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19-09-10梁峥
梁峥
摘要:当代中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在这一对于中华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行为准则,在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法律是底线,那么道德便是人们的精神追求。二者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行为规范
有人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认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也有人认为,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因为法律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对待社会成员不能区别对待,即法律不能对一部分人提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而对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法律应平等地普遍而统一地适用于一切人,并且它的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而不是随意性的、个体化的;而道德评价则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虽然我们常常讲,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化的而非社会性的。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即存在联系,又互相区别。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西方有的法律思想家提出,法律是一种最低的道德要求。由于法律和道德不论是规则性的或观念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它都具有一种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具有一种重合性。这种重合性表现在:一是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不同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动和行为发生影响,由此决定了它们都属于广一义的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和功能;二是两者所调整的对象在内容上可能发生交叉重合关系,有些对象既属于法律调整的事物.也属于道德调整的事物。比如,不许杀人,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诚实信用.公平买卖,既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要求。在法律与道德发生重合的地方,立法者将这种公认的道德要求确立为法律,成为受国家保护的一种必须为之而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行为准则。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互相渗透。
就法律和道德的内在关系这一侧面来讲,立法是对一个社会基本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过程。因此,立法过程应充分考虑具体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观念和標准,并在法律中加以确认。
二、法律和道德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
之所以说公认的社会道德并非会全部确立为法律,这是由法律和道德所调整的事物以及不同的属性所决定的。就对人的关系而言,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行,为.为人的行为提供一套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人的行动、行为有一种直接的效力;而道德是一套观念体系,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这种观念去间接地影响人的行为,因而它不能直接地作用于人的行动和行为。立法不可拔高道德标准,只反映一部分有较高道德观念者的道德要求和愿望,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为社会大多数成员不可企及,最后使法律难以实现其目标;立法也不可降低道德标准,去一味地迎合社会中一部分较低道德观念者的道德要求和愿望,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对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得不到确认,丧失了法律促进道德、推动社会前进、促进文明进步发展的功用。
由此可见,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能推行“道德法律化”。强调道德法律化,往往是不分价值和秩序层面,而在立法环节直接把道德要求和规范演化为法律要求和规范,形成“道德的法律强制”。然而,由于法律只反映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并决定其在市民社会有触脚边际,因此,立法对伦理道德价值的遵从绝不可演绎为道德的法律强制,即便是极力主张道德强制的德富林,也不得不提出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时应遵循四个原则。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强制的国家标准。这种外在性的裁剪划一的做法,使法律跨越其触脚边际而成为套在市民社会身上的枷锁,因而必会受到市民社会抵制而难以获得普遍遵行,也极易造成专权以道德理想主义的法律化身侵吞市民社会权利的恶果。而这种“被“外在化、法律化了的道德”,“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不仅对道德本身是个致命的伤害,对法律和市民社会权利也造成了严重贬损。因此它所形成的“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不但建立不起良好的规则秩序,反而可能成为破坏规则秩序的一个祸根。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要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综上所述,法律和道德之间既相互适应、相互渗透,但又相互分离、相对保持距离。法律是对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的确认.但并非对全部的社会道德的确认。法律问题并不全部等同于道德问题。同样,道德本身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精神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今天,我们应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同时也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为建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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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5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