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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厂卫制度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

2019-09-10阿米热•阿里木

学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明朝监察

阿米热•阿里木

摘要:明朝的厂卫制度作为当时的特务监察机构,与中央监察体系和地方检察体系共同组成了明朝的监察体系。厂卫制度虽然仅仅是明朝监察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其对我们研究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不容小觑。本文首先简单描述明朝厂卫制度的发展,其次分析厂卫制度与即将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异同,最后讨论了厂卫制度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

关键词:明朝;厂卫;监察

一、明朝厂卫制度的发展

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在明朝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达到了一个空前发达的程度,众所周知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东西厂和内厂就是最明显的一个标志。

1.锦衣卫

锦衣卫成立于1382年,是明王朝朱元璋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而创设的专有军事特务机构。锦衣卫设立的另一个目的就是监察官吏,明太祖对官吏的清廉要求超过其他所有朝代,他深知腐败的官吏就是国家的蛀虫,所以他要用各种手段来治理贪官污吏。历史史料记载:锦衣卫权势过大,贪赃枉法还会受到皇帝的特殊保护,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间接的将明朝推向灭亡。

2.东厂

东厂,全称“东缉事厂”,建立于1420年,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动力量,明成祖朱棣设立了东厂这个机构。朱棣打破明太祖宦官不得干涉政事的禁令,重用宦官,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他需要一个为己所用的专制机构,并且这个机构可以监视锦衣卫,如是,东厂成立了。

在锦衣卫的基础上,东厂有许多变化。首先人员配置变得更加精炼,其次制定了相当严密的行动指南,使得侦缉行动有章可循。在职能上,一开始,东厂的职能仅限于负责侦缉、抓人等,但到了明末,东厂突然有了自己的监狱,可见权力的魔爪已经深入司法机关内部。在侦缉范围内与锦衣卫比较,东厂的侦缉范围相当之广。

3.西厂

西厂,成立于1477年,全名西缉事厂,它与锦衣卫、东厂一样都是直接听命于皇上。西厂的成员由锦衣卫中选拔,并且人数要比东厂多一倍。在职权上,西厂包揽了东厂和锦衣卫的所有职权,权力进一步扩大,即西厂既能侦查所有民臣的一切言行,还能对疑犯进行拘留甚至用刑,最主要的是监狱以及法庭被混为一体,朝中大臣也可以被随意逮捕且不向皇帝奏请。

明朝的历史上西厂存在的时间最短,西厂是由明宪宗成立,仅仅在成立之后的五个月内,西厂的势力明显超过东厂,遂被撤销,但一个月之后明宪宗又恢复了西厂,待明武宗上位之后,彻底废除了西厂,自此西厂在历史上永远消失了。

4.内行长

内行长与东厂、西厂、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与锦衣卫、东西厂一样都属于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历史上对它的评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这些特务机构的头目,大多数由司礼监太监担任。内行长的侦缉范围大于锦衣卫和东西厂,即除了监察臣民外,还监察锦衣卫和东西厂,权势也在东西厂之上,用刑十分残酷。

二、明朝厂卫制度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异同

1.厂卫制度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不同点

首先,从性质上来分析,厂卫的性质是一个在法律之外滥用权力的特务政治组织,是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反腐败机构,我国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的部分职务犯罪的职能。其次从职能上来看,锦衣卫的职掌是:掌侍卫、掌治安、掌司法、掌军队,掌礼仪。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国家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做了较充分的规定,行为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将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滥用权力。最后,二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厂卫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基于社会主义背景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2.厂卫制度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同点

首先从二者的地位看,厂卫和国家监察委员会都是独立的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检查机关和行政机关。厂卫作为明朝的特务机构,其独立性体现于仅服务于皇帝,而不对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体现在整合各个具有反贪污腐败职能的部门力量,独立于其他机构,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二者都具有监察权,厂卫的监察权是独立、直接且广泛的,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三、明朝厂卫制度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

厂卫制度由明朝独创,皇帝通过厂卫对自己的统治范围进行有效控制,加强自己的权力。厂卫机构作为特务监察体系,与明朝的中央监察体系和地方检察体系共同构成明朝的三大监察体系,因此在讨论明朝的监察体系对我们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意义时,特务监察体系的作用不容忽视,而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上是达到了鼎盛时期[1]。明朝特务监察机构对现在的借鉴意义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明朝特务机构存续时间如此之长,是因为其独立性,厂卫独立于其他机构,仅受制于皇帝的意志。目前我国在浙江、北京、山西等地试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可以说成效显著,因此,我国颁布《国家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使其独立于其他机构,将监察权统一起来。但是这种独立不能像明朝厂卫制度一样走向畸形之路,不能一分为二,二分为三,在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能滥用。要吸取厂卫制度失败的经验,争取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像厂卫一样将权力伸进司法机关,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2.完善相应的监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处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还必须大力完善法律法规,努力健全监察系统,使监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使监察活动于法有据、监察程序有律可寻。明朝特务监察體系在后期产生弊端的重要原因就是监察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产物,是“人治”的体现,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对“一人裁决”的治理思想。完善我国的监察体系,就必须通过法律来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大力推进监察制度向法治化、先进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2]

3.对人员选任严格把关

古代官员选人制度都十分严格,而监察人员选任标准也不例外。朱元璋认为,监察官员上任之初,都是恪尽职守、公正廉明,久而久之,就会产生惰性和堕性。[3]为了顺应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想要加大反腐败力度,我们就要总结古人在选人官员方面的优秀经验。在人员选任上,要全面考察监察人员的素质,多方面严格把关,不仅要重视学历学识,还要将实践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察。

参考文献:

[1]李生华.明代特务机构——厂卫研究初探[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0(03):57.

[2]郝媛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7,17(11):116-121.

[3]许萌.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中国当下反腐败的借鉴[J].智能城市,2017,3(01):28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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