或消极的角色,以致连它的存在有没有非认知意义都将打上一个问号了。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韦伯为什么会在“以科学为业”的讲演里,不仅向听众、而且也向自己提出了下面的奇怪问题,并且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在作为整体的人类生活中,科学的职业到底是什么,其价值又何在?”[1]28,30

其实,抓住了需要的枢纽效应以及两类不同需要的分化,这个困扰了韦伯一生的问题很容易解答:既然价值总是经过需要的枢纽从事实推出来的,既然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在现实中原本也是缠绕在一起的,只是为了如实描述事实的认知目的才有必要在科学研究中暂时分离开来,那么,如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可以为应用技术和社会决策提供证成的基础那样,人文科学获得的实然性正确知识也完全可以为应然性的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价值体系)提供证成的基础,乃至在经过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后,被人们进一步运用于旨在满足非认知需要、实现非认知诉求的实践行为,发挥出这样那样积极或消极的非认知意义。所以,尤其在进入现代历史后,各种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才会纷纷从各门科学那里为自己寻找实然性的支撑——尽管它们在现实中具有的非认知意义并不会因为它们能够得到某些正确知识的证成就一定是正当的,而是首先取决于主导这些正确知识的实际运用的那些非认知需要是不是正当的。也正是人文科学的这种证成效应,表明了它保持价值中立、维系科学定位在认知维度和非认知维度上都是有意义的:人文科学的真理知识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而且还能为人们满足非认知需要、实现非认知诉求提供事实性的基础。就此而言,与韦伯在二元对立架构里声称的相反,当人们站在不同立场上围绕各种应然性价值体系展开争辩的时候,非但不应当终结或放弃他们对事实的理解,相反还必须依据这种实然性的理解才能证成自己的评判诉求;不然的话,他们认同的那些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就会由于匮乏事实基础的缘故,依旧停留在巫术咒语、浪漫想象、激情冲动、莫名迷狂的魅惑状态之中。

再从这个角度审视维特根斯坦,这位哲学天才一方面宣称“伦理学不可能是科学”,另一方面又表示自己“无比崇敬”伦理学,便同样流露出反讽的意味了:伦理学作为一门“学问”(而非人们实际持有的规范性道德立场),假如既不是“科学”,也不能增加“新知识”,它有什么资格成为“无比崇敬”的对象呢?难道只是因为它“想要谈论生命的终极意义、绝对的善、绝对的价值”么?可是,某种缺乏实然性基础、海阔天空不着调的“谈论”,能够单凭它的话题涉及到“绝对”“终极”的理据,或者说能够单凭“它记载了人类心灵的某种倾向”的理据,就让人们(包括像维特根斯坦这样的学者)怀有“无比崇敬”的态度吗?所以,我们其实很有理由怀疑:他对这种“无比崇敬”态度的言说,是否能够为我们任何意义上的知识增加任何新内容,尤其是是否违反了他自己立下的那条著名的规矩——“对于不能言说之事必须保持沉默”?[7]97

综上所述,尽管各自的观点不同,韦伯和维特根斯坦有一点却是相似的:由于恪守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他们都在人文研究能否成为科学的问题上陷入了自败的悖论。我们从中可以得出的启示则是:只有突破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抓住需要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效应以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才能找到人文研究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成为科学的奥秘,并进一步揭示价值中立的人文科学向价值重载的意识形态或人文理论转型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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