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区县级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如何做好数据互通工作
2019-09-10李春然
李春然
摘 要: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整合及数据管理更加便利。不动产登记相关标准的介入下,完善不动产信息管理流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登记平台,是保障不动产有效登记的办法。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现阶段依旧面临一定的困境,登记业务开展较城区存在一定差距。本文探讨不动产登记业务范畴、大数据背景下的区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内容、大数据背景下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为区县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提供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县级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
2015年3月1日我国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过往在各个部门分散的登记统一整合到登记部门。登记业务整合将融合较为繁杂的数据。针对此背景,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奠定基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旧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采集整理数据信息不对称、档案建立不规范及空间数据整合存在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县级地区数据整合工作存在严重滞后性,需进一步探索大数据下区县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数据互通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帮助。
1.不动产登记业务范畴
1.1业务范畴
不动产登记作为区县部门工作的一部分,是代表政府整合不动产资源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在2015年3月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数据库雏形,其中对建筑物归属及相关事项作出界定及分类,比如林木及耕地、建筑、住宅等归属,并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数据,并确定不动产登记抵押权登记数据及不动产登记各种申请材料等。不动产在登记过程中根据登记时间及数据标识有效区分。在登记时间划分中分为原始数据及统一登记数据。2015年3月前登记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此后登记的的数据称为统一登记数据,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将两种数据库整合。根据不同属性进行区分,不动产分为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数据对应为空间数据及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是国家地理信息系统中的具有明确标识的信息,比如地理位置明确及状态明确的数据。非空间数据则是在登记过程中权利人的抵押权及地役权等相关内容。
2.大数据背景下的区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2.1数据互通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互通对提升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改善区县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数据互动可通过两个方面展现,首先是对统一前后的数据进行整合,其次,实现政府部门中数据的有效互通。比如公安部身份信息及亲属关系相关信息等。我国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到数据档案及系统建设相关内容,不动产登记部门还需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建立标准数据库,整合不同资源,将符合标准的资源进行选择性处理,并在相关标准的作用下对不合符的内容进行处理。
2.2不动产登记原始数据技术规范化
区县登记部门在土地及房产相关标准下,针对不动产统一前的数据进行规划化处理,并建设数据模型,满足数据库建设需求,根据所统计的数据,展开抽取及转换等工作,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数据库。区县登记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相关办法,划分不动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比如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将各个区域做好分类,对数据进行收集与处理,利用结构设计及执行数据库等办法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转换及统一管理。对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需要在原有指标上根据相关规范保证信息前后的对称性。
2.3区县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的构建
国土资源部建立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除展开数据整合外,还需将不同部门的数据库数据进行交换与共享。在大数据环境下,区县需展开不动产登记工作,针对2015年整合前后的数据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心。实现技术标准化及现代化的同时,还应当对储存数据的平台展开探究,根据数据情况及不同数据差异、存放方式等,将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核心组织,在交换平台中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从而加速对数据的处理,从而减少信息投入,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
3.大数据背景下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
大数据背景下区县部门还需采取有效的登记办法,实现数据互通,满足新时期的登记业务需求,以下通过原始数据的溯源、科学规划不动产登记平台、强化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拓展登记办事渠道、建设不动产区域登记单位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3.1原始数据的溯源
原始数据溯源是对2015年3月以前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进行技术还原。原始数据溯源需对过往的数据展开有效处理,将各个区县的部门收纳信息有效整合及管理,将信息融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原始数据在溯源后对数据进行封装,使数据库能够查找到相关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入档案馆中,建立各个档案部门的工作办法,使档案有效查找,对2015年后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根据时间节点进行管理,使不同区县中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长期对数据进行管理及交换,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3.2科学规划不动产登记平台
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是整合各个部门信息的基础,通过资源的整合办法,使不动产登记平台更加完善。区县各个部门需要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价值,扩大信息接口范围,限制不动产行政管理登记权利,并制定管理标准,从而约束所有权人的权利。区县部门强化优先购买权管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并在扩大范围过程中,保障登记的可视性,使信息数据平台不只存在数据表面,而是能够为登记部门提供实质性的意见。区县各部门需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转移、变更及抵押共享服务,从而掌握不动产现状及历史状态,为周边单元的整合提供基础。
3.3強化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联合房管及地税等组织部门,在交换平台中形成网络共享机制,使数据共享代替人力分享,加快部门的办事效率,解决重复跑腿问题。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功能,实现服务的有效集成,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服务的满意度。区县各部门需将土地及房产相关现行标准作为工作前提,对原始数据展开优化处理,建立数据库关系模型,将原有信息补充登记后,在管理登记数据中,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还需建立标准化稳定不动产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强化技术的规范化及统一化。
3.4拓展登记办事渠道
我国不动产登记往往采取分散管理办法,需要构建高效的数据组织管理办法,从而保证数据安全。各个区县需持續利用网络及现代化技术拓展办事渠道,比如网络办证方法及新业务开发。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在国家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下,建设云服务,利用网络连接办法将数据全面铺开,实现业务信息化及登记信息化,完成信息的互通共享。区县部门还需建立技术平台,分为不同层次管理,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可靠保障,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功能。
3.5建设不动产区域登记单位
不动产登记在全国展开,逐渐向标准化及规范化方向发展,区县部门需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并对区域内的不动产数据储存条件进行规划。区域资源部门需根据管辖范围中的不动产范围及数量进行登记,并建立区域内的不动产的登记数据中心,建立档案及信息管理办法,为区域内的不动产数据管理提供支持。区县内的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数据中心资源有效整合,展开数据档案共享工作,持续展开数据网络工程建设,保障区县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互通效果。
结束语
大数据技术的持续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重大改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处于不断修缮过程中。将不动产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处理,解决数据互通问题,为不动产信息资源整合提供支撑。区县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整合现阶段依旧面临一定难题,未来不动产登记需在大数据技术下展开,从而建设成熟的网络平台,使安全性及认证方式满足不动产登记需求,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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